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直腸癌術前放療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直腸癌術前放療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直腸癌需行術前放療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腫瘤放射治療學(第4版)》(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衛生部結直腸癌診療規範》(2010年)
病理:活檢證實。
4.1.3 (三)進入路徑標準。
第一診斷必須符合直腸癌;
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時,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4 (四)標準住院日。
爲35-45天。
4.1.5 (五)住院期間的檢查項目。
1.必需的檢查項目
肝腎功能;
CT放療定位。
心臟彩超(老年人或既往相關病史者)、全身骨ECT(疑有骨轉移者)、SPECT(疑有其餘部位轉移者)、PET-CT。
4.1.6 (六)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腫瘤放射治療學(第4版)》(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衛生部結直腸癌診療規範》(2010年)。
術前適形或調強放療
4.1.7 (七)預防性抗菌藥物選擇與使用時機。
發熱、腹痛、腹瀉明顯患者建議立即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並使用抗菌藥物。
4.1.8 (八)必要的升血、針對放射性消化和泌尿系統反應等的藥物。
4.1.9 (九)放療日。
開始時間爲入院第5-11天
4.1.10 (十)術後恢復。
1.同步化療:對可耐受患者可予以奧沙利鉑、卡培他濱等5-Fu類同步化療。
2. 臟器功能損傷的相應防治:必要的升血、針對放射性消化和泌尿系統反應等的藥物。
3. 感染防治:發熱、腹痛、腹瀉明顯患者建議立即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並使用抗菌藥物。
4.1.11 (十一)出院標準。
1.一般情況良好。
2.沒有需要住院處理的併發症和/或合併症。
4.1.12 (十二)變異及原因分析。
1.有影響放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需要進行相關的診斷和治療,並適當延長住院時間.
3.術前放療結束時複查、評估發現仍無法手術,需行根治性放療,退出此臨牀路徑。
4.2 二、直腸癌術前放療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___直腸癌___(ICD-10:);行___術前放療_______術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標準住院日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9天 | 住院第5-11天(放療開始)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 □ 上級醫生查房與術前評估 | □ 上級醫生查房 □ 住院醫生完成上級醫生查房記錄等病歷書寫 □ 完成必要的相關科室會診 □ 向患者或其家屬交代病情,並簽署72小時入院談話,介紹診療計劃 | □ 上級醫師查房 □ 完成入院檢查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書寫 □ 向患者或其家屬交代病情,並簽署放療知情同意書,化療知情同意書、激素使用知情同意書等 □ 開始放療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護理常規 □ 二或三級護理 □ 飲食:普食、半流、流質、其它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長期醫囑: □ 患者既往疾病基礎用藥 □ 護理常規 □ 二或三級護理 □ 飲食:普食、半流、流質、其它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CT定位 | 長期醫囑: □ 患者既往疾病基礎用藥 □ 護理常規 □ 二或三級護理 □ 飲食:普食、半流、流質、其它 □ 通便治療(必要時)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其他特殊醫囑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 □ 實施相應級別護理及飲食護理 | □ 實施相應級別護理及飲食護理 □ 給予心理疏導 | □ 宣教(放療知識) □ 實施相應級別護理及飲食護理 □ 藥物宣教及療效觀察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6-44天 |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住院醫師完成常規病歷書寫 | □ 上級醫師查房,確定有無併發症情況,明確是否出院 □ 完成出院記錄、病案首頁、出院證明書等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護理常規 □ 二或三級護理 □ 患者既往基礎用藥 □ 飲食:普食、半流、流質、其它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其他醫囑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定期門診隨訪、複查 □ 繼續皮膚護理至少半月 □ 需序貫化療患者按時來院化療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加強皮膚護理 □ 深靜脈護理 | □ 指導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出院後的健康教育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有條件的單位患者也可以在門診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