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10年10月19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印發,並將其作爲衛生部1994年印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1994〕第30號)的第五部分。同時發佈的還有《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一、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藥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藥店設置,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
二、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經註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牀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
三、房屋
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設備
設有診察桌、診察牀、診察凳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設施。
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