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定義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是指職業性急性中、重度化學物中毒病例,自急性中毒發生一年後,由中毒導致的、應用現有醫療手段不能完全治癒的、經客觀醫學檢查顯示有靶器官(系統)器質性的損害[1] 。
4 可引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的主要化學物質
4.1 可引起神經系統後遺症的主要化學物質
一氧化碳、硫化氫、有機磷農藥、溴甲烷、四乙基鉛、鉈、三烷基錫、溶劑汽油、甲醇、磷化氫、丙烯腈、二硫化碳、碘甲烷、正己烷、二氯乙烷等[1]。
4.2 可引起呼吸系統後遺症的主要化學物質
氯氣、氨氣、光氣、硫酸二甲酯、百草枯、氟化氫、有機氟、鎘的化合物、羰基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無機酸酸霧(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等[1]。
4.3 其他
失火煙霧等能引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的其他化,學物質[1]。
5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的診斷
明確診斷爲職業性急性中度、重度化學物中毒的病例,自急性中毒發生一年後,客觀指標顯示仍遺留有由於急性中毒導致的靶器官(系統)器質性的損害,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是急性中毒導致的結果,其臨牀表現及醫學檢查結果應與急性期的改變有延續性,並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1]。
5.1 神經系統後遺症
5.1.1 中樞神經系統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
a) 植物狀態;
c) 腦局竈損害(如表現爲皮質性失明、小腦共濟失調、帕金森綜合徵等);
d) 癡呆;
e) 脊髓側索損害。
5.1.2 周圍神經系統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
a) 多發性周圍神經病;
b) 視神經萎縮。
5.2 呼吸系統後遺症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
b) 支氣管哮喘;
c) 化學性灼傷致氣道縮窄。
8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GBZ/T 228—2010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診斷標準[Z].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