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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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rén tǐ juān xiàn qì guān huò qǔ yǔ fēn pèi guǎn lǐ guī dìng (shì xíng )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3年8月13日國衛醫發〔2013〕11號印發,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2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全文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順利開展,不斷完善科學、高效、公平、公正、公開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工作體系,維護人體器官捐獻人(以下簡稱捐獻人)及人體器官接受人(以下簡稱接受人)權益,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髒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簡稱《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等法規政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於公民捐獻的身故後屍體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的獲取與分配。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

2.2 第二章 捐獻器官的獲取

第四條  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醫師、重症醫學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OPO)。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OPO的有關管理規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另行制訂。

第六條  OPO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二)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與捐獻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文件;

(三)維護捐獻器官功能

(四)將潛在捐獻人、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臨牀數據和合法性文件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網址:www.cot.org.cn);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統啓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

(六)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並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簡稱等待者)所在的具備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以下簡稱移植醫院)進行捐獻器官交接確認

(七)對捐獻人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並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

(八)保護捐獻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個人信息,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九)組織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協助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覈,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

(十)向社會公衆提供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等。

第七條  OPO必須組建具備專門技術和資質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制訂潛在捐獻人識別與篩選醫學標準,建立標準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技術規範,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以確保獲取器官的質量。

第八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牀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

(二)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牀護理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牀護理活動的註冊護士。

第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提供人體器官捐獻專業教育與培訓;

(二)發現識別潛在捐獻人,收集臨牀信息,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三)向捐獻人及其近親屬講解人體器官捐獻法規政策及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相關法律文書;

(四)協助維護捐獻器官功能

(五)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與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全過程,覈實和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類型及數量;

(六)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7日內,向捐獻人近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第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接受省級及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覈,考覈通過並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註冊系統(網址:www.cotprs.org)中登記註冊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做好轄區內OPO的設置規劃並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劃分各OPO的服務範圍,不得重疊,並確保OPO的服務範圍覆蓋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加相關培訓。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爲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第十四條  OPO必須在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爲其劃定的服務範圍內實施捐獻器官的獲取,不得超範圍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的劃分方案及時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變更OPO名單或服務範圍,應當在變更後72小時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2.3 第三章  捐獻器官的分配

第十六條  捐獻器官的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詳見《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

第十七條  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第十八條  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啓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

第二十條  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2.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佈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覈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繫方式。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一)未嚴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進行死亡判定的;

(二)違背公民生前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的;

(三)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的;

(四)未執行器官分配結果的;

(五)僞造醫學數據,騙取捐獻器官的;

(六)OPO在服務範圍外獲取捐獻器官的;

(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的;

(八)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本管理規定行爲

2.5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3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官方解讀

3.1 一、背景情況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始於上世紀60年代,經過人體器官移植臨牀和科研工作者們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年均器官移植數量成爲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國,移植患者的一年生存率和五年生存率等指標已居國際領先水平。自2007年5月國務院頒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2010年,原衛生部聯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啓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的進展。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實現捐獻1006例,捐獻大器官2742個。公民逝世後捐獻的器官,佔到器官來源總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幾乎爲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臟來源已佔到25.5%),取得了巨大的醫學和社會效應。爲了進一步規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推動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條例》和《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髒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衛醫管發〔2010〕113號)(以下簡稱《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等相關法規政策,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委出臺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試行)》)。

3.2 二、《管理規定(試行)》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試行)》共分爲5個部分,即總則、捐獻器官的獲取、捐獻器官的分配、監督管理和附則。

總則部分,主要闡明瞭出臺《管理規定(試行)》的法律政策依據、適用範圍以及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承擔職責。

捐獻器官的獲取部分,規定了捐獻器官獲取的流程,要求各地應當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OPO)負責劃定區域內的捐獻器官獲取工作並明確了OPO的職責。要求OPO組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准入條件、培訓考覈和履行的職責。

捐獻器官的分配部分,規定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器官分配。明確了移植醫院維護器官分配系統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預約名單的職責。

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在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並對信息開提出要求。將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覈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繫方式向全社會公開,有利於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方便羣衆就醫,接受社會監督。

附則部分,規定了《管理規定(試行)》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3.3 三、人體捐獻器官分配遵循的原則及保障措施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2010年,我們印發了《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髒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衛醫管發〔2010〕113號)對人體器官分配製定了更詳細的細則。

依據《條例》及《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在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廣泛徵求臨牀一線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我們研發了器官分配系統。該系統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的排除人爲干預,以患者病情緊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由計算機自動分配器官。這套系統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讚揚,世界衛生組織(WHO)公開表示,這個系統摒除了人爲干預, 以患者醫療狀況緊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醫學需求作爲器官分配的唯一準則;是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爲公衆器官捐獻的信任奠定了基礎。

在《管理規定(試行)》中,規定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對於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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