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696—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衛生規範

新型冠狀病毒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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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6 9 6 — 2 0 2 0 xīn guān fèi yán yì qíng qī jiān bàn gōng chǎng suǒ hé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yùn xíng guǎn lǐ wèi shēng guī fàn

2 英文參考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in Office Buildings and Public Places during COVID-19 Epidemic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 696—2020《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衛生規範》(Hygienic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in Office Buildings and Public Places during COVID-19 Epidemic)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7月20日《關於發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學觀察和救治臨時特殊場所衛生防護技術要求〉等6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13號)發佈,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學觀察和救治臨時特殊場所衛生防護技術要求》等6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13號

現發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學觀察和救治臨時特殊場所衛生防護技術要求》等6項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694—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學觀察和救治臨時特殊場所衛生防護技術要求

WS 695—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共交通工具消毒與個人防護技術要求

WS 696—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衛生規範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697—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特定人羣個人防護指南

WS/T 698—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重點場所和單位衛生防護指南

WS/T 699—2020  人羣聚集場所手衛生規範

上述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7月20日

5 前言

本標準全部技術內容爲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潘力軍、張流波、姚孝元、孫波、王姣、許慧慧、葉丹、張建鵬、張宇晶、張劍。

6 標準正文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衛生規範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質量要求、運行管理要求以及日常檢查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的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傳染病流行期間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8204.5 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第5部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GB 37488 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

GB 50365 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標準

GB 50736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WS 394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WS/T 395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

WS/T 396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辦公場所 office buildings

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

3.2

低、中、高風險地區 low-, medium-, and high-risk regions

以縣(市、區、旗)爲單位,依據人口、發病情況綜合研判,科學劃分的疫情風險等級。

3.3

空調通風系統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以空氣調節和通風爲目的,對工作介質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並控制其參數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3.4

全空氣空調系統 all-air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空氣調節區的室內負荷全部由經過加熱或冷卻處理的空氣來負擔的空調系統

3.5

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 fan coil system with fresh air

空氣和水共同來承擔空調房間冷、熱負荷的系統,除了向房間內送入經處理的室外空氣外,還在房間內設有以水作介質的末端設備對室內空氣進行冷卻或加熱。

3.6

無新風的風機盤管系統 fan coil system without fresh air

風機推動室內空氣流動,末端設備對室內空氣進行冷卻或加熱,使室內空氣溫度降低或升高,以滿足人們的舒適性要求。

3.7

多聯機空調 multi-connecte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由一臺或數颱風冷室外機連接數臺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發式室內機構成的單一製冷循環系統,它可以向一個或數個區域直接提供處理後的室內空氣。

3.8

分體式空調 split air conditioner

由室內機和室外機組成,分別安裝在室內和室外,中間通過管路和電線連接。

3.9

新風量 air change flow

單位時間內由空調通風系統進入室內的室外空氣的量,單位爲 m3/(h·人)。

6.4 4 衛生質量要求

4.1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質量應符合WS 394的要求。

4.2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新風量應符合 GB 37488 的要求。

6.5 5 運行管理要求

6.5.1 5.1 全空氣空調系統

6.5.1.1 5.1.1 開啓前準備

5.1.1.1 應掌握新風來源和供風範圍等。當空調通風系統的類型、供風範圍等情況不清楚時,應暫時關閉空調系統

5.1.1.2 應檢查過濾器、表冷器、加熱(溼)器等設備是否正常運行,風管內表面是否清潔。應對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等設備和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應對風管內表面和送風衛生質量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運行。

5.1.1.3 應保持新風口及其周圍環境清潔,新風不被污染

5.1.1.4 應對新風口和排風口的短路問題或偶發氣象條件下的短路隱患進行排查。如短期內無法進行物理位置整改,應關閉空調通風系統

5.1.1.5 寒冷地區冬季開啓新風系統之前,應確保機組的防凍保護功能安全可靠。

6.5.1.2 5.1.2 運行中的管理與維護

5.1.2.1 低風險地區應以最大新風量運行,並儘量關小回風;中、高風險地區應關閉迴風,如在迴風口(管路)或空調箱使用中高效及以上級別過濾裝置,或安裝有效的消毒裝置,可關小回風。如具有混風結構,開啓前應關閉系統的混風組件,停止混風模式。

5.1.2.2 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空調通風系統時,應加強室內空氣流動;應開窗、開門或開啓換風扇等換氣裝置,或者在空調每運行 2 h ~ 3 h 自然通風 20 min ~ 30 min。

5.1.2.3 對於人員流動較大的商場、寫字樓等場所應加強通風換氣;每天營業開始前或結束後,空調通風系統新風與排風系統應提前運行或延遲關閉 1 h。

5.1.2.4 應加強對空氣處理機組和風機盤管等冷凝水、冷卻塔冷卻水的衛生管理。

5.1.2.5 應每週對運行的空調通風系統過濾器、風口、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設備和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5.1.2.6 應每週檢查下水管道、空氣處理裝置、衛生間地漏以及空調機組凝結水排水管等的 U 型管水封,缺水時及時補水。

6.5.2 5.2 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

6.5.2.1 5.2.1 開啓前準備

5.2.1.1 應暫時關閉空調類型、新風來源或供風範圍等不清楚的空調通風系統

5.2.1.2 應檢查過濾器、表冷器、加熱(溼)器、風機盤管等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對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冷凝水盤等設備和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應對風管內表面和送風衛生質量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運行。

5.2.1.3 應保證新風直接取自室外,禁止從機房、樓道和天棚吊頂內取風。應保證新風口及其周圍環境清潔,新風不被污染

5.2.1.4 新風系統應在場所啓用前 1 h 開啓。

5.2.1.5 應對新風口和排風口的短路問題或偶發氣象條件下的短路隱患進行排查。如短期內無法進行物理位置整改,應關閉空調通風系統

5.2.1.6 應保證排風系統正常運行。

5.2.1.7 對於進深≥14 m 的房間,應採取措施保證內部區域的通風換氣;如新風量不足,低於 30 m3/(h·人)國家標準要求,應降低人員密度。

5.2.1.8 寒冷地區冬季開啓新風系統之前,應確保機組的防凍保護功能安全可靠。

6.5.2.2 5.2.2 運行中的管理與維護

5.2.2.1 應加強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的通風換氣;每天營業開始前或結束後,應提前開啓或推遲關閉空調系統 1 h。

5.2.2.2 應增加人員密集辦公場所的通風換氣頻次,在空調通風系統使用時,應開窗、開門或開啓換風扇等換氣裝置,或者空調每運行 2 h ~ 3 h 自然通風 20 min ~ 30 min。

5.2.2.3 應加強對空調通風系統冷凝水和冷卻水等的衛生管理。

5.2.2.4 應每週對運行的空調通風系統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送風口、冷凝水盤等設備和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5.2.2.5 應每週檢查下水管道、空氣處理裝置、衛生間地漏等的 U 型管的水封,及時補水,防止不同樓層空氣摻混。

6.5.3 5.3 分體式空調

5.3.1 開啓前準備

清水清洗空調室內機過濾網,有條件時應對空調散熱器進行清洗消毒

5.3.2 運行中的管理與維護

5.3.2.1 每日使用分體式空調前,應先打開門窗通風 20 min ~ 30 min,再開啓空調,調至最大風量運行至少 5 min 後關閉門窗;分體式空調關機後,打開門窗通風換氣。

5.3.2.2 長時間使用分體式空調、人員密集的辦公場所,應空調每運行 2 h ~ 3 h 通風換氣 20 min ~ 30min。

6.5.4 5.4 無新風的風機盤管系統或多聯機系統

5.4.1 開啓前準備。應覈查無新風風機盤管系統或多聯機系統的每個獨立溫控空間,其送、迴風是否具有封閉的風管與表冷器連接,避免從連通吊頂內取迴風。無新風的風機盤管系統或多聯機系統清洗消毒應符合 5.3.1 的要求。

5.4.2 運行中的管理與維護應符合 5.3.2 的要求。

6.5.5 5.5 其他運行管理要求

空調通風系統還應滿足 GB 50365 和 GB 50736 等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

6.5.6 5.6 空調系統的停止使用

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a)立即關停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症狀感染活動區域對應的空調通風系統

b)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立即對上述區域內的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清洗,經衛生學檢驗、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啓用。

6.5.7 5.7 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清洗消毒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清洗消毒應符合 WS/T 395 和 WS/T 396 的要求,辦公場所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清洗消毒可參照 WS/T 395 和 WS/T 396 的要求執行。

6.6 6 日常檢查與衛生監測

6.6.1 6.1 日常檢查

6.1.1 收集空調通風系統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空調通風系統類型、供風區域、設計參數、冷卻塔數量、消毒方式等。

6.1.2 檢查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完整性。

6.1.3 新風口是否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是否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

6.1.4 送風口和迴風口是否設置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6.1.5 機組是否有應急關閉迴風和新風的裝置、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等,並且能夠正常運行。空氣處理機組、送風管、迴風管、新風管、過濾網、過濾器、淨化器、風口、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是否按要求清洗保持潔淨。

6.1.6 空氣處理機房內是否清潔乾燥,是否存放無關物品。

6.1.7 空調系統冷卻水、冷凝水、新風量、送風、風管內表面等衛生質量檢測報告。

6.6.2 6.2 衛生監測

6.2.1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監測指標和結果判定應符合 WS 394 的要求,辦公場所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測指標和結果判定可參照 WS 394 的要求執行。

6.2.2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檢驗方法應符合 GB/T 18204.5 的要求,辦公場所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驗方法可參照 GB/T 18204.5 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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