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2—201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General guideline for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seas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7年05月18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等9項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4號)發佈。本標準代替GBZ 112—2002,自2017年11月01日起實施,GBZ 112—2002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國衛通〔2017〕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等9項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97—2017 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代替GBZ 97—2009);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代替GBZ 98—2002);
GBZ 112—2017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代替GBZ 112—2002);
GBZ 121—2017 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21—2002);
GBZ 131—2017 醫用X射線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1—2002);
GBZ 178—2017 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78—2014)。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四、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549—2017 尿中總鈾和鈾-235/鈾-238比值分析方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
上述標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97—2009、GBZ 98—2002、GBZ 112—2002、GBZ 121—2002、GBZ 131—2002、GBZ 178—2014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3章爲強制性,其他爲推薦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12—200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與GBZ 112—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規範性引用文件;
——名詞術語中刪除了應急照射、個人劑量計、生物劑量計、工作場所監測及生物樣品分析,修改輻射工作人員爲放射工作人員、個人檢測爲個人劑量監測、醫學追蹤觀察爲醫學隨訪,增加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性效應;
——第3章~第4章主要參照職業病診斷通則的格式,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原則(疾病認定、危害因
素判定因果和因果關係判定原則,增加了診斷依據和劑量評估原則)和處理原則兩部分;
——刪除了對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及診斷人員的要求部分;
——刪除了附錄部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邢志偉、姜恩海、傅寶華、曾碧霞、烏麗亞、張春平、於程程、趙欣然、姜梅玲。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接受職業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罹患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和處理。
6.2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2.1
放射性疾病 radiation-induced diseases
2.2
職業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國家法規、標準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規定已予以豁免的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員在其工作過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2.3
放射工作人員 radiation worker
2.4
個人劑量監測 individual monitoring
利用工作人員個人佩戴的劑量計進行的測量,或對其體內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活度進行的測量。
2.5
確定性效應 deterministic effect
組織反應 harmful tissue reaction
輻射誘發的健康效應。通常存在閾劑量水平,超過該閾劑量水平,效應的嚴重程度隨輻射劑量的增加而加重。
2.6
隨機性效應 stochastic effect
輻射誘發的健康效應。其發生概率隨輻射劑量的增加而增加,而效應(如果發生)的嚴重程度與輻射劑量大小無關。隨機性效應可能是軀體效應或遺傳效應,其發生一般無閾劑量水平。包括各種實體癌和白血病等。
2.7
遠期輻射效應 late radiation effect
一次受到較大或多次受到較小劑量照射後,遠期發生的有害效應,如白血病、白內障和其他癌症等。
2.8
醫學隨訪 medical follow up observation
以發現電離輻射作用的遠後期健康效應爲目的,對受到超劑量限值照射者和意外輻射事故照射者進行長期系統的醫學追蹤觀察。
6.3 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基本原則
6.3.1 3.1 疾病認定原則
3.1.1 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機體出現白穩調節紊亂,並引發一系列代謝、功能或結構變化的異常狀態,其臨牀表現和相應的輔助檢查是判定有無疾病及其嚴重程度的主要依據。
3.1.2 應遵照循證醫學的要求做好診斷與鑑別診斷。
6.3.2 3.2 危害因素判定原則
3.2.1 應有職業照射的受照史。
3.2.2 其累積受照劑量(含劑量率)達到各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中給出的劑量要求,特別是屬於確定性效應的放射性疾病。
3.2.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應依據其相應的診斷標準;在沒有相應的診斷標準時參考本標準。
6.3.3 3.3 因果關係判定原則
6.3.3.1 3.3.1 時序性原則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一定是發生在接觸電離輻射之後,並符合放射性疾病的生物學潛隱期的客觀規律。
6.3.3.2 3.3.2 生物學合理性原則
電離輻射與放射性疾病的發生存在生物學上的合理性,即電離輻射的物理學特性、毒理學資料等證實電離輻射可導致相應疾病且疾病的表現與電離輻射的生物學效應一致。
6.3.3.3 3.3.3 生物學梯度原則
確定性效應與電離輻射接觸之間存在劑量效應關係,即接觸的電離輻射應達到相應疾病的劑量閾值後纔可能引起放射性疾病的發生;累積吸收劑量越大,導致的放射性疾病病情越嚴重。隨機性效應與電離輻射接觸之間的關係,存在累積吸收劑量越大,發生概率越高,而嚴重程度與受照劑量無關。
6.3.4 3.4 診斷依據
3.4.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應遵循《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放射性疾病目錄。
3.4.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應根據勞動者的電離輻射受照史(含射線種類)、受照劑量(含劑量率)、臨牀表現、相應的輔助檢查結果和與輻射作用有關的特殊實驗室檢查結果爲主要依據,按照循證醫學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並參考既往健康情況,排除其他相關疾病做出診斷結論。
6.3.5 3.5 劑量評估原則
3.5.1 短時間(較)大劑量受照的劑量確定:主要依據個人劑量計,對於沒有佩戴個人劑量計的受照者可估算劑量(包括生物劑量和物理劑量),及時留取用於估算受照劑量的物品和生物樣品;對於全身均勻受照者可通過早期臨牀表現和照後1 d~2 d淋巴細胞絕對值最低值初步判定受照劑量的下限值。
3.5.2 小劑量職業照射的劑量資料可來自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輻射防護部門提供的其他劑量資料。
3.5.3 綜合分析受照情況和利用各方面收集到的劑量數據,評估受照者的劑量,確定病情,以採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6.4 4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處理原則
4.1 及時進行正確的現場搶救,特別是對危及生命的損傷,應全力搶救生命。
4.2 儘快使受照者脫離放射源,洗消放射性沾染,採取阻滯放射性核素吸收或促進放射性核素排出的措施。
4.4 對受照者儘早進行心理干預。
4.5 對接觸電離輻射的工作人員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防止或延緩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發生;患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勞動者脫離原工作場所後,經積極治療,疾病可好轉、治癒。
9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解讀
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是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重要技術資料。《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於2002年發佈並實施,該標準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辦法》等文件陸續修訂和發佈,爲了更好地與法律、法規相銜接,對標準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以《職業病診斷通則》爲依據,突出了放射性疾病的特點,並注意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間緊密銜接。隨着醫學的發展,可能會有新的疾病發生,在沒有相適宜的診斷標準時,可依據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進行診斷。
標準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基本原則和處理原則,基本原則包括疾病認定、危害因素判定、疾病因果關係判定、診斷依據、劑量評估等內容。診斷依據是放射性疾病診斷的核心部分,首先應確定所患疾病是否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劑量評估原則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內容。
處理原則包含了《職業病診斷通則》可干預原則的內容,除此之外增加心理治療和醫學隨訪。電離輻射往往引起受照者和公衆的心理恐慌,及早的心理干預有助於放射性疾病的處理,放射性疾病存在遠後效應,應按相關標準定期進行醫學隨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