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檢查工作常規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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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2 健康檢查的對象與檢查時間

1.幹部、戰士、在編職工每年1次。

2.學員及從事放射線工作人員、傳染病區的工作人員每半年1次。

3.炊事員、保育員、飲食服務社工作人員每半年或每年1次(但大便培養和常規檢查、胸透、肝功能病毒性肝炎抗原抗體檢查每半年1次)。

4.新來的食堂工作人員和保育人員、新兵入伍、退役、提幹、調動、結婚等人員的體檢工作隨時進行。

5.幼兒園、託兒所兒童體檢由該單位保健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或1年1次。

3 體格檢查方法與步驟

3.1 大批體格檢查

(1)應根據上級規定體檢要求統一佈置任務,確定各科檢查項目、分工及要求,並做好物資準備(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大批體檢任務,由門診部根據上級指示另行安排)。

(2)根據檢查室的分佈,作好指示路標,並安排專人指揮協調,必要時請原單位派人協助。

(3)將受檢人員分成小組,指定組長帶領,按規定檢查順序前往各檢查室受檢。

(4)檢查醫師應事先熟悉各檢查項目的檢查要求、要領、檢查結果的記錄方法(必要的項目可先商定代號),以及檢查結果評定標準。

(5)體檢時,按體檢表或上級規定的項目進行病史詢問及體格檢查,並填入適當欄內,於規定位置簽署全名。

(6)檢查完畢後,由醫師及時作出健康狀況的結論,或提出疾病防治的意見,交原單位參考,並做好統計工作。

3.2 少數人員的體格檢查

(1)可視門診醫療任務情況,限額或預約,逐日或隔日進行。

(2)臨時個別特殊情況的體格檢查,可隨時進行。

(3)一般檢查項目及方法同前。

4 體格檢查結果評定

4.1 健康狀況的評定

分爲以下四類:

(1)健康:沒有減低工作能力的疾病和外傷,雖有某種臨時疾病,但對工作能力無長時間的影響者。

(2)基本健康:雖有一般的輕度慢性疾病和由於年齡增長所致的障礙,但不致減低工作能力,或只需一般的醫療預防措施,即能恢復和保持工作能力者。

(3)需要特別觀察或療養者:有輕度代償不良的慢性病,由於年齡增長引起體力狀況顯著變化,以致影響工作能力需要系統的醫療預防措施的人員。

(4)急需治療者:有代償不良的慢性病,有隨年齡增長而致嚴重病變的人員。

4.2 兒童的健康鑑定

包括以下三項:

(1)發育正常或不正常:正常的發育身長體重達到標準或超過標準,姿式正常(正常的姿式是肩平、脊柱無異常彎曲、下頜內收、左右胸廓對稱,腹部略爲突出,四肢形態和運動正常)。不正常的發育是:身長體重不夠標準或夠最低標準而姿式不正常。

(2)營養狀況良好或不好:營養狀況良好是:體重達正常標準,身體豐滿,皮膚光潤有彈性。營養狀況不好是:體重不夠標準,身體消瘦皮膚乾燥而無彈力,且有貧血現象。

(3)疾病情況:如沙眼近視齲病扁桃體肥大、腸寄生蟲病皮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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