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0—2015 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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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30—2015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běn de ān jī 、xiāo jī huà hé wù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aromatic amino or nitro-compounds poisoning

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30—2015《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aromatic amino or nitro-compounds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09月09日發佈,自2016年03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30—2002。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等4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5〕12號

現發佈《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等4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 30-2015 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代替GBZ 30-2002)

GBZ 36-2015 職業性急性四乙基鉛中毒的診斷(代替GBZ 36-2002)

GBZ 61-2015 職業性牙酸蝕病的診斷(代替GBZ 61-2002)

GBZ 67-2015 職業性鈹病的診斷(代替GBZ 67-2002)

上述標準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GBZ 30-2002、GBZ 36-2002、GBZ 61-2002、GBZ 67-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9月9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的第6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30—2002《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標準》。

與GBZ 30—2002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修改診斷原則描述;

——修改了高鐵血紅蛋白定值的診斷分級條款;

——增加了尿中對氨基酚或對硝基酚作爲中毒輔助診斷指標;

——調整相關靶器官診斷分級條款使之與急性中毒總論標準相一致;

——增加了附錄B常見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種類。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山東省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山東省檢驗檢疫局、吉林化工集團公司總醫院、山東省淄博市職業病防治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中石化齊魯石化中心醫院、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山東省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永建、宋平平、李思惠、牟志春、張鳳林、田東、楊麗莉、李西西、閆麗麗、李俠、宮梅、李淑岷、劉風玲、孫素梅、孫秀玖、高麗蕙、陳豔霞、劉茂峯。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的發佈情況爲:

——GB 8788—1988:

——GBZ 30—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原則、診斷分級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以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爲主要表現的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18 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 總則

GBZ 51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GBZ 59 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

GBZ 71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 總則

GBZ 75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9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的診斷

WS/T 55 尿中對氨基酚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WS/T 56 尿中對氨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譜測定方法

WS/T 57 尿中對硝基酚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WS/T 58 尿中對硝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譜測定方法

6.3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量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職業史,以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血管內溶血肝臟腎臟損害爲主要臨牀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和實驗室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6.4 接觸反應

短期內接觸較大量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後,出現輕微頭暈頭痛乏力胸悶症狀高鐵血紅蛋白低於10%,脫離接觸後48 h內可恢復。

6.5 5 診斷分級

6.5.1 5.1 輕度中毒

口脣耳廓、指(趾)端輕微發紺,可伴有頭暈頭痛乏力胸悶等輕度缺氧症狀,血中高鐵血紅蛋白濃度≥10%。

6.5.2 5.2 中度中毒

皮膚、黏膜明顯發紺,出現心悸氣短噁心嘔吐反應遲鈍、嗜睡等明顯缺氧症狀,血中高鐵血紅蛋白濃度≥10%,且伴有以下任何一項者:

a) 輕度溶血性貧血變性珠蛋白小體可升高(見GBZ 75);

b) 急性輕中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輕中度中毒腎病(見GBZ 79);

d)化學性膀胱炎

6.5.3 5.3 重度中毒

皮膚黏膜重度發紺,可伴意識障礙,血中高鐵血紅蛋白濃度≥10%,且伴有以下任何一項者:

a) 重度溶血性貧血(見GBZ 75);

b) 急性重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重度中毒腎病(見GBZ 79)。

6.6 6 處理原則

6.6.1 6.1 治療原則

6.1.1 迅速脫離現場,立即脫去污染衣物,徹底清洗污染皮膚。吸氧,鎮靜,休息。

6.1.2 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給予小劑量亞甲藍(1 mg/kg~2 mg/kg),並輔以維生素C等治療。輕度中毒可僅用葡萄糖維生素C及對症支持治療。患有6-磷酸葡萄糖脫氫酶缺乏症者,不宜採用亞甲藍治療。

6.1.3 中毒溶血性貧血可採取鹼化尿液方法,早期應用適量糖皮質激素,特別是變性珠蛋白小體明顯升高者,注意保護腎臟功能;重度貧血患者可輸注紅細胞懸液或洗滌紅細胞

6.1.4 必要時選擇適宜的血液淨化療法(參見GBZ 71)。

6.1.5 化學性膀胱炎,宜多飲水,鹼化尿液,適量給予糖皮質激素,防治繼發感染

6.1.6 肝、腎功能損害,處理原則分別參見GBZ 59、GBZ 79。

6.6.2 6.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 16180處理。

6.7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6.8 8 常見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

參見附錄B。

6.9 9 常見生物標誌物檢測方法

高鐵血紅蛋白測定方法主要有儀器法、分光光度法、等吸收點法氰化物法等;變性珠蛋白小體(Heinz bodies)採用奈爾蘭活體染色方法變性珠蛋白小體染色後呈藍色或綠色並有折光性。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種類很多,多有共同的理化及毒理特性,但急性毒性差異很大,其共同的毒作用是形成高鐵血紅蛋白,可伴有溶血肝臟損害、腎臟損害。但2-甲基-4硝基苯胺、5-硝基鄰甲苯胺、對亞硝基二甲苯胺及3-氯-2-甲基苯胺不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臨牀表現前兩者以嚴重的肝臟損害爲主,對亞硝基二甲苯胺皮膚具有明顯刺激致敏作用,3-氯-2-甲基苯胺以化學性膀胱炎爲主要表現。

A.2 化學性膀胱炎苯胺類較易發生,主要是該類毒物代謝產物經膀胱排泄過程中,對膀胱黏膜的刺激作用。臨牀症狀明顯,有尿頻、尿急、尿痛、血尿尿失禁膀胱痙攣等,應與尿路感染相鑑別。

A.3 發紺是由於血中脫氧血紅蛋白增加,表現爲皮膚及黏膜呈現青紫現象。當血中脫氧血紅蛋白達50 g/L(5 g/dL),即可出現發紺。輕微發紺:暴露毒物早期患者出現口脣鼻尖耳垂等末梢部位的青紫,可無明顯不適症狀;明顯發紺:患者全身皮膚、黏膜明顯呈紫色,可伴有血氧飽和度降低,患者伴有乏力頭暈氣短症狀;重度發紺:全身性皮膚黏膜呈鉛灰色,常伴有呼吸困難噁心嘔吐症狀

A.4 接觸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引起的單純肝臟損害,按照GBZ 59診斷;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可引起接觸部位皮炎或全身過敏性皮炎,高濃度可引起化學性灼傷,可按照GBZ 18、GBZ 51進行診斷處理。

A.5 經皮膚接觸是導致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重要途徑,因此,在病因分析中毒程度判定時,要充分考慮皮膚污染的程度。及時徹底清除皮膚污染也是治療的重要措施之一。

A.6 診斷分級應主要依據臨牀高鐵血紅蛋白血癥溶血及肝、腎損害程度綜合判定。一般高鐵血紅蛋白10%以上出現中毒症狀,但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後可部分自然還原,藥物治療後恢復較快,所以不宜把高鐵血紅蛋白濃度作爲唯一診斷分級指標

A.7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溶血作用高鐵血紅蛋白的形成關係很密切,但又不完全平行。硝基苯、鄰硝基氯苯、對硝基氯苯、鄰硝基甲苯等形成高鐵血紅蛋白作用較強,而間二硝基苯、間硝基苯胺、對硝基苯胺形成變性珠蛋白小體作用較強,更易發生溶血變性珠蛋白小體通常於中毒後7 h~24 h檢出,24 h~72 h達高峯,>25%易發生溶血,重度中毒常>50%。

A.8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在體內的代謝過程不同。苯胺在體內迅速被氧化爲苯胲,然後生成對氨基酚;硝基苯在體內還原後,形成對硝基酚及對氨基酚,自尿液排出。尿對氨基酚、對硝基酚含量能夠反映毒物吸收量,所以可將這兩個指標作爲診斷的輔助指標。尿中對氨基酚的測定方法見WS/T 55和WS/T 56;尿中對硝基酚的測定方法見WS/T 57和WS/T 58。

A.9 鑑別診斷:本病需與能夠導致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的其他疾病相鑑別,如:腸源性發紺、某些藥物中毒等。常見的可導致高鐵血紅蛋白藥物或其他化學品有:撲瘧喹、亞硝酸鹽、亞硝酸乙酯伯氨喹啉氯酸鉀次硝酸鉍磺胺類、非那西丁苯丙碸多粘菌素B、醚類、氮氧化物硝基甲烷等。急性亞硝酸鹽中毒導致的高鐵血紅蛋白血癥通常不伴有溶血性貧血中毒性肝損害,應結合病史排除。硫化物中毒產生硫化血紅蛋白,與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臨牀表現相似,應注意鑑別。變性珠蛋白小體的出現亦可由其他疾病引起,如不穩定血紅蛋白病、6-磷酸葡萄糖脫氫酶缺陷症等。

A.10 亞甲藍的治療作用亞甲藍劑量治療時爲還原作用,大劑量時爲氧化作用高鐵血紅蛋白血癥應使用小劑量亞甲藍治療,療效不明顯時,應積極尋找原因,而不應盲目反覆應用。

A.11 血液淨化療法:輕、中度病人一般不需要,重度中毒患者伴有嚴重溶血性貧血或肝、腎功能損害時,可根據病情及早選擇適宜的血液淨化療法。

A.12 高鐵血紅蛋白測定,應在暴露毒物5h內採集血樣,由於其本身具有不穩定性,測定應在採血後1h內完成。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常見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

8.1 B.1 苯胺

苯胺氯苯胺、3-氯-2甲基苯胺、鄰乙基苯胺、三氟苯胺、二氟苯胺苯胺乙腈、對異丙基苯胺、亞甲基雙苯胺、氟氯苯胺、苯二胺、鄰甲苯胺、雙乙酰苯胺、4-甲氧基苯胺等。

8.2 B.2 硝基苯

硝基苯、二硝基苯(間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硝基氯苯、3-氯-2,4-二氟硝基苯、對硝基苯甲酰胺等。

8.3 B.3 硝基苯胺類

硝基苯胺、2-甲基-4-硝基苯胺、對硝基鄰甲苯胺、5-硝基鄰甲苯胺、2,6-二氯-4硝基苯胺等。

9 《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解讀

9.1 一、標準出臺的意義

芳香族氨基硝基化合物是我國最常見的一大類高危化學品,是苯及其同系物(甲苯、二甲苯、酚)的苯環不同位置上置入不同數量的氨基硝基而生成的多種類衍生物,常見的品種有幾十種,是石油化工主要產品,廣泛用於染料藥物、塗料、炸藥、油墨、香料、農藥橡膠塑料製造工業。急性職業中毒非常常見,研製其職業病診斷標準,對指導臨牀醫師明確診斷、實施臨牀救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

9.2 二、標準專業術語解釋

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是在短期內接觸較大量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後,出現發紺,頭暈乏力噁心嘔吐心悸等缺氧症狀,嚴重者可出現昏迷。臨牀檢查主要表現爲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血管內溶血肝臟腎臟損害等。熱水浴或飲酒易誘發或加重中毒

發紺:是由於血中脫氧血紅蛋白增加,表現爲皮膚及粘膜呈現青紫現象。當血中還原血紅蛋白達50g/L(5g/dl),即可發生紫紺。輕度者可僅有口脣鼻尖、指尖等末梢部位出現青紫,嚴重者可全身皮膚呈鉛紫樣改變。

高鐵血紅蛋白人體血液內可含有少量的高鐵血紅蛋白,大約佔0.5%-2.0%。苯胺毒物進入血液後,可使血紅蛋白的二價鐵氧化爲三價鐵,使血紅蛋白失去攜帶氧的功能,從而導致機體組織缺氧。當血中高鐵血紅蛋白(MHb)含量超過1%時,稱之“高鐵血紅蛋白血癥”。促使高鐵血紅蛋白形成的機制,可分爲間接氧化作用和直接氧化作用,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多爲間接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劑。形成的高鐵血紅蛋白是可逆的,在停止與毒物接觸後,紅細胞中的酶系統作用能使高鐵血紅蛋白還原。

尿對氨基酚/對硝基酚: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進入人體後主要代謝產生對氨基酚及對硝基酚,兩者主要通過尿液排泄出體外。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在體內代謝不同,苯胺在體內迅速被氧化爲羥基苯胺和對氨基酚;硝基苯在體內還原後,通過亞硝基酚形成苯醌亞胺然後也形成對氨基酚, 最後以對氨基酚的形態自尿中排出體外。因此尿中的對氨基酚含量可作爲中毒診斷的輔助指標。

9.3 三、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1、本標準適用於出現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的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對於不出現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的該類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則參考主要靶器官損害相關的標準或《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總則)》進行診斷,如2-甲基-4硝基苯胺、5-硝基鄰甲苯胺中毒均不出現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而是以肝臟損害爲主要表現,故對其診斷時可參考《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

2、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重要特徵是形成高鐵血紅蛋白,而高鐵血紅蛋白血癥並不具有特異性,並且形成的高鐵血紅蛋白可部分在體內自行還原,使用亞甲藍等還原性藥物治療後高鐵血紅蛋白可被迅速還原,故臨牀檢測高鐵血紅蛋白水平並不一定真實的反應中毒的嚴重程度,故我們在診斷中主要是依據臨牀表現,測得血中高鐵血紅蛋白濃度≥10%作爲診斷的起點,而未將其水平作爲診斷分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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