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10.2—2008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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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10.2—2008 zhí yè wèi shēng biāo zhǔn zhì dìng zhǐ nán dì 2bù fēn :gōng zuò chǎng suǒ fěn chén zhí yè jiē chù xiàn zhí

2 英文參考

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dusts in the workplace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0.2—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dusts in the workplac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7月08日發佈,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10—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分爲五個部分:

——第1部分: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第3部分: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4部分: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本部分爲GBZ/T 210—200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首都兒科研究所、北京大學醫學部、軍事醫學科學衛生學環境醫學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濤、劉佔元、張敏、吳維皚、鄒昌淇、楊磊、宮月秋、王生、劉洪濤、杜燮禕、邱兵。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4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制定的原則、依據、研製方法和要求等。

本部分適用於工作場所無毒或低毒的、不溶或難溶(於水和肺組織液)的、致肺纖維化爲主的生產性粉塵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72 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T 192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6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原則的基礎上,粉塵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1 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指執行該標準時,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在經濟上能承受,技術上可行指現有技術發展水平能夠達到。

3.2 下列情況應當制定職業接觸限值

a)現行職業衛生標準中沒有職業接觸限值的;

b)在生產過程中應用該物質並有一定數量的職業接觸人羣且有一定或潛在危害的;

c)現行工藝、技術和防護措施可及的;

d)在國內已確知這種接觸可造成以肺部纖維化爲主的職業危害的;

e)動物實驗、現行資料表明該物質有明顯致肺纖維作用,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

f)涉及國際貿易和國計民生急需制定的;

g)國外已經制定職業接觸限值的。

3.3 粉塵職業接觸限值制定原則

考慮到粉塵致肺纖維化的慢性作用特點,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應制定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致肺纖維作用較強的,應同時制定總粉塵呼吸性粉塵職業接觸限值;致肺纖維作用較弱的,可只制定總粉塵職業接觸限值粉塵職業接觸限值不作爲致肺纖維化以外的粉塵毒性、致癌性和變應性等毒性作用的依據。

7 4 制定依據

4.1 制定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應以安全性評價和(或)危險度評價爲依據,根據國內外公開發表的或未公開發表但經專家評議視爲可靠的有關理化特性、毒理學資料、職業衛生學和(或)職業流行病學

調查資料以及健康損害資料等制定。

4.2 制定粉塵職業接觸限值主要依據其致肺纖維化的作用;對於致肺纖維作用較弱的粉塵,可根據粉塵的過負荷效應和肺功能改變制定。

8 5 研製方法

8.1 5.1 資料收集

通過文獻檢索掌握:

a)理化特性、生物學作用特點、礦物學特性以及遊離二氧化硅的含量;

b)工業用途、生產、使用狀況、工藝流程和接觸人羣,生產或使用該種粉塵時有代表性的(如工程   控制前後工作場所氣中濃度、分散度現狀、現有防護措施及其防護效果,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技術革新發展動向;

c)危害的特點,特別是致肺纖維化、致癌和致敏作用

d)在不同濃度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資料:

e)國際或國外已有職業接觸限值,應瞭解是政府提出的強制性標準,還是學術團體提出的推薦性建議值,提出標準的國際組織或國家、機構名稱、制定陔種粉塵接觸限值的依據、保護水平以及有關的資料。

8.2 5.2 職業衛生學調查/職業流行病學研究

5.2.1 塵肺發生發展及其病變的嚴重程度與勞動者所接觸的粉塵的性質、遊離二氧化硅含量、粒子分散度、濃度和接塵時間、勞動強度、個人防護措施以及個體易感性等因素有着密切的關係,在制定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時要全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

5.2.2 調查現場和對象的選擇原則

a)所選的工作場所應符合研製粉塵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原則上不宜選擇除接觸該種粉塵外還接觸其他粉塵工作場所

b)工作場所生產連續性較好、粉塵濃度相對穩定以及接觸粉塵作業人數較多,可以選擇濃度較高和較低的工作地點或工種,如有可能,也可選擇2個~3個粉塵種類相同、濃度不同的工作場所進行研究;

c)選擇粉塵接塵工齡較長、工種相對穩定的勞動者作爲研究對象,選擇的接塵人數應滿足統計分析的要求;所選擇的研究對象應包含不同工齡、接觸不同粉塵濃度和不同工種的勞動者;

d)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保存較完整;

e)修訂或驗證現行的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時,最好選擇粉塵濃度達到或接近現行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或工種進行研究;

f)選擇適宜的對照組,對照組的選擇應符合職業流行病學研究的要求。

5.2.3 職業衛生學調查

職業衛生學調查一般包括工作場所一般職業衛生調查粉塵接觸水平測定和接觸粉塵作業勞動者健康狀況調查三部分。

5.2.3.1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工作場所的發展歷史和基本情況;

b)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方式;

c)粉塵發生來源和勞動條件;

d)粉塵監測職業病發病的歷史資料;

e)粉塵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設施配置、勞動組織職業衛生管理以及衛生保健措施等狀況;

f)形成粉塵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名稱及其礦物學組成和化學組成。

5.2.3.2 粉塵接觸水平測定

a)工作場所總粉塵濃度、呼吸性粉塵濃度、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分散度的測定,參照GBZ 159、 GBZ/T 192;

b)測定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時,樣品儘可能採集空氣中粉塵作爲分析樣品,有困難時可收集工作場所勞動者作業時不同體位呼吸帶高度的新鮮積塵代替;

c)在礦山採集空氣中粉塵樣品時,可採取“一次斷面採樣法”,即在一次採樣中,在當時正在生產的所有的作業面或有代表性的作業面各採集一個分析樣品,分別測定各個樣品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以算術平均值作爲分析評價的依據;

d)若以礦石、圍巖作爲分析樣品時,從地質部門取得樣品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後,按構成百分比計算構成比加權平均含量作爲參考;

e)樣品的採集應說明採樣日期、地點、方法樣品來源、名稱和數量。

5.2.3.3 接觸粉塵職業人羣健康狀況的收集與調查

健康狀況調查資料的收集有兩種情形,可依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a)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接觸粉塵的勞動者進行鍼對性的職業性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方法和診斷標準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及GBZ 72、GBZ 188中有關內容執行。

既往職業健康檢查資料的收集,即收集歷年職業健康監護資料。要注意收集接塵作業史和既往病史。應詳細記錄接塵起止年、月,當調換工種或改變接觸不同性質的粉塵作業時,要分別登記;既往病史應重點記錄肺結核呼吸系統疾病。根據粉塵的特性和致病作用,還可選擇生化免疫等其他指標。

b)收集、整理粉塵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資料及歷年定期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塵肺病發病資料,與工作有關的缺勤資料。

5.2.4 塵肺流行病學調查

5.2.4.1 有條件時可進行塵肺流行病學調查。通過研究粉塵接觸量、塵肺發病率以及兩者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作爲提H{該粉塵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的依據。

5.2.4.2 粉塵接觸量的確定

a)粉塵接觸量根據接觸空氣中粉塵濃度和實際接塵工齡來確定。累計粉塵接觸量(mg·年)=年平均粉塵接觸量×實際接塵工齡;

b)計算粉塵接觸量需要氣中粉塵濃度和個人工齡記載資料;

c)研究粉塵接觸量與塵肺發病關係時.一般以個體爲單位計算粉塵接觸劑量

d)條件可能時,粉塵濃度資料可通過系統的研究資料對監測數據進行修正

5.2.4.3 塵肺發病率

工齡累計發病率的統計步驟和計算:

a)收集觀察區間起止年度內接塵工齡1年以上工人的健康檢查記錄;

b)覈實資料;

c)依據開始接塵年度、統計工種及工齡、塵肺診斷日期(年月)及期別、失訪日期及原因等內容,建立數據庫,計算累計發病率和累計發病概率

5.2.4.4 工齡或粉塵接觸量與塵肺發病率關係分析方法

粉塵接觸量與塵肺病發病率關係的研究方法不作統一規定,研製者可自行選擇適當的研究方法,但應對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加以說明,常用研究方法相關迴歸分析法。用壽命表法計算工齡累計發病率或粉塵接觸量累計發病率,在此基礎上依據工齡或接塵量與累計發病率的密切相關,用回歸法求得控制一定發病率水平的條件下(接塵工齡30年~35年,發病概率控制在1%或0.5%以下)相應的粉塵濃度預期值,並以此作爲該種粉塵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值。

8.3 5.3 粉塵纖維作用的實驗研究方法

8.3.1 5.3.1 染塵方法的選擇

實驗動物染塵方法,常用非暴露氣管內注入染塵法,有條件的可採用自然吸入染塵法。

8.3.2 5.3.2 實驗動物染塵劑量和分組

5.3.2.1 實驗動物優先選用SD或Wistar品系清潔級雄性大鼠,必要時也可選擇家兔、狗和猴等動物。染塵劑量可參考石英模型組(見表1)。

表1 石英模型組動物染塵方法劑量

指標

大白

家兔

體重

180g~220g

1.5kg~2kg

2000g~4000g

6kg~10kg

每隻動物染塵劑量a

50mg

300mg~400mg

4g~6g

3g~5g

染塵方法

氣管內注入法

氣管內注入法

氣管內注入法

氣管內注入法

a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99%以上、分散度爲質量空氣動力學直徑(MMAD)5μm以下粒子佔99%以上的石英塵。

5.3.2.2 實驗分粉塵實驗組、石英模型組和生理鹽水對照組,每組60只大鼠。

8.3.3 5.3.3 染塵時間

染塵時間一般在染塵後於1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18個月分批剖檢,取肺組織作病理和生化分析

8.3.4 5.3.4 肺纖維判斷指標

5.3.4.1 病理形態學指標主要觀察實驗粉塵組動物肺膠原纖維增生出現時間和纖維化程度。

5.3.4.2 全肺膠原含量採用羥脯氨酸含量測定法(氯胺T法)。

5.3.4.3 有條件可測定其他生化指標,如銅藍蛋白腫瘤壞死因子(TNF)、轉化生長因子(TGF)等,使用時需說明依據。

8.3.5 5.3.5 實驗性矽肺結節病理分級

Ⅰ級(細胞性結節):指結節塵細胞和上皮樣細胞組成,未見纖維組織成分。

Ⅱ級(纖維細胞性結節):指結節的主要成分爲細胞,可見少量纖細的膠原纖維出現。

Ⅲ級(細胞纖維結節):指結節的主要成分爲膠原纖維,其中尚有相當數量之細胞

Ⅳ級(纖維結節):指結節膠原纖維最爲突出,有少量或無細胞成分。

8.3.6 5.3.6 動物試驗應注意以下事項

5.3.6.1 應瞭解實驗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及其他組成成分。

5.3.6.2 採用家兔、狗等動物實驗時,應注意動物品系、染塵劑量、每組動物數及染塵方法

5.3.6.3 按每隻大鼠50mg染塵,不能確定是否致肺纖維作用時,一般可按GBZ 2.1“其他粉塵”處理,也可提高染塵量繼續實驗。

5.3.6.4 實驗性矽肺病理觀察方法可參考相關資料。

8.4 5.4 結果整理和分析

首先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評估,按統計學要求進行整理分析,排除混雜因素或可能存在的偏倚

5.4.1 不同資料的整理分析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共同的目的是探討接觸劑量-反應關係。應注意有無影響機體反應的其他因素存在及其影響程度,不宜把檢出的機體反應均看作是所研究粉塵有害效應

5.4.2 粉塵監測資料的整理

a)粉塵監測資料應按總塵、呼吸性粉塵分別整理;

b)一般採用波動範圍、算術均數和(或)幾何均數來表示粉塵的濃度水平,同時應註明樣品數;

c)根據生產工藝、工作場所粉塵濃度等,將所測數據分成幾組,對獲得的粉塵濃度資料進行整理分析

d)樣品數較多時可按時間、季節、工作地點統計空氣中粉塵濃度的分佈

e)整理分析最多見的濃度處在什麼範圍,佔多大比例;

f)對特高和特低濃度要分析其出現次數、持續時間及勞動者實際接觸狀況。

5.4.3 動物實驗資料的整理分析

a)按病理組織學生化指標進行整理;

b)分析實驗動物肺膠原纖維增生程度和出現時間、全肺膠原蛋白含量,判定粉塵纖維作用的性質及其程度。

5.4.4 職業人羣健康狀況資料的整理和分析

a)首先按接觸濃度、年齡、性別、工種、接觸工齡和車間等進行分組;

b)對不同組別間人員健康狀況資料進行分析比較,應用統計學方法進行顯著性檢驗

c)分析中應注意塵肺合併結核及吸菸等因素的影響;

d)對健康損害的程度及其與接觸濃度的劑量反應關係和生物學意義進行評估

e)注意辨別檢出的改變是否與該粉塵作用性質相符合;

f)在評價職業人羣健康狀況和探討塵肺粉塵濃度之間的關係時,應考慮到該人羣的組成、既往粉塵(特別是石棉)接觸史、既往病史、是否同時接觸過其他粉塵或有害因素等。

8.5 5.5 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

根據被研製粉塵的理化特性、生物學作用以及致纖維作用的性質和程度、粉塵作業現場的職業衛生調查、接塵作業人羣的職業流行病學調查和劑量反應關係處理結果,參考國外該種粉塵職業接觸限值,加以綜合分析,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和技術可行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的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值和制定依據,包括基本數據或事實,以及預期達到的保護水平。

9 6 基本要求

9.1 6.1 標準制定

6.1.1 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

a)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小於10%的其他粉塵(除石棉),具有潛在的致肺纖維作用,國內外沒有可參考的限值,且這類粉塵毒性和現場流行病學資料較少或缺乏,需要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

b)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進行。

6.1.2 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

a)對於國際上通用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優先等同採用,也可修改採用;在採用國際標準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

b)採用國外標準時,應進行可行性研究、文獻檢索和分析,必要時進行一般的職業衛生學調查,驗證需要引進的職業接觸限值是否適合於我國現有經濟和技術水平;

c)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時,應同時提供標準的原文(複製件)、譯文文本及其制定依據。

6.1.3 修訂標準

職業接觸限值實施過程中,要追蹤其適用性,一旦有證據表明某一現行粉塵職業接觸限值過嚴或過寬,則要及時進行修訂。修訂職業接觸限值需要通過毒理學和職業流行病學職業衛生學調查研究,以發現新的有害作用人體健康影響的依據,並根據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和可行性,提出修訂的科學依據。

9.2 6.2 標準可行性研究

6.2.1 根據我國的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可行性分析

6.2.2 根據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可行性分析時,應當回答以下問題:

a)標準的應用領域、覆蓋面和保護水平;

b)保護的受益人羣和人數;

c)現行的工藝技術或經過技術改造加強防護後是否能達到要求;

d)現行檢測水平是否可及;

e)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9.3 6.3 編制說明的要求

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依照《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編寫。

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時,在編制說明中,應當詳細地說明採用該標準的目的和意義,標準的水平,我國標準同被採用標準的主要差異及其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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