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癲癇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2月10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我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了矮小症、病毒性心肌炎、川崎病、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癲癇、1型糖尿病、急性腎小球腎炎、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原發性腎病綜合徵、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過敏性紫癜、毛細支氣管炎、熱性驚厥、胃食管反流病、消化性潰瘍、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新生兒胎糞吸入綜合徵、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和支氣管肺炎等小兒內科19個病種的臨牀路徑。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當地醫療工作實際,指導各試點醫院制訂具體實施的臨牀路徑,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有關情況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張文寶、胡鵬
電 話:010-68792200、68792730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癲癇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癲癇(ICD–10:G40)。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尼爾森兒科學》(Richard E. Behrman主編,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7年,第七版)、《臨牀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病史:臨牀至少發作1次以上。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尼爾森兒科學》(Richard E. Behrman主編,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7年,第七版)、《臨牀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藥物治療。
2.藥物控制不佳或其他特殊癲癇綜合徵者可請神經外科會診進行相應治療。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7天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G40癲癇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入院後第1–2天
1.必需的檢查項目:
(2)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血氨、血乳酸、感染性疾病篩查;
(3)腦電圖;
(4)頭顱MRI或CT。
2.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檢查項目:心電圖、智力測定,有條件者可行相關血藥濃度測定。
4.1.7 (七)治療方案與藥物選擇
1.開始治療的指徵:一般在第二次無誘因發作之後纔開始抗癲癇藥物治療。特殊情況可以在首次發作後考慮開始治療:例如癲癇持續狀態。
2.口服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基本原則:應當依據發作類型選藥。根據療效和安全性,結合既往用藥情況調整。
3.藥物選擇時還需要考慮肝腎功能、藥物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藥物來源和費用等。
4.1.8 (八)出院標準
1.診斷明確,藥物治療方案確定,可門診隨訪。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1.癲癇發作可能爲非癲癇性發作,經住院檢查和觀察確認後,中止抗癲癇藥物治療並讓患者出院。
2.患者在住院期間出現癲癇持續狀態,轉入癲癇持續狀態臨牀路徑。
4.2 二、癲癇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癲癇(ICD-10:G40)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4–7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 □ 初步診斷,初步明確發作形式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神經科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飲食 □ 口服藥物 臨時醫囑: □ 頭顱MRI或CT □ 酌情行血藥濃度測定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介紹病房環境、設施和設備 □ 入院護理評估 □ 書寫護理病歷 □ 宣教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醫師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2–3天 | 住院第 4–7 天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上級醫師查房, □ 完成入院檢查 □ 整理送檢項目報告,有異常者應當及時向上級醫師彙報,並予相應處理 | □ 三級醫師查房,完成病程記錄和查房記錄 □ 觀察病情變化,評價治療效果 □ 完成出院小結、病案首頁等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神經科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飲食 □ 口服藥物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定期門診隨診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做好安全護理 □ 根據醫囑督導服藥,避免自行減藥及停藥 □ 書寫護理記錄 □ 觀察患者病情變化,記錄發作情況 □ 健康教育:針對具體情況作個體化指導 | □ 出院宣教 □ 出院帶藥服用指導 □ 特殊護理指導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醫師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