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10.1—2008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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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10.1—2008 zhí yè wèi shēng biāo zhǔn zhì dìng zhǐ nán dì 1bù fēn :gōng zuò chǎng suǒ huà xué wù zhì zhí yè jiē chù xiàn zhí

2 英文參考

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1: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chemicals in the workplace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0.1—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1: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chemicals in the workplac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7月08日發佈,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10—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分爲以下五個部分:

——第1部分: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工作場所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第3部分: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4部分: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本部分爲GBZ/T 210—200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軍事醫學科學衛生學環境醫學研究所、首都兒科研究所、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學醫學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張敏、李濤、吳維皚、莊志雄、楊磊、劉洪濤、宮月秋、劉佔元、王生、杜燮禕、邱兵。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

4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制定的原則、依據、研製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適用於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T 210.4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場所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6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原則的基礎上,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1 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指執行該標準時,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在經濟上能承受。技術上可行指現有技術發展水平能夠達到。

3.2 下列情況下,應制定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

a)現行職業衛生標準中該化學物質沒有規定職業接觸限值的;

b)在生產過程中應用該化學物質並有一定數量的職業接觸人羣和危害的;

c)現行工藝、技術和防護措施可及的;

d)在國內確知接觸該化學物質已造成職業危害的;

e)毒理學實驗、現有資料表明該化學物質有可能對人造成危害的;

f)涉及國際貿易和國計民生急需制定的;

g)該化學物質國外已經制定職業接觸限值且在我國工業生產中用量逐步增加的。

3.3 職業接觸限值制定原則

3.3.1 化學物質一般都需要制定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參見GBZ 2.1)。

3.3.2 短時間內連續接觸可引起下列情況的,還需制定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參見GBZ2.1),作爲PC-TWA的補充:

1)刺激作用

2)慢性或不可逆性損傷

3)存在劑量一接觸次數依賴關係的毒性效應

4)麻醉程度足以導致事故率升高、影響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的化學物質

3.3.3 具有明顯刺激窒息或中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損害的化學物質則只需制定最高容許濃度(MAC)。

7 4 制定依據

4.1 工作場所化學物質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應以化學物質安全性評價和(或)危險度評價爲依據,根據國內外公開發表的或未公開發表但經專家評議視爲可靠的有關理化特性、毒理學資料、職業衛生學或職業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勞動者健康損害資料而制定。

4.2 職業接觸限值依據該物質的有害效應的最低濃度或無作用濃度制定,有害效應因物質而異,有些物質主要以防止整體或系統健康損害爲制定依據,有些以刺激性、麻醉性、厭惡感或其他類型的應激反應爲制定依據;健康損害包括縮短期望壽命,影響生殖發育,損害器官組織功能,或損害對其他毒物或疾病的抵抗力。

8 5 研製方法

8.1 5.1 資料收集

5.1.1 通過文獻檢索,獲得化學物質的理化特性、毒理學職業衛生學或職業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和職業人羣接觸水平及健康狀況資料、預防措施,以及國外對該化學物質規定職業接觸限值及其制定依據、保護水平等相關資料。

5.1.2 需掌握的資料包括:

a)該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包括化學名稱、CAS號、商品名、同義詞、分子式結構式分子量;純度及雜質含量,如工業品的純度、農藥劑型有效成分、助劑及添加劑等;聚集狀態、顏色、氣味及密度,氣溶膠分散度;熔點、沸點、飽和蒸氣壓及蒸氣密度;閃點、空氣中爆炸濃度極限;溶解度(水、脂肪有機溶劑中);化學反應特性(水解、氧化或聚合)及穩定性等;

b)該化學物質的工業用途及生產、使用狀況、工藝流程和接觸人羣,生產或使用該化學物質時有代表性的(如工程控制前後工作場所氣中濃度現狀、現有防護措施及其防護效果,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技術革新發展動向;

c)該化學物質毒性作用,儘可能了解毒代謝毒物代謝動力學毒作用機制和靶器官等;

d)該化學物質在不同作用水平的機體反應資料,包括急、慢性實驗研究,急、慢性中毒病例資料, 職業人羣接觸水平與健康狀況相關資料;

e)該化學物質在國際或國外所規定職業接觸限值,是政府提出的強制標準,還是學術團體提出的推薦性建議值,提出標準的國際組織或國家、機構名稱、制定該化學物質接觸限值的依據、保護水平以及有關的資料。

8.2 5.2 毒理學研究

5.2.1 毒理學實驗能在比較恆定的生存條件和有控制的實驗環境下,研究單一化學物質對動物的短期或長期的毒性作用劑量反應效應)關係,靶器官以及各類病理生理變化。在毒理學實驗時也要考慮其侷限性,如存在動物種系、性別和年齡不同對化學物質易感性的差異、動物與人的壽命和生物反應上的差別、難以獲得的與感覺反應相關的各種參數以及吸入染毒方面的某些限制等。

5.2.2 毒理學實驗包括急性毒性、亞(急)慢性毒性慢性毒性毒物代謝動力學研究、致突變性、致癌性、致畸性生殖毒性、致敏、局部作用刺激性等實驗。通過這些毒理學研究,獲得基本毒理學資料,闡明受試化學物質毒性作用譜、靶器官急性毒性及其動物物種間易感性差異、亞慢性和(或)慢性閾劑量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劑量-反應效應)關係等,爲化學物質安全性評價和(或)危險度評價提供技術資料。

5.2.3 如果國際上對該化學物質毒理學研究較爲充分、結果較爲肯定,可不必再進行毒理學研究;在某一特定毒作用資料不全時,則進行相應的毒理學研究即可。

8.3 5.3 職業衛生學調查/職業流行病學調查

5.3.1 按照流行病學調查方法要求進行,需明確其特定目的,探索化學物質接觸水平以及在此環境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

5.3.2 調查現場及對象的選擇原則

a)最好只存在擬製定職業接觸限值的單一化學物質

b)受試化學物質經皮、經口進入機體的機會較少;

c)空氣中濃度相對穩定,最好與推測或實驗外推的容許濃度值處在同一數量級範圍內,如果能找到一個高濃度工作場所和一個低濃度工作場所則更好;

d)生產連續性較好,作業人員工作相對穩定,工齡較長;

e)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保存較完整;

f)有符合統計學要求的一定的接觸人數;

g)選擇適宜的對照組,對照組的選擇應符合職業流行病學的要求。

5.3.3 在調查生產工藝流程、勞動條件的基礎上,收集工作場所空氣檢測資料,調查勞動者實際接觸時間和現有的防護措施,以掌握濃度的時空變化規律。需要進行空氣中有害物質檢測的,應按GBZ 159、GBZ/T 160的要求進行;需要進行生物材料檢測的,應按生物材料檢測的標準方法進行;在沒有標準方法時可採用國內外公認的檢測方法

5.3.4 可經皮膚吸收化學物質,應調查皮膚污染狀況。

5.3.5 職業人羣健康狀況資料的收集與調查

收集接觸該種化學物質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資料及歷年定期職業健康監護資料、急性及慢性職業中毒資料、與工作有關的缺勤資料、生育資料、死亡登記資料,爲特定目的而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或動態觀察。

5.3.6 臨牀觀察資料的收集與調查

收集勞動者短時間吸入高濃度(設備檢修或事故泄漏)有毒化學物而發生急性中毒,或長期吸入低濃度的有毒化學物吸入所致慢性中毒患者進行臨牀觀察資料,重點收集毒性作用的特點、中毒發展全過程及治療結果。

5.3.7 其他方法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生物監測,以評估化學物質的體內負荷及生物學效應

8.4 5.4 結果整理與分析

首先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評估,按統計學要求進行整理分析,排除混雜因素和可能存在的偏倚

5.4.1 不同資料的整理分析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共同的目的是探討接觸劑量-反應效應)關係。應注意有無影響機體反應的其他因素存在及其影響程度,不宜把檢出的機體反應均看作是所研究化學物質有害效應

5.4.2 化學物質濃度資料的整理分析

a)一般採用波動範圍、算術均數和(或)幾何均數來表示化學物質的濃度水平、變異情況及集中趨勢,並應註明樣品數;

b)根據生產工藝、工作場所化學物質濃度等,將所測數據分成若干組,對所獲得的化學物質濃度資料進行整理分析

c)樣品數較多時可統計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按時間、季節、工作地點濃度的分佈

d)整理分析最多見的濃度處在什麼範圍,佔多大比例;

e)對特高、特低濃度要分析其出現的背景現狀(如作業方式、防護條件、採樣點位置——上、下風等)次數、持續時間、可能的原因及勞動者實際接觸狀況;

f)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濃度應包括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和短時間平均濃度。

5.4.3 毒理學資料的整理分析

a)對收集到的國內外毒理學資料和所做的毒理學實驗資料進行整理分析,闡明受試化學物質

毒性作用譜、靶器官急性毒性及其動物種屬間易感性的差異、劑量-反應效應)關係、亞慢性和(或)慢性閾作用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等;

b)分析毒理學資料與工作場所化學物質濃度及其健康影響的關係。

5.4.4 職業人羣健康狀況資料的整理分析

a)首先應將受檢者按接觸濃度分組,並與空氣中化學物質濃度資料的分組相對應。在對觀察的職業人羣分組時,必須考慮其實際接觸量,如以接觸濃度分組時,必須考慮實際接觸時間及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等情況後作相應調整;

b)對不同濃度組、對照組受檢人員健康狀況資料進行分析比較,應用統計學方法進行顯著性檢驗

c)如果有足夠數量的受檢人數,還應按接觸化學物質的時間長短作進一步分組比較

d)注意既往是否發生急性中毒,有無慢性職業中毒病例;

e)新近的健康檢查中有無可診斷爲職業性疾患的病例,分析健康狀況改變的性質,自覺症狀或客觀體徵;

f)對健康損害的性質、指標的特異性和靈敏性進行分析,闡明是單項改變還是多項改變等;

g)對健康損害的程度及其與接觸濃度的劑量-反應效應)關係和生物學意義進行評估

h)注意辨別檢出的改變是否與該化學物質作用性質相符合;

i)在評價職業人羣健康狀況,探討機體反應化學物質濃度之間的關係時,應考慮到該人羣的工齡組成、既往化學物質的接觸史等。

8.5 5.5 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

在得出劑量-效應反應)關係、化學物質安全性評價和(或)危險度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職業接觸限值

5.5.1 一般應根據毒理學和人羣研究資料作爲制定依據。應對收集到的該化學物質的濃度資料、毒性資料、有關健康資料、急性和慢性中毒資料以及新近的職業健康檢查資料等進行綜合分析,參考國外的限值及其制定依據,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和技術可行的基礎上,提出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和制定依據.包括基本數據或事實,以及預期的保護水平。

5.5.2 通過現場調查與人羣觀察,如果可以獲得理想的接觸劑量-反應效應)關係,便可提出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值。以人羣資料作爲制定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的主要依據時,應綜合考慮觀察人羣樣本大小、工齡組成、機體改變的性質、受損程度等因素,安全係數可考慮爲1倍~3倍。

5.5.3 當無可靠的流行病學資料,僅根據毒理學資料提出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時,可以用慢性最低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爲起點,根據該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毒性大小代謝特點、接觸的人羣範圍和可能接觸的劑量等因素,參考國外相應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依據或同類化合物職業接觸限值綜合考慮增大或縮小安全係數,範圍一般爲2倍~20倍。

5.5.4 對可經皮膚吸收,具有致癌、致敏作用化學物質在提出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時應同時進行標註。

a)對於可通過完整的皮膚、黏膜和眼睛吸收並引起全身效應化學物質蒸氣、液體和固體)使用“皮”作標識;

b)對於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公佈的潛在化學致癌性物質分類的前三級,即G1(確定人類致癌物)、G2A(可能人致癌物)、G2B(可疑人類致癌物)的化學物質,使用致癌的標識:“G1”、 “G2A”、“G2B”,作爲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參考;

c)對於已被人或動物資料證實有致敏作用化學物質,使用“敏”作標識,作爲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參考。

9 6 基本要求

9.1 6.1 標準制定

6.1.1 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

a)國內外沒有可參考的限值且這類化學物質毒性和現場流行病學資料較少或缺乏,需要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

b)制定新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按照本規範的要求進行。

6.1.2 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

a)對於國際上通用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優先等同採用,也可修改採用;

b)採用其他國家標準時,應進行可行性研究、文獻檢索和分析,必要時進行一般的職業衛生學調查,驗證擬引進的職業接觸限值是否適合於我國現有經濟和技術水平;

c)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時,應同時提供標準的原文(複印件)、譯文文本及其制定依據。

6.1.3 修訂標準

職業接觸限值實施過程中,要追蹤其適用性,一旦有證據表明某一現行職業接觸限值過嚴或過寬,則要及時進行修訂。在修訂職業接觸限值時,需要通過毒理學研究和職業流行病學/職業衛生學調查,以發現新的有害作用人體健康影響的依據,並根據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和可行性,按循證醫學原則提出科學修訂的依據。

6.1.4 沒有標準檢測方法化學物質,應在提出職業接觸限值的同時提出標準檢測方法,標準檢測方法的研製應符合GBZ/T 210.4的要求。

9.2 6.2 標準可行性研究

6.2.1 根據我國的社會、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可行性分析

6.2.2 根據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可行性分析時,應當回答以下問題:

a)標準的應用領域、覆蓋面和保護水平;

b)保護的受益人羣和人數;

c)現行的工藝技術或經過技術改造加強防護後是否能達到要求;

d)現行檢測水平是否可及;

e)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9.3 6.3 編制說明的要求

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依照《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編寫。

採用國際或國外標準時,在編制說明中,應當詳細地說明採用該標準的目的、意義和水平,我國標準同被採用標準的主要差異及其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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