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從事診療、護理等工作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4 第二章 預防
第四條 醫務人員預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措施應當遵照標準預防原則,對所有病人的血液、體液及被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爲具有傳染性的病源物質,醫務人員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第五條 醫務人員接觸病源物質時,應當採取以下防護措施:
(一)醫務人員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後立即洗手,必要時進行手消毒。
(二)在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飛濺到醫務人員的面部時,醫務人員應當戴手套、具有防滲透性能的口罩、防護眼鏡;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大面積飛濺或者有可能污染醫務人員的身體時,還應當穿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隔離衣或者圍裙。
(三)醫務人員手部皮膚發生破損,在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雙層手套。
第六條 醫務人員在進行侵襲性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要保證充足的光線,並特別注意防止被針頭、縫合針、刀片等銳器刺傷或者劃傷。
第七條 使用後的銳器應當直接放入耐刺、防滲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針頭處理設備進行安全處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銳器,以防刺傷。
禁止將使用後的一次性針頭重新套上針頭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觸使用後的針頭、刀片等銳器。
5 第三章 發生職業暴露後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後,應當立即實施以下局部處理措施:
(二)如有傷口,應當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儘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動水進行沖洗;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三)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後,應當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進行消毒,幷包扎傷口;被暴露的粘膜,應當反覆用生理鹽水沖洗乾淨。
第九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暴露的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進行評估和確定。
(一)暴露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爲暴露源沾染了有損傷的皮膚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時間較短。
(一)暴露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爲暴露源沾染了有損傷的皮膚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時間較長;或者暴露類型爲暴露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但損傷程度較輕,爲表皮擦傷或者針刺傷。
(一)暴露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爲暴露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但損傷程度較重,爲深部傷口或者割傷物有明顯可見的血液。
第十一條 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分爲輕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種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爲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無臨牀症狀、CD4計數正常者,爲輕度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爲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臨牀症狀、CD4計數低者,爲重度類型。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暴露級別和暴露源病毒載量水平對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醫務人員實施預防性用藥方案。
第十三條 預防性用藥方案分爲基本用藥程序和強化用藥程序。基本用藥程序爲兩種逆轉錄酶製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強化用藥程序是在基本用藥程序的基礎上,同時增加一種蛋白酶抑制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
預防性用藥應當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後儘早開始,最好在4小時內實施,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即使超過24小時,也應當實施預防性用藥。
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爲輕度時,可以不使用預防性用藥;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爲重度或者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爲輕度時,使用基本用藥程序。
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爲重度或者發生三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爲輕度或者重度時,使用強化用藥程序。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給予隨訪和諮詢。隨訪和諮詢的內容包括:在暴露後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個月時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進行檢測,對服用藥物的毒性進行監控和處理,觀察和記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