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10.4—2008 zhí yè wèi shēng biāo zhǔn zhì dìng zhǐ nán dì 4bù fēn :gōng zuò chǎng suǒ kōng qì zhōng huà xué wù zhì cè dìng fāng fǎ
2 英文參考
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 Part 4: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air chemicals in workplace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0.4—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 Part 4: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air chemicals in workplac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7月08日發佈,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10《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分爲五個部分:
本部分爲GBZ/T 2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首都兒科研究所、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李濤、張敏、閆慧芳、劉黛莉、梁祿、宮月秋、黃雪祥、張霞、杜燮禕、邱兵。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爲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T 20001.4 標準編寫規則 第4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6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GB/T 20001.4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的原則基礎上,化學物質標準測定方法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1 研製的測定方法應採用科學、先進的方法,應儘可能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方法或公認的測定方法,同時也應適合我國國情,使制定的測定方法既先進又便於推廣應用。
3.2 以下情況應制定測定方法:.
a) 已制定職業接觸限值的化學物質但我國尚無標準測定方法的;
b) 已列入職業接觸限值制訂計劃的;
c) 在生產過程中應用該化學物質並有一定的職業接觸人羣和職業危害的;
d) 毒理學實驗、現有資料表明該化學物質有可能對人造成危害的;
f) 國外已經制定職業接觸限值的。
8 5 研製方法
8.1 5.1 資料收集
通過文獻檢索,獲得該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用途、工藝流程、空氣中存在狀態和共存物、國內外職業接觸限值和測定方法,特別是空氣測定方法等。
8.2 5.2 採樣方法
5.2.1 空氣中的氣態和蒸氣態待測物,應優先選擇固體吸附劑管或無泵型採樣器等方法,也可選擇浸漬濾料、吸收管;對容器壁吸附小的,可選擇容器(注射器和採氣袋)採樣法。對非極性或弱極性氣態和蒸氣態待測物宜用活性炭管等非極性或弱極性固體吸附劑管採樣。對極性氣態和蒸氣態待測物宜用硅膠管等極性固體吸附劑管採樣。
5.2.2 對空氣中的氣溶膠態(粉塵、煙、霧)待測物,應優先選擇濾料採樣,也可選擇衝擊式吸收管等其他方法採樣。選擇的濾料必須具有高的採樣效率和低的空白值,並適合採樣現場的環境條件、樣品處理和測定。對金屬性氣溶膠態待測物,可優先選擇微孔濾膜採集。對氣溶膠態的有機待測物,可優先選擇超細玻璃纖維濾紙採集。
5.2.3 當空氣中的待測物以蒸氣態和氣溶膠態共存時,可選擇濾料與固體吸附劑管串聯採樣、浸漬濾料或衝擊式吸收管等方法。
5.2.4 在制定與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配套的測定方法時,可選擇固體吸附劑管或無泵型採樣器等方法採集氣態和蒸氣態待測物,選擇濾料採集氣溶膠態待測物。在制定與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配套的測定方法時,可選擇固體吸附劑管、浸漬濾料、吸收管或容器等方法採集氣態和蒸氣態待測物,濾料或衝擊式吸收管採集氣溶膠態待測物。
5.2.5 採樣方法必鬚根據待測物的職業接觸限值、測定方法的檢出限和使用的空氣收集器等來確定其採樣流量、採樣時間和採樣體積。與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配套的測定方法,能用作長時間採樣的,採樣時間最好爲4 h~8 h;與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配套的測定方法,採樣時間爲15 min;與最高容許濃度配套的測定方法,採樣時間應不大於15 min。
5.2.6 用於個體採樣檢測的空氣收集器應在2倍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下,按測定方法規定的採樣流量進行採樣。最短採樣時間要求:硅膠管等極性固體吸附劑管爲4h,活性炭等非極性或弱極性固體吸附劑管、無泵型採樣器和濾料等爲8h。
5.2.7 使用的採樣儀器的性能和技術指標應滿足GB/T 17061的規定。
8.3 5.3 樣品處理方法
5.3.1 樣品處理方法應根據樣品的性質進行選擇,並滿足測定方法的需要,儘量簡化操作步驟和減少試劑用量,並優先選用低毒或無毒試劑。
5.3.2 濾料樣品優先選擇洗脫法,也可採用微波消解或酸解等法。
5.3.3 固體吸附劑樣品優先選擇溶劑解吸法,也可採用熱解吸法等。
8.4 5.4 測定方法的選擇
a) 最低檢出濃度應≤容許濃度,最好≤1/2容許濃度;
b) 標準曲線的測定範圍最好能覆蓋0.5倍~2倍容許濃度。
5.4.2 金屬及其化合物優先選擇原子光譜法,有機化合物優先選擇氣相色譜法或高效液相色譜法,非金屬無機化合物優先選擇離子色譜法、原子熒光法或氣相色譜法等。
5.4.3 研製或採用直讀式空氣檢測器時,應滿足職業接觸限值對檢測的要求。
8.5 5.5 測定方法的最佳測定條件試驗
研製新的測定方法時,首先要進行最佳測定條件的試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8.5.1 5.5.1 分光光度法
顯色劑的選擇、試劑的用量、反應介質及其酸鹼度、顯色反應的溫度和時間、顏色的穩定時間等最佳測定條件的選擇以及標準曲線和干擾消除等。
8.5.2 5.5.2 原子光譜法
a)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火焰種類、燃氣和助燃氣流量、燃燒頭高度、試液提升量、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b) 電熱原子吸收光譜法:乾燥、灰化和原子化的時間和溫度、載氣流量、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c) 原子熒光光譜法:氫化物發生條件、原子化條件、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d) 原子發射光譜法:樣品霧化條件、原子化條件、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8.5.3 5.5.3 色譜法
a) 氣相色譜法:色譜柱、柱溫、氣化室及檢測室的溫度、載氣流量、檢測器及操作條件的選擇等;
b) 液相(離子)色譜法:色譜柱、柱溫、流動相及其流量、檢測器及操作條件的選擇等。
8.5.4 5.5.4 其他方法
根據測定方法的操作特點和要求,進行試驗。
8.6 5.6 測定方法的性能指標試驗
8.6.1 5.6.1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
5.6.1.1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選擇
a) 在樣品基體不干擾測定的情況下,採用標準曲線法,即用標準溶液直接配製標準系列,進行測定;
b) 樣品基體對測定有干擾的情況下,採用工作曲線法或標準加入法。
工作曲線法是在標準系列中加入樣品基體後直接測定,或加入樣品基體並同樣品處理後測定。
標準加入法是將樣品分成等體積的數份,一份加入溶劑,另外幾份分別加入不同體積(或量)的標準溶液,製成標準系列,測定後,標準曲線的延長線與濃度座標的交點爲樣品值。
5.6.1.2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測定範圍在規定的採樣體積和測定條件下,至少滿足0.5倍~2倍容許濃度的測定。
5.6.1.3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濃度點(包括試劑空白):光度法(包括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光譜法等)至少爲5個,色譜法和電化學法至少爲4個。
5.6.1.4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繪製:每個濃度至少測定3次,以3次測定值的均值與相應的濃度繪製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計算迴歸方程和相關係數。
a) 相關係數的要求:石墨爐原子吸收法應≥0.99,其他方法應≥0.999;
b) 線性範圍:以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上下彎曲點之間的直線部分爲線性範圍。
8.6.2 5.6.2 檢出限的試驗
檢出限是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測定方法能夠檢出待測物的最低濃度或量。
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
8.6.2.1 5.6.2.1 標準差法
將測定儀器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按研製的測定方法連續測定10次空白溶液或接近空白濃度的溶液,由測定值計算濃度平均值和標準差。空白溶液測得的方法檢出限等於3倍標準差。接近空白濃度的溶液測得的檢出限,按式(1)計算:
式中:
——平均值,單位爲微克每毫升(μg/mL);
c——濃度值,單位爲微克每毫升(μg/mL)。
8.6.2.2 5.6.2.2 噪聲法
將測定儀器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測量基線的噪聲,檢出限爲三倍噪聲所對應的待測物濃度。
5.6.2.3 分光光度法習慣用吸光度0.02時的濃度爲檢出限。
表示方法:檢出限以測定溶液中待測物濃度μg/mL或mg/mL表示。
8.6.3 5.6.3 最低檢出濃度的確定
最低檢出濃度是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採集一定體積空氣樣品時,測定方法能夠檢出空氣中待測物的最低濃度。按式(2)計算:
式中:
c——最低檢出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
V——採樣體積,單位爲升(L)。
8.6.4 5.6.4 精密度的試驗
包括樣品處理和測定全過程。選擇標準曲線測定範圍內的高、中、低3個濃度,在3 d~5 d內進行6 次重複測定,計算其相對標準偏差(RSD)。要求RSD≤10%。
8.6.5 5.6.5 準確度的試驗
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
8.6.5.1 5.6.5.1 樣品加標回收法
在現場樣品中,加入高、中、低3個濃度的標準溶液,然後測定樣品溶液和加標樣品溶液,各測定3次,由平均值計算加標回收率。試驗時應注意:加標後的濃度應在測定方法的線性範圍之內。平均加標回收率應在95%~105%之間。
8.6.5.2 5.6.5.2 標準物質法
用研製的測定方法測定高、低水平的國家級標準物質各一組。測得值應在標準物質的標定值範圍內。
8.6.5.3 5.6.5.3 比對法
用研製的測定方法與已頒佈的標準方法或公認的經典方法同時對測定範圍內的高、中、低3個濃度,各進行6次測定。將測定結果做等效性檢驗。
8.6.6 5.6.6 採樣效率的試驗
5.6.6.1 配氣法
配製高、低兩個濃度(最好是0.5倍和2倍容許濃度)的實驗用氣或標準氣,串聯兩種(或兩個)空氣收集器,用高低兩種採樣流量採樣,各採樣3次,分別測定前後空氣收集器中的待測物量。
式中:
m1——第一個空氣收集器測得的平均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c——標準氣中的待測物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
q——採樣流量,單位爲升每分鐘(L/min);
t——採樣時間,單位爲分鐘(min)。
配製實驗用氣的第一個空氣收集器的平均採樣效率按式(4)計算:
式中:
m1——第一個空氣收集器測得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m2——第二個空氣收集器測得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5.6.6.2 現場採樣法
在現場,選擇高、低不同濃度的採樣點,串聯兩種(或兩個)空氣收集器,用高、低兩種採樣流量採樣,各採樣3次,按式(4)計算平均採樣效率。
5.6.6.3 吸收管採樣效率試驗時,可串聯三隻吸收管採樣,計算前兩管的採樣效率。
5.6.6.4 在蒸氣態與氣溶膠態待測物共存情況下,進行採樣效率試驗時,將採集氣溶膠態的空氣收集器置前,採集蒸氣態的空氣收集器置後,串聯採樣,每種空氣收集器串聯兩個或兩個以上;採樣後分別測得每種空氣收集器的待測物量,按式(5)計算第1個蒸氣和氣溶膠收集器的總採樣效率。
式中:
K——採樣效率;
m——第1個蒸氣和氣溶膠收集器測得待測物量之和,單位爲微克(μg);
M——所有蒸氣和氣溶膠收集器測得待測物的總量,單位爲微克(μg)。
8.6.7 5.6.7 固體吸附劑管的穿透容量試驗
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
8.6.7.1 5.6.7.1 標準氣法
在室溫、相對溼度≥80%的條件下,配製待測物的標準氣,濃度爲容許濃度的2倍以上,每次用一支熱解吸型固體吸附劑管,以測定方法的採樣流量進行採樣;當流出氣中待測物濃度爲標準氣濃度的5%時,停止採樣,測定固體吸附劑上的待測物量,即爲穿透容量。也可按式(6)計算穿透容量。
M=cqt/106 ………………(6)
式中:
M——穿透容量,單位爲毫克(mg);
c——標準氣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
q——採樣流量,單位爲毫升每分鐘(mL/min); t——採樣時間,單位爲分鐘(min)。
8.6.7.2 5.6.7.2 實驗用氣法
在室溫、相對溼度≥80%的條件下,配製待測物的實驗用氣,濃度爲容許濃度的2倍以上,每次用一支溶劑解吸型固體吸附劑管或串聯兩支熱解吸型固體吸附劑管,以測定方法的採樣流量進行採樣,採樣時間分別爲2h、4h、6h、8 h;然後分別測得前後段或前後管的待測物量,後段或後管的待測物量等於前段或前管量的5%時,前段或前管的量爲穿透容量。
穿透容量表示爲×××mg待測物(×××mg固體吸附劑)。若經過8h採樣,後段或後管測得待測物量<5%,穿透容量表示爲>×××mg待測物(×××mg固體吸附劑)。
固體吸附劑管的穿透容量應滿足在2倍容許濃度下,至少可採樣2h。
8.6.8 5.6.8 固體吸附劑管的解吸效率試驗
取18支固體吸附劑管,分爲3組,每組6支,分別加入3個劑量的待測物(標準溶液或標準氣),加入量一般爲在0.5倍、1倍、2倍容許濃度下,測定方法規定的採樣體積所採集的量。加入待測物若是標準溶液,則加入溶液的量應≤10 μL。密封吸附劑管,放置過夜,解吸並測定每支管的待測物量;同時做一組固體吸附劑管空白,計算前減去空白值。按式(7)計算解吸效率。
式中:
E——解吸效率,%;
m1——測得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m2——加入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平均解吸效率應≥90%,個別濃度的解吸效率最低不得<75%。相對標準偏差應≤7%。
8.6.9 5.6.9 濾料的洗脫或消解效率的試驗
取18份濾料,分爲3組,每組6份,分別加入3個劑量的標準溶液,待測物加入量一般爲在0.5倍、1倍、2倍容許濃度下,測定方法規定的採樣體積所採集的量。待測物標準溶液的加入量應≤100μL。密閉放置過夜,洗脫或消解,並測定每份濾料的待測物量;同時做濾料空白,計算前減去空白值。按式(8)計算洗脫或消解效率。
式中:
T——洗脫或消解效率,%;
m1——測得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m2——濾料上加入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平均洗脫或消解效率應≥90%。相對標準偏差應≤7%。
8.6.10 5.6.10 樣品穩定性的試驗
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
8.6.10.1 5.6.10.1 標準氣法
配製的標準氣濃度在容許濃度左右,用24個空氣收集器各採集相同體積的標準氣;採樣後,密封收集器,在室溫下放置,分別在當天、第3天、第5天、第7天各測定6個樣品;按式(9)分別計算下降率,下降率≤10%的天數爲穩定時間。
式中:
R——下降率,%;
m1——當天的測定均值,單位爲微克(μg);
m2——保存天的測定均值,單位爲微克(μg)。
8.6.10.2 5.6.10.2 標準溶液法
配製標準溶液,加到24個空氣收集器中,所加待測物的量應在測定方法的測定範圍內;在室溫下密閉放置,分別在當天、第3天、第5天、第7天各測定6個樣品;按式(9)分別計算下降率,下降率≤10%的天數爲穩定時間。
樣品穩定時間一般不能小於1 d,最好在5d以上,否則,應更換採樣方法。在室溫下不穩定的樣品,可在特定的保存條件下作穩定性實驗,並在測定方法中指明樣品的保存條件。若第7天的下降率≤10%,則可表示爲至少可保存7d。
8.6.11 5.6.11 干擾試驗
根據研製方法的原理和消除干擾的措施,從工作場所空氣中與待測物共存的化學物質中,選擇可能干擾測定的作爲試驗對象。取3個~5個濃度爲測定方法測定範圍的中間濃度的待測物標準溶液,一個不加干擾物,其餘的分別加入不同量的干擾物,測得結果後進行比較。有多個干擾物共存時,可以分別試驗,也可聯合試驗。有干擾時,應說明干擾的程度,並儘可能提出消除方法。
8.7 5.7 現場試驗
用實驗室研製完成的測定方法,儘量在不同類型的工作場所,選擇待測物濃度不同的採樣監測點,進行採樣測定;至少應做10次採樣和測定,以考查所制定的測定方法的實用性。
8.8 5.8 驗證試驗
8.8.1 5.8.1 研製的新測定方法
a)應經3家有相應資質的實驗室驗證,研製者提供測定方法和必需的條件,驗證者經實驗驗證後,向研製者提出驗證報告;
b)驗證內容包括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精密度、解吸效率、消解效率或洗脫效率、樣品穩定性和採樣效率。試驗方法採用本部分的方法,性能要求應滿足本部分要求。
5.8.2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方法
a) 當等同採用或無重要修改採用公認的國際或國外標準方法時,經採用者按5.8.1的驗證內容進行驗證後,不再需其他實驗室驗證;
b) 當有重要改動時,按本部分的要求由引進的實驗室進行驗證,還需有2家有相應資質的實驗室對修改後的測定方法按5.8.1驗證內容進行驗證。
8.9 5.9 資料的整理與分析
a) 資料調研、採樣方法、樣品處理方法、測定方法和方法的性能指標等試驗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可回溯;
b) 試驗數據的取捨及修約應符合GB/T 8170的要求,結果的整理分析應符合統計學要求;
c) 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8.10 5.10 標準方法的提出
5.10.1 根據國內外文獻的調研,經過實驗室研製和驗證,證明測定方法的性能指標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可建議作爲標準測定方法。
5.10.2 標準測定方法的內容包括範圍、原理、儀器、試劑、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分析步驟、計算和說明。在說明中,應列出該方法的主要性能指標,包括檢出限、最低檢出濃度、測定範圍、精密度、準確度、採樣效率、穿透容量、解吸(消解或洗脫)效率、干擾及其消除方法等,還應說明在採樣和測定中的注意事項。
5.10.3 標準測定方法的編寫格式可參照GBZ/T 160。
9 6 基本要求
6.1 測定方法應滿足GBZ 2.1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對測定的要求:
b) 應能滿足相應容許濃度的採樣和檢測。對最高容許濃度或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測定方法應滿足短時間的、定點的採樣;對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測定方法最好滿足長時間的、個體的採樣。
6.2 採樣方法應符合GBZ 159的要求,能採集空氣中相應存在狀態的待測物。
6.3 測定方法必須包括採樣、樣品預處理和測定三部分,三部分應緊密銜接;還應有結果計算和方法說明。方法的操作儘可能簡便、安全、省時。
6.4 測定方法具有一定的特異性,空氣中常見的共存物不干擾測定或能被消除。
6.5 無泵型採樣器還應符合“無泵型採樣(檢測)器研製規範”的要求。
6.6 標準測定方法的制定
6.6.1 新的標準測定方法的制定
b) 有新技術新方法可替代原有測定方法時,應及時更新,制定新標準測定方法;
c) 制定新的標準測定方法時,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進行。
6.6.2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
a) 對於國際上公認的測定方法,可優先引進;
c) 在引進國際或國外標準測定方法時,應提供標準測定方法的原文複製件和譯文文本。
6.6.3 修訂標準測定方法
在標準測定方法的使用過程中,要追蹤其適用性,一旦有證據表明該標準測定方法有理由需要進行修訂時,應及時按本部分的要求進行修訂。
6.7 編制說明的要求
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除依照《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編寫外,還應有:
a) 本方法的研製過程,包括研製的目的和任務;
b) 採用本方法的理由,包括待測物的理化性質、國內外已有測定方法的比較、本法的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和可行性及優缺點;
c) 按本部分進行試驗的結果,包括測定方法各項性能指標試驗的主要數據和結論;
d)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應說明該標準測定方法在我國的適用性和可行性。若引進時有修改,則還應說明修改的內容和理由及修改後的可行性;
e) 修訂的標準測定方法,應說明修訂的理由和修訂後的優缺點及適用性和可行性。
6.8 警示
6.8.1 對於健康和環境有危險或有危害的試驗方法,要根據試樣、試劑或操作三種情況,分別給予適當的警示。
6.8.2 對於試樣有危險的,應在試驗方法一開始就提出警示。
6.8.3 對於試劑或儀器有危險的,應在“試劑”或“儀器”一開始就提出警示。對於有環境危害作用的試劑應按規定回收和處理。
6.8.4 對於操作有危險的,應在“操作步驟”一開始就提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