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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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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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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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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儿童保健。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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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本规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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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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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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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医院手术安全管理,指导并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9月18日印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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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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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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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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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法渠道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中药材专业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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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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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二)作业治疗;(四)认知治疗;(五)传统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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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鼓励国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发展中医事业。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者行医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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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号、手术名称、手术者、手术日期、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合格证、单一产品序号等必要信息。(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出现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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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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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四)现场心肺复苏;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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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机构人员: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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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36—2013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h)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5.3水质:5.3.1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设施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6.2输配水设施清洗消毒及卫生安全管理要求:6.2.1对二次供水传输水箱(池)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应≥1次/年,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医院生活饮水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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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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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康复治疗(包括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洗治疗等)以及一些明显功能障碍(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压疮、肌挛缩、关节挛缩、异位骨化、神经源性膀胱和肠道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等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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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0月30日全文: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康复医疗中心的管理,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康复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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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一)质量管理。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和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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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于2022年2月14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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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 年)
:合理规划发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加强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医养结合,推动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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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膳食及肠内营养制备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第十条营养评估是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收集患者临床资料,对经筛查发现存在营养风险的患者营养状态进行评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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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治疗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1月25日《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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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备案表下载:诊所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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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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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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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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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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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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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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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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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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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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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违法案件移送书()卫医移字()第号----------------------------------------------:我们受理了一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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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制定,于2010年12月16日卫医政发〔2010〕106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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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聘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技术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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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台资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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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结构化检查检验医嘱功能,能够以结构化方式录入检查部位、检查项目等内容。第五十三条医院感染监测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推荐的功能:1.提供根据患者生命体征数据、检验结果、医疗操作、抗菌药物使用记录等数据自动筛查并综合判断住院患者疑似医院感染病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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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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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1.药剂科应当设置办公室、药学信息室、临床药师办公室、药品质量控制办公室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中药饮片调剂室及其药库面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执行。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学部,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学部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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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1月30日卫医政发〔2011〕11号印发,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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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其他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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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明确了移植医院维护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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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35-2013 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
ICS11.020c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435-2013《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Operationalmanagementofmedicalgaspipelinesystemforhospita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6日发布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5.113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操作值班人员应采用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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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表A.1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序号项目完全独立需部分帮助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1进食1050—2洗澡50——3修饰00——4穿衣1050—5控制大便lO50—6控制小便1050—7如厕1050—8床椅转移1510509平地行走151050IO上下楼梯1050—Parthel指数总分:____分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对应的得分上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