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複發性口腔潰瘍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1月23日《關於印發牙列缺損等口腔科10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92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有關要求,我部繼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試點工作,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了牙列缺損、牙列缺失行種植體支持式固定義齒修復、牙列缺失行種植體支持式可摘義齒修復、複發性口腔潰瘍、口腔扁平苔蘚、口腔念珠菌病、單純皰疹、乳牙中齲、乳牙慢性牙髓炎和個別乳磨牙早失等口腔科10個病種的臨牀路徑。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當地醫療工作實際,依照我部印發的臨牀路徑文件,指導各試點醫院制訂具體實施的臨牀路徑,並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有關情況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處 鄧一鳴、胡瑞榮、焦雅輝
電 話:010-68792840、68792097
郵 箱:mohyzsylc@163.com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複發性口腔潰瘍臨牀路徑標準門診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複發性口腔潰瘍(ICD-10:K13.752)。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口腔黏膜病學》(第三版,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診療指南-口腔醫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技術操作規範-口腔醫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軍醫出版社)。
結合複發性、自限性、週期性特點及病史和臨牀症狀體徵做出診斷。
1.病史規律:
(1)複發性:有至少2次複發性口腔潰瘍發病史;
(2)自限性;
(3)週期性。
2.臨牀表現:
(3)潰瘍呈圓形或橢圓形,中心略凹陷,周圍有充血紅暈,表面有黃色假膜;
(4)輕型潰瘍直徑約2-5mm;口炎型(皰疹樣)潰瘍直徑稍小,可出現十餘個至數十個散在分佈的小潰瘍;重型(腺周口瘡)潰瘍可深達黏膜下層,常單發,直徑大於5 mm,癒合後常留有瘢痕;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口腔黏膜病學》(第三版,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技術操作規範-口腔醫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軍醫出版社)。
符合上述診斷依據,患者本人要求並自願接受治療,無藥物治療的禁忌證。
1.局部治療:以消炎、止痛、促進癒合爲原則。
(1)消毒防腐藥物;
(2)止痛藥物;
(3)促進癒合藥物;
(4)局部應用糖皮質激素;
(5)物理治療。
2.全身治療:
(2)免疫增強劑;
(3)其他輔助治療藥物。
4.衛生保健宣教。
4.1.4 (四)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K13.752複發性口腔潰瘍。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門診治療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5 (五)首診。
1.必須詢問的病史:口腔病損以往發生的誘因,發病的狀況(潰瘍是否反覆發作、間歇期長短、發作潰瘍的部位、個數、大小、癒合時間、愈後有無瘢痕等)、就診、治療、使用藥物等的經過。
(1)皮膚病損、外陰病損、眼部病損。
(2)其他相關全身疾病。
(5)其他實驗室檢查。
4.1.6 (六)藥物的選擇與治療時機。
1.局部治療:
(1)去除各種刺激因素:如去除牙垢牙石,保持口腔衛生,調整咬,去除不良刺激因素;
(3)止痛藥物:用藥時間視病情而定;
(4)糖皮質激素局部應用:對經久不愈或疼痛明顯的潰瘍,如重型複發性口腔潰瘍,用藥時間視病情而定;
(5)物理治療:治療時間視病情而定;
2.全身治療:
(1)糖皮質激素和/或其他免疫抑制劑:對頻繁發作的重型或口炎型(又稱皰疹樣)複發性口腔潰瘍者可聯合應用,視病情而定;
(2)免疫增強劑:應用視病情而定;
4.衛生健康宣教。
4.1.7 (七)療效標準。
4.1.8 (八)預防。
尋找復發誘因,避免和減少誘發因素的刺激。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治療過程中,出現或符合以下情況時:
4.出現嚴重併發症者;
5.出現變異情況,必要時需進行相關輔助檢查(血細胞分析、免疫功能、活體組織檢查、結核菌素試驗、胃腸道檢查等)診斷和治療,以及請相關學科會診。
4.2 二、複發性口腔潰瘍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複發性口腔潰瘍(ICD-10:K13.752)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
初診日期:年月日 複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