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813—2023 手術部位標識標準

醫療機構管理 手術 衛生標準 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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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 T 8 1 3 — 2 0 2 3 shǒu shù bù wèi biāo zhì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Standard for surgical site marking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CS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813—2023《手術部位標識標準》(Standard for surgical site mark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9月11日《關於發佈〈手術部位標識標準〉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3〕11號)發佈,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手術部位標識標準》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3〕11號

現發佈《手術部位標識標準》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WS/T 813—2023 手術部位標識標準

WS/T 814—2023 患者體驗調查與評價術語標準

WS/T 815—2023 嚴重創傷院前與院內信息鏈接標準

上述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9月11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醫療服務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浙江省台州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西安交通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浙江省人民醫院、南京鼓樓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麗平、陳海嘯、黃宇光、郭莉、杜建軍、李西英、陳曄、王巍、張勤、景抗震。

6 標準正文

手術部位標識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手術部位標識的原則、人員、時間、工具和方式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開展手術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有創操作部位標識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沒有規範性引用文件。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手術 operation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爲目的,在人體局部開展去除病變組織修復損傷重建形態功能移植細胞組織器官植入醫療器械醫學操作的醫療技術,手術應當經過臨牀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

3.2

手術醫師 surgeon

取得相應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並參與手術操作的醫師

3.3

主刀醫師 head surgeon

主導手術方案設計、完成關鍵手術過程、負責手術結果的醫師

3.4

手術部位標識 surgical site marking

爲避免手術部位錯誤,手術醫師對手術部位所做的標記,包括體表標識、書面標識和影像(包括數字影像)標識。

6.4 4 手術部位標識要求

6.4.1 4.1 標識原則

4.1.1 主刀醫師對確保在正確的手術部位進行手術負最終責任。

4.1.2 患者和/或家屬、授權委託人、監護人宜參與標識。

4.1.3 患者由接送人員轉運到手術室前,病房護士覈實,應標識而未標識的患者不能轉運,覈對正確後送達手術室交接區。在交接手術室護理人員再次覈對並確認標識情況。在手術室內手術醫師麻醉醫師手術室護士遵循三方核查制度。

4.1.4 涉及左右側的器官(如:左右側的眼、耳、鼻腔、胸壁、肺、腎、附件等)、多重結構(如四肢、足趾、關節等)和多節段部位(如脊柱等)以及非正常解剖部位的器官組織的手術,在患者身體的相應位置分別進行標識。脊柱手術可在影像資料上標記具體的脊柱段。

4.1.5 患者消毒前,手術部位標識應清晰可見。

4.1.6 不做手術部位標識的情況:

a)需緊急搶救手術時;

b)單孔自然腔道內鏡手術(消化道內鏡、支氣管鏡、膀胱鏡、宮腔鏡等);

c)開放性骨折損傷

d)經人體自然腔道(陰道尿道直腸等)的手術;

e)心腦血管介入;

f)唯一正中的器官組織

6.4.2 4.2 標識人員

主刀醫師或經主刀醫師授權執行手術部位標識的手術醫師

6.4.3 4.3 標識時間

進入手術室之前完成手術標識。

6.4.4 4.4 標識工具

手術標識使用外科手術皮膚記號筆,新生兒等易產生色素沉着患者或部位宜用不產生色素沉着外科手術皮膚記號筆。

6.4.5 4.5 標識方式

4.5.1 標識方式有體表標識、書面標識和影像(包括數字影像)標識三種方式。

4.5.2 體表標識

4.5.2.1 以下情況適用於體表標識:

a)一般手術標識於體表;

b)脊柱手術應明確手術椎體節段;

c)眼科手術標識於患側眉弓上方正中;

d)口腔手術可在相對應的面部皮膚進行標識;

e)患處已有紗布、石膏、牽引器等,統一標識於包紮物上;若在進手術室之前已去除包紮物,宜在患處標識。

4.5.2.2 體表標識方式如下:

在手術部位上以“○”標識,直徑≥3cm。

4.5.3 書面標識

4.5.3.1 以下情況適用於書面標識:

a)皮膚狀況不適宜標識或患者拒絕做手術部位的皮膚標識;

b)標識可能影響患者美觀,如頭頸部;

c)標識部位在解剖學上是不可行的,例如口腔等部位。

4.5.3.2 書面標識方式如下:

在“書面標識確認圖” (參見附錄A.1~A.2)中相應的手術部位以“○”標識,並簽字存檔保管。4.5.4 影像標識

影像中相應的手術部位以“○”標識,並留存記錄。

7 附錄A(規範性)書面標識確認

7.1 A.1 人體手術部位書面標識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_  住院號: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 牀號:________

圖.png

標識醫師

標識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圖 A.1 人體手術部位書面標識確認

7.2 A.2 頭頸部手術部位書面標識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_  住院號: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 牀號:________

圖.png

圖.png

標識醫師

標識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圖 A.2 頭頸部手術部位書面標識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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