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1—2008 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急性中毒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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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91—2008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fēn zhòng dú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enol poisoning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91—2008《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enol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6月06日發佈,自2008年12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91—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91—2002《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91—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9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觀察對象改爲接觸反應,並將內容作了修改;

——將診斷及分級標準中的輕度中毒和重度中毒兩級改爲輕度中毒、中度中毒和重度中毒三級;

——輕度中毒診斷中,增加輕度意識障礙,ST-T輕度異常改變或輕度心律失常二項指標,將溶血改成急性血管內溶血,同時刪除中腎臟損害;

——中度中毒診斷中,增加中度意識障礙或反覆抽搐、中度腎臟損害、心肌缺血或較重心律失常三項指標;

——重度中毒診斷中,增加重度心律失常指標;

——創面處理中,增加使用聚乙烯乙二醇(PEG400或PEG300)棉球擦拭創面,刪除儘早行切削痂皮及異種皮覆蓋術的處理方法

本標準附錄A爲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由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思惠、蔣虹倩、孫道遠、王潔、張巡淼。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的發佈情況爲:

——GBZ 91—2002。

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酚中毒的診斷準則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急性酚中毒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急性酚中毒的診斷及處理也可參考使用。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7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診斷標準

GBZ 75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9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WS/T 267 職業接觸酚的生物限值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有大量酚的職業接觸史,出現以中樞神經系統腎臟心血管、血液等一個或多個器官系統急性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和職業衛生學資料,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短期接觸酚後,出現頭痛頭暈噁心乏力煩躁不安等症狀,可伴有一過性血壓升高,並於脫離接觸後短時間內(通常2日~3日)恢復者。

8 5 診斷及分級標準

8.1 5.1 輕度中毒

除第四章的症狀加重外,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輕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輕度中毒腎病(見GBZ 79);

c)急性血管內溶血(見GBZ 75);

d)心電圖顯示ST-T輕度異常改變或輕度心律失常如頻發過早搏動、室上性心動過速(見GBZ 74)。

8.2 5.2 中度中毒

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中度意識障礙(見GBZ 76)或反覆抽搐

b)中度中毒腎病(見GBZ 79);

c)心電圖出現心肌缺血或較重的心律失常心房顫動或撲動(見GBZ 74)。

8.3 5.3 重度中毒

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重度中毒腎病(見GBZ 79);

c)休克

d)重度心律失常如心室顫動或撲動(見GBZ 74)。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6.1.1 創面處理

6.1.1.1 迅速脫離現場,脫去污染衣物,並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污染創面,同時使用浸過聚乙烯乙二醇(PEG400或PEG300)的棉球或浸過30%~50%酒精棉球擦洗創面至無酚味爲止(注意不能將患處浸泡清洗液中)。

6.1.1.2 可繼續用4%~5%碳酸氫鈉溶液溼敷創面。

6.1.2 凡皮膚被酚灼傷後,不論面積大小,均需醫學觀察24小時~48小時。

6.1.3 急性酚中毒處理

6.1.3.1 血液淨化治療:主要採用血液透析血液灌流,日的是儘早清除體內的酚,並有助於防治急性腎衰竭

6.1.3.2 積極給予對症支持處理,重點保護中樞神經腎臟功能,防治血管內溶血,其原則與內科治療相同。

9.2 6.2 其他處理

急性酚中毒治癒後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說明

A.1 在職業活動中,酚可通過皮膚黏膜、呼吸道和胃腸道等途徑侵入人體,導致急性中毒,其中90%以上的急性酚中毒是經灼傷皮膚吸收酚所致。

A.2 尿酚爲酚的接觸指標。尿酚異常率與酚灼傷面積有關,但與灼傷深度、部位及病情嚴重程度無明顯相關。尿酚檢測有助於鑑別診斷,宜在灼傷早期(3日內)進行。急性酚中毒時,尿總酚大多明顯超過職業接觸生物限值150mmol/mol肌酐(見WS/T 267)。

A.3 尿酚增高者的尿色未必呈棕褐色,棕褐色尿液含酚量不一定增高,尿液色澤變化應考慮溶血因素。

A.4 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發症狀。早期可出現頭痛頭暈乏力噁心煩躁症狀脫離接觸後多可在2口~3臼內恢復。意識障礙可在酚灼傷後數分鐘內發生,大多出現在酚灼傷面積>20%者。意識障礙分級診斷見GBZ 76。反覆抽搐發生在中度中毒以上者。

A.5 腎臟是酚最主要的靶器官之一,小面積(<10%)的酚灼傷即可發生腎損害,一般可在灼傷後48小時內出現。急性腎衰竭常是導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腎損害的分級診斷見GBZ 79。

A.6 心血管損害由酚的直接毒作用引起。過量酚接觸早期即可出現血壓升高,常發生在傷後24小時內,通常2日~3日內恢復正常。因此,本標準將一過性血壓升高列入接觸反應指標。出現心肌缺血和心律失常中毒的診斷分級見GBZ 74。

A.7 急性血管內溶血多在灼傷後12小時內出現.2日~10日恢復正常,大多發生在酚灼傷面積>10%者。一般爲輕度溶血,嚴重者少見,主要表現爲醬油色尿,尿潛血陽性,血、尿遊離血紅蛋白升高及膽紅素升高等。

A.8 急性酚中毒者也可出現肝損害,大部分於灼傷後1周左右出現,且往往伴發在其他臨牀表現之後,故未將單獨肝損害列爲診斷的依據。

A.9 酚可灼傷皮膚,灼傷深度只達到真皮淺層,絕大多數爲Ⅱ°,癒合後大多無瘢痕形成,故不必採用早期切削痂皮的處理方法

A.10 防治酚中毒灼傷創面處理,首選清洗液聚乙烯乙二醇(PEG400或PEG300)或乙醇清洗液處理宜在酚污染皮膚後15分鐘內進行,持續處理時間應爲30分鐘,至少不低於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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