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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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由衛生部於2006年發佈。2012年9月19日衛通〔2012〕16號衛生部發布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WS 394-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自2012年4月1日起廢止。

2 1. 總則

爲了預防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傳播傳染病,保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空調系統的一般衛生要求、傳染病流行期衛生要求、淨化消毒裝置衛生要求、衛生學評價和衛生管理要求。

3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系統,其它場所空調系統可參照執行。

4 3.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爲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範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 9663-9673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GB/T 18204.1 公共場所空氣微生物檢驗方法

衛生部 消毒技術規範

5 4. 術語與定義

4.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爲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溼度、潔淨度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給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處理、輸送、分配,並控制其參數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4.2 空氣傳播傳染病

以空氣爲主要傳播途徑傳染病

4.3 空氣淨化

採用某些技術或方法去除室內空氣中的顆粒物、微生物和氣態污染物。

4.4 可吸入顆粒物(PM10)

能夠進入人體呼吸道的空氣動力學當量質量中位徑爲10微米的顆粒物。

6 5. 空調系統的衛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調系統新風量和運行參數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新風采氣口的設置應保證所吸入的空氣爲室外新鮮空氣,新風采氣口應遠離建築物排風口和開放式冷卻水塔。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築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內吸取新風。

5.1.2 空調系統的新風口和迴風口應安裝防鼠、防蟲設施。

5.1.3 空調系統過濾器(網)、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洗或更換。

5.1.4 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黴斑。

5.1.5 空調系統的機房內應保持乾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調系統應設有可控制關閉迴風等應急處理設施或設備。

5.1.7 空調系統的冷卻水、冷凝水及送風的衛生要求。

5.1.8 空調系統冷卻塔應保持清潔、每六個月清洗一次。

5.1.9 空調系統清潔(洗)後的清潔程度應達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積塵量£1.0 克(擦拭法)。

5.1.10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預防空調系統傳播疾病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氣傳播傳染病流行期間的衛生要求

5.2.1當地發生可能通過空調系統傳播的空氣傳播傳染病疫情時,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啓動應急預案。

5.2.2 公共場所內發現空氣傳播傳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時,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空調系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報告疫情,並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空調系統進行消毒處理。

5.2.3 無病例公共場所內空調系統的使用

5.2.3.1迴風帶有可控制裝置的空調系統,應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需要,關閉空調系統迴風,避免建築物內各房間、各區域的空氣在空調系統內相互混合送入室內。

5.2.3.2以循環風爲主,新、排風爲輔的全空氣系統應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採用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當採用全新風運行時,空調機組只有送風機的,應封閉空調機組的迴風口;空調機組既有送風機又有迴風機的,應關閉空調回風機至送風通道的混風閥。無法全新風運行時,應按系統最大新風量運行,並採用安全、有效方法對迴風或送風進行連續的消毒淨化處理。

5.2.3.3 採用專用新、排風系統的空氣-水空調系統(風機盤管+新風系統),應按最大新風量運行。

5.2.3.4 在空調系統運行時,室內應合理開窗通風

5.2.3.5空調通風系統過濾器(網)每週清洗或更換一次,過濾器更換時應先消毒後更換。

5.2.3.6空調系統的表冷器、加溼器、新風機組、冷凝水盤應每週清洗消毒一次。

5.2.3.7 空調系統的開放式冷卻塔應每週清洗消毒一次。

5.2.3.8 空調系統冷凝水和冷卻水應進行消毒處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 對空調系統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選用各種含氯消毒劑,對風管內壁進行消毒時,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可使用過氧乙酸臭氧

5.2.3.10 空調系統需要清潔消毒時,應先進行系統或部件的清潔(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後再進行消毒處理。

5.3淨化消毒裝置的衛生要求

5.3.1 空調系統配備淨化消毒裝置時,不宜選擇化學消毒方法,應選擇可以連續對空氣進行淨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過濾、靜電吸附紫外線等。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淨化消毒裝置。

5.3.2 裝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的空調系統淨化消毒裝置本身不得產生可進入空調系統的有害物質,淨化消毒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5.3.3空調系統所使用的淨化消毒裝置應有專業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3.4空調系統淨化消毒裝置應經常檢查,達不到表3的衛生要求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7 6.衛生學評價

6.1 污染狀況檢測

6.1.1 對冷卻水、冷凝水衛生狀況及空調送風進行檢查檢測分析

6.1.2對系統機組(包括空調箱、過濾器、加溼器、表冷器、風機盤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閥門等)的污染情況(包括塵粒、碎屑、污垢和細菌黴菌)進行檢查檢測分析

6.2 評價準則

6.2.1 冷卻水、冷凝水和空調送風中檢出軍團菌、溶血鏈球菌致病微生物爲嚴重污染

6.2.2 空調系統機組和通風管道污染程度判定。

6.3 評價結果

6.3.1 確定空調系統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調系統清潔消毒範圍和方法

8 7. 衛生管理

7.1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制定空調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做好經常性檢查、日常維護和清潔工作,確保空調系統運行的衛生安全。

7.2 公共場所經營者負責組織對公共場所內空調系統的冷卻水、冷凝水、送風、風管、淨化消毒裝置及其它相關系統部件進行檢測、評價、清潔消毒。空調系統維修、清潔消毒、衛生檢測與評價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實施。

7.3. 經檢測,空調送風不符合本規範5.1.7規定的PM10、細菌真菌總數衛生要求的,應首先對空調系統進行衛生學評價,然後根據衛生學評價結果對空調系統新風管、送風管、迴風管、空調箱等通風系統和有關設備、裝置進行維修、清潔(洗)和消毒

7.4 經評價,空調系統污染程度爲中等的,應當更換過濾器網,對局部設備部件進行清洗消毒

7.5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立即關閉空調系統進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檢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調送風中檢出溶血鏈球菌致病微生物的;

3.空調系統污染程度爲嚴重的;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經評價,空調系統達到本規範5.1.7規定的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啓用。

7.6 從事空調系統衛生檢測與評價、清潔(洗)消毒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定。

9 8. 衛生檢驗檢測

8.1空調系統清潔技術要求見附錄A。

8.2 空調系統軍團菌的檢驗分析方法見附錄B。

8.3 空調系統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檢測方法見附錄C。

8.4 空調系統送風中微生物檢驗方法見GB/T18204.1。

8.5 空調系統使用的消毒裝置、消毒劑等的消毒效果評價方法見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

10 9.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1 10. 本規範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12 附錄A:空調系統清潔技術要求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系統清潔的技術要求。

A1 清潔(洗)設備

通風管道系統清潔(洗)應採用專用機械清潔(洗)設備,包括:風管內部觀察與記錄(攝像、錄像)設備、機械清掃設備(氣動刷、電動刷、手動刷、高壓氣槍、高壓水槍等)、帶有高效過濾器的污染物捕集設備(0.3微米顆粒物淨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設備、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範圍

空調通風系統包括:送回風口、送回風管、空氣濾清箱、盤管組件、冷凝排水槽、加溼和除溼器、新風管、風機、過濾器等。

A3 集中空調系統的現場檢查與現場準備

A3.1 現場檢查:開始空調系統清潔工作之前,清潔施工單位應檢查整個系統,確定適合的清潔方法清潔工具和設備。

A3.2 現場準備:清潔施工單位應查閱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現場勘察,制定詳細清潔工作計劃。

A4 清潔工作要求

A4.1 污染控制:在清潔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異味,不可出現塵土飛揚的情況,清潔過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須收集起來妥爲處理。

A4.2 部件清潔:確保空調系統的所有部件均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完工時所有部件都必須安放回清潔工作開始前記錄下來的位置,清潔方法按本規範表4中規定方法執行。

A4.3 通風管道系統:採用專用機械清潔設備清除所有通風管道內的可視污染物。

A4.4作業出入口:清潔施工單位可通過空調系統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並保證施工後將其密封處理。

A4.5 消毒處理:必要時對空調系統通風管道、設備、部件進行消毒處理。

A5 清潔狀況檢查

空調系統清潔後,由清潔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查,必要時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驗收。

A6 安全措施、污染物處理

A6.1 清潔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制定安全措施,保護施工人員及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並保護好環境

A6.2 從空調系統清除出來的所有污物均應妥善保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3 附錄B: 空調系統軍團菌的檢驗分析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空調系統冷卻水及其沉積物、軟泥等外環境樣品中軍團菌的檢驗方法

B1 定義:軍團菌屬爲革蘭氏陰性桿菌屬,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鐵的BCYE瓊脂培養基上,培養兩天以上長成白色、或從紫色變爲蘭色、灰綠色菌落,在長波紫外光下可發熒光。在低倍顯微鏡菌落呈毛玻璃狀。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養基上不生長

B2 原理:水樣中的菌經過濾膜或離心濃縮,爲減少雜菌生長,濃縮樣品的一部分經酸處理與加熱處理,一部分不作處理,將上述處理與未處理樣品分別接種BCYE瓊脂平板並進行培養,在選擇性培養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則認爲是軍團菌。

B3 主要儀器設備:

B3.1 平皿:90~100mm

B3.2 培養箱:35或37±0.5℃

B3.3 紫外光燈:波長360±2nm

B3.4 濾膜濾器:可裝直徑45mm濾膜

B3.5 濾膜:孔徑、0.22~0.45μm

B3.6 蠕動

B3.7 離心

B3.8 渦旋振盪器:可達200rpm以上

B3.9 顯微鏡熒光顯微鏡、體式鏡

B4 採樣

B4.1 採樣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滅菌。沉積物與軟泥需要廣口瓶,不管什麼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 採樣量:每個採樣點取水樣100-200mL。

B4.3 中和餘氯:採樣容器滅菌前加入少許硫代硫酸鈉溶液以中和水樣中的剩餘

氯。

B4.4 樣品運輸與貯存:樣品最好2天內送達實驗室,不必冷凍,但要閉光和防止受熱,室溫下貯存不得超過15天。

B5 樣品處置:如有雜質可靜置沉澱或1000r/min離心1min去除。

B6 方法與步驟:

B6.1水樣的濾膜過濾:將預處理過的水樣通過孔徑、0.22~0.45μm濾膜過濾,取下濾膜置於15mL水樣中,充分洗脫。將洗脫樣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熱處理,一份作酸處理,一份不處理。

B6.2水樣的熱處理:取1±0.5mL洗脫樣品置50±1℃水浴30±5min。

B6.3水樣的酸處理:取5mL洗脫樣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緩沖劑,調PH2.2±0.2,輕輕搖允,放置5min。

B6.4接種與培養:各取0.1mL上述三種處理好的樣品,分別接種GVPC平板。接種過的平板靜止放置,觀察到有培養物時,反轉平板置35或37±0.5℃孵育10天。注意保溼。

B6.5觀察結果:軍團菌生長緩慢,易於被其它菌淹蓋,故需每天在體式鏡上觀察。軍團菌的菌落顏色多樣,通常呈白色、灰色、藍色或紫色,也能顯深褐色、灰綠色、深紅色。菌落整齊,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狀,在紫外光燈下,有熒光

B6.6 菌落驗證:從每一個平皿上選2個可疑菌落,接種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瓊脂平板進行傳代培養,35或37±0.5℃培養2天,凡在BCYE培養基上生長而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BCYE瓊脂平板不生長的即爲軍團菌菌落

14 附錄C: 空調系統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檢測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建築物空調系統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的檢測方法

C1 儀器

C1.1 PM10檢測儀器爲便攜式直讀儀器。

C1.2 檢測儀器顆粒物捕集特性應滿足Da50=10±1.0mm,sg=1.5±0.1的要求。

Da50 - 儀器捕集效率爲50%時所對應的顆粒物空氣動力學直徑

sg – 儀器捕集效率的幾何標準差

C1.3 檢測儀器的測定精密度誤差小於10%。

C1.4 檢測儀器的總準確度誤差(OSA)小於25%。

OSA=∣b∣+∣MVC∣

b – 重量法與儀器法配對測定PM10結果相對誤差的算術平均值

MVC – 儀器法測定PM10結果之間相對誤差的幾何平均值

C1.5 儀器測定範圍優於0.01-10mg/m3。

C1.6 檢測儀器示值不是質量濃度的,須給出符合要求的質量濃度轉換系數(K)值。

C1.7 儀器使用前,應按儀器介紹要求對儀器進行檢驗標定

C2 檢測點佈置

C2.1 檢測點在送風口散流器下風方向15-20cm處,並根據檢測點數量採用對角線或梅花式均勻佈置。

C2.2 送風口面積小於0.1m2設置3個檢測點,送風口面積在0.1m2以上的設置5個檢測點。

C2.3 每一路空調通風系統負責3個或3個以下房間送風的,全部房間均應檢測;負責3個以上房間送風的空調系統抽樣10%檢測,但不得少於3個房間。

C2.4 每個檢測房間送風口少於等於2個,全部送風口均應檢測;多於2個送風口抽樣50%進行檢測,但不得少於2個。

C3 檢測時間與頻次

C3.1 檢測應在空調通風系統正常工況下進行。

C3.2 每個檢測檢測3次。

C3.3 每個數據測定時間根據送風中PM10濃度、儀器靈敏度、儀器測定範圍確定。

C4 檢測數據處理

C4.1 對於非質量濃度示值的測定值,按儀器介紹的要求將每次檢測示值轉換質量濃度

C = R*K

C – 質量濃度,mg/m3

R – 儀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後的示值)

K – 儀器的質量濃度轉換系數

C4.2 送風中PM10濃度(Ca)的計算

Cijkl – 第L個房間、第k個風口、第j個測點、第i次檢測值;

n - 測點個數;

m - 測定的風口個數;

g - 測定的房間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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