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哀傷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

診療規範 創傷及應激相關障礙 精神障礙 其他應激障礙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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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án cháng āi shāng zhàng ài zhěn liáo guī fàn ( 2 0 2 0 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延長哀傷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是《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的一部分。《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0年11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945號)印發。

3 診療規範全文

延長哀傷障礙(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是指喪失親人之後持續的哀傷反應,持續往往超過 6 個月,且難以隨着時間的推移而得到緩解。延長哀傷障礙的高危患病羣體包括女性、老年人文化程度低者、家庭收入低下者及非優勢種族者。此外,有流產史、兒童分離焦慮、童年虐待、父母離世、與逝者關係親密、對逝者過度情感依賴、不安全的依戀關係、暴力性的致死事件、對親人的去世缺乏心理準備、缺少有效的社會支持等因素都會增加個體患延長哀傷障礙風險延長哀傷障礙的臨牀特徵是以喪親事件爲中心的、持續性的、極度的痛苦體驗。一方面患者對逝者過度追憶,表現爲患者常沉浸在對逝者的緬懷之中,不願接受逝者已逝的現狀,仍舊幻想着重新相聚。患者對與逝者相關的事物過度敏感,有意識地避免與已逝者相關的事物,對親人的離世可能存在過分自責。另一方面患者難以進行正常的生活,表現爲找不到生活中的自我定位,也不願接受生活中新的角色,難以再次相信他人。患者與外界隔離、疏遠,不會接受他人的幫助,或是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另外,患者還會表現爲情感麻木,存在孤獨的感受,對未來的生活不抱有希望,個人的社會功能受到顯著影響,生活質量嚴重受損等。

根據 DSM-5 診斷標準,延長哀傷障礙的診斷要點:

(1)親近的人離世。

(2)每天都想念逝者,或是達到了病態的程度。

(3)每天都有 5 個及以上下述症狀,或症狀程度達到病態:

自我定位混亂,或是自我感知下降;

②難以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

③避免接觸能夠讓人想起逝者的事物;

④在親人離世後難以再相信他人;

⑤對親人的離世感到痛苦或是憤怒;

⑥自己的生活難以步入正軌(如結交新的朋友,培養興趣愛好等);

⑦在親人離世後變得情感麻木

⑧在親人離世後覺得生活不盡人意、空虛或是生活無意義;

⑨對親人的離世感到驚慌失措、茫然或是震驚。

(4)症狀持續的時間至少在親人離世後的 6 個月以上。

(5)上述症狀導致了有臨牀意義的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受損。

(6)上述症狀無法用重性抑鬱障礙廣泛性焦慮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等疾病加以解釋。

延長哀傷障礙的治療包括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研究表明,SSRI和三環類抗抑鬱藥可能有助於改善延長哀傷障礙症狀。基於哀傷的認知行爲治療被認爲可減輕延長哀傷障礙症狀,其內容主要包括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和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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