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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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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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kǒu fú róng yè jì 、hún xuán jì 、rǔ jì

2 註解

口服溶液劑係指一種或多種可溶性藥物溶解溶液供口服的液體制劑。

口服混懸劑係指難溶性固體藥物的微粒分散在液體分散介質中形成混懸液供口服的液體制劑。也包括口服幹混懸劑,即難溶性固體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在臨用時加水振搖可形成口服混懸劑的粉末或顆粒。

口服乳劑係指兩種互不相溶的液體,經乳化劑乳化後,粒徑大多爲0.1μm以上的液滴分散在液體分散介質中形成供口服的油/水型乳濁液的液體制劑。

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的製備,主要用分散法藥物分散在液體分散介質中製成。常用溶劑爲水。口服混懸劑可加入適宜的助懸劑,口服乳劑可加入適宜的乳化劑。

二、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應在清潔衛生的環境中配製,及時灌裝於無菌的潔淨乾燥容器中。

三、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中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如防腐劑等,其品種與用量應不影響製品的穩定性,並注意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必要時亦可含有適量的乙醇

四、口服溶液劑應爲澄清的液體;口服混懸劑中的微粒應分散均勻,不應很快下沉,下沉的微粒不應結塊,經振搖仍能均勻分散;口服乳劑應呈均勻的乳白色,無分層現象。

五、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不得有發黴、酸敗、變色、異臭、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

六、口服混懸劑及有沉澱的合劑標籤上應註明“服時搖勻”,爲安全起見,劇毒藥不應制成口服混懸劑

七、口服幹混懸劑應檢查粒度、水分與裝量。臨用時加水振搖後應符合口服混懸劑規定

八、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密封,置陰涼處貯存。

【裝量】

最低裝量檢查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 除幹混懸劑或另有規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檢查,應附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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