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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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3年8月13日國衛醫發〔2013〕11號印發,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保障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順利開展,不斷完善科學、高效、公平、公正、公開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工作體系,維護人體器官捐獻人(以下簡稱捐獻人)及人體器官接受人(以下簡稱接受人)權益,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簡稱《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等法規政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民捐獻的身故後屍體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的獲取與分配。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捐獻器官的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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