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延長哀傷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是《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的一部分。《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0年11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945號)印發。
3 診療規範全文
延長哀傷障礙(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是指喪失親人之後持續的哀傷反應,持續往往超過 6 個月,且難以隨着時間的推移而得到緩解。延長哀傷障礙的高危患病羣體包括女性、老年人、文化程度低者、家庭收入低下者及非優勢種族者。此外,有流產史、兒童期分離焦慮、童年虐待、父母離世、與逝者關係親密、對逝者過度情感依賴、不安全的依戀關係、暴力性的致死事件、對親人的去世缺乏心理準備、缺少有效的社會支持等因素都會增加個體患延長哀傷障礙的風險。延長哀傷障礙的臨牀特徵是以喪親事件爲中心的、持續性的、極度的痛苦體驗。一方面患者對逝者過度追憶,表現爲患者常沉浸在對逝者的緬懷之中,不願接受逝者已逝的現狀,仍舊幻想着重新相聚。患者對與逝者相關的事物過度敏感,有意識地避免與已逝者相關的事物,對親人的離世可能存在過分自責。另一方面患者難以進行正常的生活,表現爲找不到生活中的自我定位,也不願接受生活中新的角色,難以再次相信他人。患者與外界隔離、疏遠,不會接受他人的幫助,或是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另外,患者還會表現爲情感麻木,存在孤獨的感受,對未來的生活不抱有希望,個人的社會功能受到顯著影響,生活質量嚴重受損等。
根據 DSM-5 診斷標準,延長哀傷障礙的診斷要點:
(1)親近的人離世。
(2)每天都想念逝者,或是達到了病態的程度。
②難以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
③避免接觸能夠讓人想起逝者的事物;
④在親人離世後難以再相信他人;
⑤對親人的離世感到痛苦或是憤怒;
⑥自己的生活難以步入正軌(如結交新的朋友,培養興趣愛好等);
⑧在親人離世後覺得生活不盡人意、空虛或是生活無意義;
⑨對親人的離世感到驚慌失措、茫然或是震驚。
(4)症狀持續的時間至少在親人離世後的 6 個月以上。
(5)上述症狀導致了有臨牀意義的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受損。
(6)上述症狀無法用重性抑鬱障礙、廣泛性焦慮障礙或創傷後應激障礙等疾病加以解釋。
延長哀傷障礙的治療包括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研究表明,SSRI和三環類抗抑鬱藥可能有助於改善延長哀傷障礙症狀。基於哀傷的認知行爲治療被認爲可減輕延長哀傷障礙的症狀,其內容主要包括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和重新開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