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混懸劑

口服混懸劑 製劑通則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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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kǒu fú hún xuán jì

2 英文參考

oral suspensions[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3 口服混懸劑的定義

口服混懸劑指難溶性固體藥物,分散在液體介質中,製成供口服的混懸液體制劑。也包括幹混懸劑或濃混懸液。[1]

用適宜的量具以小體積或以滴計量的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的液體制劑稱爲滴劑。[1]

4 口服混懸劑的質量要求

4.1 生產與貯藏

口服混懸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1]

一、口服混懸劑的分散介質常用純化水

二、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如防腐劑、分散劑、助懸劑、增稠劑、助溶劑、潤溼劑、緩沖劑、乳化劑、穩定劑、矯味劑以及色素等,其品種與用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影響產品穩定性,並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

三、不得有發黴、酸敗、變色、異物、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

四、口服混懸劑的混懸物應分散均勻,放置後若有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再分散,並應檢查沉降體積比。

五、單劑量口服混懸劑含量均勻度等應符合規定

六、除另有規定外,應密封遮光貯存。

七、口服混懸劑標籤上應註明“用前搖勻”;以滴計量的滴劑在標籤上要標明每毫升或每克液體制劑相當的滴數。

4.2 質量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口服混懸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1]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包裝的幹混懸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20個(袋),分別稱量內容物,計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者,一般不再進行重量差異檢查

【裝量】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包裝的口服混懸劑裝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供試品10個(袋、支),分別將內容物傾盡,測定其裝量,每個(袋、支)裝量均不得少於其標示量。

劑量包裝的口服混懸劑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F)檢查,應符合規定

乾燥失重】除另有規定外,幹混懸劑照乾燥失重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L)檢查,減失重量不得過2.0%。

【沉降體積比】 口服混懸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幹混懸劑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比例加水振搖,應均勻分散,並照上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5 參考資料

  1. ^ [1]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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