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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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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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ōng yī zuò táng yī zhěn suǒ jī běn biāo zhǔn (shì xíng )

2 註解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10年10月19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印發,並將其作爲衛生部1994年印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1994〕第30號)的第五部分。同時發佈的還有《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一、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藥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藥店設置,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

二、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經註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牀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

三、房屋

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設備

設有診察桌、診察牀、診察凳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設施。

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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