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製式義齒產品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dìng zhì shì yì chǐ chǎn pǐn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定製式義齒產品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1年5月11日食藥監辦械函[2011]187號印發。

定製式義齒產品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定製式義齒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統地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爲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2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所稱定製式義齒是指人工製作的能夠恢復牙體缺損、牙列缺損、牙列缺失的形態功能及外觀的修復體。定製式義齒產品可以分爲固定義齒活動義齒兩類。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使用已註冊的義齒材料生產的定製式義齒產品類代號爲II-6863—16。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種植體、頜面贗復體。

3 二、技術審查要點

3.1 (一)產品名稱

1.定製式義齒可命名爲定製式固定義齒和定製式活動義齒

定製式固定義齒和定製式活動義齒可按照產品的材料、工藝和結構的不同分成具體的型號。

如:

按主體材料可分爲:樹脂金屬貴金屬、瓷等;

按生產工藝可分爲鑄造、膠連、燒結、沉積、切削等;

結構功能可分爲:貼面、嵌體、冠、橋、可摘局部義齒全口義齒等。

2.具體型號的命名應能反映製作產品的主要材料、工藝和結構,並適當考慮臨牀的習慣稱謂。一般採用“主要材料+工藝+結構功能”的命名方法

如:金沉積烤瓷冠、金合金烤瓷橋、彎制支架可摘局部義齒樹脂基託全口義齒

3.2 (二)產品工作原理

定製式義齒是由臨牀機構設計、義齒加工生產企業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用於修復患者牙體缺損、牙列缺損、牙列缺失的形態功能及外觀。義齒加工生產企業依據臨牀機構提供的義齒加工單和患者口腔模型(或稱工作模型),選擇合適的材料和工藝,生產的應符合醫生設計要求的定製式義齒產品

3.3 (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1.   GB/T 17168-1997 齒科鑄造貴金屬合金

2.   GB/T 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3.   GB/T 6387-1986齒科材料名詞術語

4.   GB/T9937.2-2008 口腔詞彙 第2部分:口腔材料

5.   YY 0271.1-2009 牙科水基水門汀 第1部分:粉/液酸鹼水門

6.   YY 0714.2-2009 牙科學 活動義齒軟襯材料 第2部分: 長期使用材料

7.   YY/T0517-2009 牙科預成根管樁

8.   YY/T0527-2009 牙科學 複製材料

9.   YY0270-2003 牙科學 義齒基託聚合物

10.YY0272-2009 牙科學 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和不含丁香酚氧化鋅水門

11.YY0300-2009 牙科學 修復用人工牙

12.YY 0301-1998 牙科學  陶瓷

13.YY0462-2003 牙科石膏產品

14.YY0463-2003 牙科磷酸鹽鑄造包埋材料

15.YY0493-2004 牙科學 彈性體印模材料

16.YY0494-2004 牙科瓊脂水膠體印模材料

17.YY0496-2004 牙科鑄造蠟

18.YY0620-2008 牙科學 鑄造金合金

19.YY0621-2008 牙科金屬 烤瓷修復體系

20.YY0626-2008 貴金屬含量25%~75% 的牙科鑄造合金

21.YY0710-2009 牙科學 聚合物基冠橋材料

22.YY0712-2009牙科硅酸乙酯結合劑鑄造包埋材料

23.YY0713-2009 牙科石膏合劑鑄造包埋材料

24.YY0714.1-2009 牙科學 活動義齒軟襯材料第1部分: 短期使用材料

25.YY0716-2009 牙科陶瓷

26.YY0768-2009 牙科學 義齒基託聚合物衝擊強度試驗

27.YY1027-2001 齒科藻酸鹽印模材料

28.YY1042-2003 牙科學 聚合物基充填、修復和粘固材料

29.YY1070-2008 牙科基託/模型蠟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爲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3.4 (四)產品預期用途

1.定製式固定義齒用於牙列缺損或牙體缺損的固定修復

(其中用於修復列缺損者指固定橋,修復牙體缺損者指貼面、嵌體、冠。)

2.定製式活動義齒用於牙列缺損、牙列缺失的活動修復

(其中用於修復列缺損者指可摘局部義齒修復列缺失者指全口義齒。)

3.5 (五)產品的主要風險

定製式義齒應按照YY/T 0316-2008《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進行風險分析。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見表1)

表1義齒產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類型

可能的危害

生物學危害

義齒材料生物相容性潛在的危害,如:牙齦刺激、出現紅腫

義齒口腔環境中的降解、腐蝕,如:黑圈。

使用中危害

副作用警告不充分。

產品的異常使用、不適合的摘戴。

活動義齒斷裂,造成碎片吞嚥,如崩瓷。

產品清潔消毒

3.6 (六)產品的主要技術要求

1.定製式固定義齒的主要技術要求

(1)應按醫療機構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設計文件製造

(2)義齒的製作,應使用具有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齒科烤瓷合金、齒科鑄造合金、瓷粉、瓷塊、複合樹脂、鑄造蠟、鑄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3)義齒牙冠的顏色,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4)義齒暴露口腔金屬部分應高度拋光,其表面粗糙度應達到Ra≤0.025μm。固位體、連接體的表面應光滑、有光澤、無裂紋、無孔隙。瓷體部分應無裂紋、無氣泡、無夾雜。

(5)金瓷結合性能

按照YY0621-2008規定的方法試驗,金屬烤瓷的金瓷結合強度應不小於25MPa。

(6)耐急冷熱性能

按照YY 0301-1998中 6.5條規定方法試驗,義齒的任何瓷質部分不得出現裂紋。

(7)金屬內部質量:

按附件規定方法試驗,義齒金屬內部質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金屬鑄造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7mm;

貴金屬烤瓷內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5mm;

貴金屬烤瓷內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3mm;

金沉積內冠咬合面厚度大於等於0.2mm。

(8)孔隙度:義齒的瓷質部分,按照YY0301-1998 6.6條規定方法試驗,在試樣受試表面上,直徑大於30μm的孔隙不超過16個,其中直徑爲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過6個,並且不應有直徑大於150μm的孔隙。

(9)義齒與相鄰牙之間應有接觸,接觸部位應與同名天然牙的接觸部位相同。

(10)義齒邊緣與工作模型的密合性

義齒邊緣與工作模型之間密合,肉眼觀察應無明顯的縫隙,且用牙科探針劃過時,應無障礙感。

(11)義齒的咬合面與對頜牙應有接觸點,但不應產生咬合障礙。

(12)人工牙的外形及大小應與同名牙相匹配且符合牙齒的正常解剖形態

人工牙的脣、頰面微細結構,應與同名天然牙基本一致。

2.定製式活動義齒的主要技術要求

(1)應按醫療機構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設計文件製造

(2)義齒的製作,應使用具有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齒科鑄造合金陶瓷牙、合成樹脂牙、義齒基託樹脂、基託蠟、鑄造蠟、鑄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3)義齒組織面外,人工牙、基託、卡環及連接體均應光滑。

(4)義齒組織面不得存在殘餘石膏

(5)義齒的基託不應有肉眼可見的氣孔、裂紋。

(6)義齒中的人工牙的顏色,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7)義齒基託樹脂部分應顏色均勻,按附件規定方法試驗,義齒基託樹脂部分應具有良好的色穩定性。

(8)局部義齒金屬部分內部質量

按附件規定方法試驗,義齒卡環體部與卡環臂部的連接處應無氣泡或砂眼,卡環臂至卡環尖的圖像變化應均勻。

(9)局部義齒的鑄造連接體和卡環不應有肉眼可見的氣孔、裂紋和夾雜;卡環體與卡環臂連接處的最大厚度不小於1.0mm;舌杆下緣的厚度不小於2.0 mm,前齶杆的厚度不小於1.0 mm,後齶杆的厚度爲1.2 mm—2.0mm,齶板的厚度不小於0.5 mm。

(10)全口義齒的上、下頜對合後,上下頜同名後牙均應有接觸。輪番按壓上下頜義齒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區域,上下頜義齒之間應無翹動現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稱“工作尖”)基本位於牙槽嵴頂。

(11)全口義齒樹脂基託部分最薄處應不小於2 mm。

3.7 (七)產品的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1.出廠檢驗

(1)定製式固定義齒應由檢驗部門進行逐件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固定義齒的主要技術要求中的(1)、(2)、(3)、(4)、(9)、(10)、(11)、(12)。

(2)定製式活動義齒應由檢驗部門進行逐件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活動義齒的主要技術要求中的(1)、(2)、(3)、(4)、(5)、(6)、(9)、(10)。

2.型式試驗

產品型式試驗項目爲主要技術要求中的全部要求。

3.8 (八)產品的臨牀要求

定製式義齒產品屬於定製式產品,其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可通過產品註冊檢驗和質量體系考覈等方面予以確認,因此定製式義齒可豁免臨牀試驗,在產品註冊過程中,可提供相關臨牀試驗資料。

3.9 (九)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產品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的編寫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10號令),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裝的標誌:

(1)製造廠名稱、地址和電話;

(2)產品名稱;

(3)產品編號;

(4)出廠日期;

(5)產品註冊證號。

2.每一包裝內應附有檢驗合格證

合格證上應有檢驗員代號。

3.追溯標識

每個定製式義齒應附有追溯標識,追溯標識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醫療機構(委託方)名稱;

企業名稱;

產品名稱;產品批號

註冊證號;

材料註冊證號(固定義齒至少包括:瓷粉、金屬樹脂、瓷塊,活動義齒至少包括:樹脂金屬、成品牙);

材料批號

4.包裝要求

(1)包裝具有防擠壓的功能,在正常搬運和貯存期間產品不應損壞;

(2)包裝中應有設計單、合格證等。

3.10 (十)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定製式義齒產品暫未發現不良事件

3.11 (十一)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

產品的註冊單元原則上以修復體類型爲劃分依據。

可劃分爲:定製式固定義齒,定製式活動義齒

3.12 (十二)同一註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抽樣原則

1.同一註冊單元內,典型產品作爲被檢測產品。典型產品是指能夠涵蓋本註冊單元內全部產品工藝的一個或多個產品

2.抽樣原則

按照“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檢測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全部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的原則,故抽取樣品應能涵蓋該註冊單元內全部產品的生產工藝。

3.13 (十三)注意事項、禁忌症的說明

1.注意事項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1)定製式義齒需要由具有專業資質的醫師進行戴用、調試。

(2)定製式義齒戴用前應經過清潔消毒

(3)應根據產品的材料特性,提出產品使用、清潔消毒注意事項。

(4)定製式活動義齒不能用酸性和鹼性清洗劑和消毒劑、飯後和睡前應摘下清洗,不宜用熱水浸泡等。

(5)在貯存、運輸過程中的要求。

2.禁忌症至少應有以下內容:

(1)有吞服活動義齒危險的患者

(2)對義齒材料過敏者;

(3)基牙形態不適合戴用義齒者。

4 三、審查關注點

4.1 (一)關於產品規格型號

定製式義齒可按照產品的材料、工藝和結構的不同分成具體的型號,在註冊審查的過程中應注意區分不同的型號予以註冊。

4.2 (二)關於產品的加工檢驗記錄

自測報告中應提供義齒加工檢驗流程記錄,且應提供每一型號的記錄。

4.3 (三)關於原材料的證明

使用已註冊的義齒材料生產的產品,註冊時,應關注企業提供所用原材料的《醫療器械註冊證書》。使用未註冊的材料生產的定製式義齒產品爲Ⅲ類醫療器械

4.4 (四)關於典型產品

同一註冊單元內,典型產品作爲被檢測產品。典型產品是指能夠含蓋本註冊單元內全部產品工藝的一個或多個產品

按照“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檢測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的原則,抽取樣品應能涵蓋該註冊單元全部產品的生產工藝。

如:活動義齒應抽取帶彎制卡環的鑄造支架局部義齒和全口總義齒各一套。

如:固定義齒應抽取義齒樣品數量不低於3單位的金屬烤瓷橋(鑄造和沉積)和全瓷橋進行檢測

如企業只生產單冠產品,可抽取1顆單冠進行檢測

4.5 附件:一、金屬內部質量—X射線照相驗方

1.試樣放置

1.1 固定義齒(如金屬冠、金屬橋、烤瓷冠、烤瓷橋等)

義齒的咬合面放置在牙科用膠片表面的中心位置。

1.2 活動義齒(如整鑄支架義齒、局部義齒等)

1.2.1 帶有鑄造卡環的活動義齒,應將卡環及其連接部分,從義齒主體上切割分離然後將卡環連接體部分固定在X光膠片表面的中心,使卡環連接部位的內側(與牙體接觸一側)表面向上放置。

1.2.2 連接杆(如舌杆和齶杆),將需照射的連接杆分離,並將分離開的連接杆儘量展平。將展平的連接桿直接放置在X光膠片表面的中心。

2.像質計類型與放置

使用牙科專用孔型像質計。像質計放置在待照射的義齒旁,像質計的薄板面直接與膠片接觸。

3.射線照相質量等級及膠片黑度

射線照相的質量等級分爲A級(普通級)和B級(高靈敏度級)。採用的質量等級必須能使膠片上顯示出像質計的清晰圖像,該圖像中,應能觀察到所有不同階梯黑度的圓孔。

4.選擇射線機參數

根據射線機的介紹設定各種參數。推薦以下參數作爲參考:

管電壓40KV,距膠片1m,曝光量3.2mAs。

5.膠片的暗室處理

5.1 膠片的暗室處理應按膠片的使用說明書或公認的有效方法處理。

5.2 膠片的自動沖洗注意精確控制膠片顯影、定影、水洗和乾燥等工序的溫度、傳送速度和藥液的補充。

5.3 膠片手工沖洗宜採用槽浸方式,在規定的溫度(20℃左右)和時間內進行顯影、定影等操作不允許在顯影時用紅燈觀察來調整顯影時間,以彌補曝光量不當來調整膠片黑度。定影后的膠片應允分水洗和除污處理,以防止產生水跡。

5.4 可採用定期添加補充液的方法保持顯影性能的恆定。

6.射線膠片的觀察

射線膠片應在背景照明較低的場所觀察,觀片燈的亮度照明範圍應可調節,膠片的觀察條件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膠片觀察條件

膠片背景照明的最高允許亮度

膠片黑度D

觀片燈亮度cd/m2

30 cd/m2

1.0

300

1.5

1000

2.0

3000

2.5

10000

10 cd/m2

3.0

10000

3.5

30000

7.結果評判

7.1 肉眼觀察 將義齒影像中的黑度與像質計影像的各階梯黑度比較,判定義齒相應部位的厚度,及是否存在厚度小於要求的缺陷。

7.2 密度計測量 用密度計測量義齒相關部位,與像質計影像的各階梯密度值比較,判定義齒相應部位的厚度。

8.記錄

書面記錄每次完成的射線照相操作。其中至少包括樣品編號(此編號也應出現在膠片上)、義齒名稱、測量部位的厚度和照相部位、照相日期以及完整的射線照相技術參數等,其詳細程度應達到易於重複進行同樣的射線照相檢驗

記錄中還應記入閱片人員對所發現的各種義齒缺陷及對其做出的判定,以及閱片者的簽名。

4.6 附件:二、義齒基託樹脂部分的色穩定性試驗方

1.光源和試驗箱

見YY0270-2003中8.4.2.7的規定

2.步驟

適當選取(或截取)定製式活動義齒義齒基託樹脂較寬區域,

其中部分被錫箔或鋁箔覆蓋,置入試驗箱中的照射光源下,

並浸入(37±5)℃水中,照射24h。在陰天漫反射日光下或其光線不低於1000lx,三個觀察者目力觀察照射部分與被錫箔或鋁箔覆蓋部分顏色的差別,觀察時間不大於2s。

3.試驗結果

記錄三個觀察者對顏色差別的評定,取其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的評定作爲試驗結果。定製式活動義齒義齒基託樹脂的顏色,被照射部分與未被照射部分比較只能有輕微(很難察覺)的變化。

5 定製式義齒產品技術審評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5.1 一、任務來源及背景

定製式義齒是指人工製作的能夠恢復牙體缺損、牙列缺損、牙列缺失的形態功能及外觀的修復體,可以分爲固定義齒活動義齒兩類。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根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和《關於印發定製式義齒註冊暫行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的要求,並結合定製式義齒產品的特點,爲規範該類產品的技術審查工作和指導該類產品的註冊申報工作,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5.2 二、本指導原則的術語

爲便於本指導原則的理解和使用,特將主要術語解釋如下:

1.義齒:人工製作的能夠恢復缺失牙齒(含缺損牙體)的形態功能、外觀的修復體。

2.固定義齒患者不可自行摘戴的義齒,由固位體、橋體和連接體組成,含修復重度牙體缺損的固定性修復體,如冠、嵌體、樁核、貼面及種植義齒的上部結構

3.固位體:爲了義齒固位而製作在基牙或種植體上的固位部分。如:卡環、全冠等。

4.橋體:固定義齒位於缺牙區的人工牙,用以恢復缺失牙的形態功能

5.連接體:在固定義齒中連接固位體和橋體的部分,在活動義齒中指大、小連接體。

6.活動義齒:也可稱爲“可摘義齒”,指患者可自行摘戴的義齒

7.全口義齒:也可稱爲“總義齒”,指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修復列缺失的義齒全口義齒,亦稱總義齒全口義齒由人工牙和基託組成。

8.可摘局部義齒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修復列缺損的義齒可摘局部義齒可摘局部義齒由固位體、連接體、人工牙和基託組成。

9.全冠:覆蓋全部牙冠表面的修復體,亦稱冠。

10.鑄造冠:以金屬材料和鑄造工藝過程製作的全冠爲鑄造金屬全冠,亦稱鑄造冠。

11.全瓷冠:完全採用陶瓷材料,通過鑄造、切削、燒結、滲透、沉積等不同工藝製作的全冠。12.金屬烤瓷冠:以金屬和瓷爲材料,於真空高溫條件下在金屬基底上烤瓷製作的金瓷複合結構爲烤瓷熔附金屬全冠,亦稱烤瓷冠。

13.嵌體:以人工材料在體外製作的嵌入牙冠內的修復體。

14.貼面:以人工材料在體外製作的粘結在牙體脣(頰)面的修復體。

15.種植體牙冠:在植入牙槽骨內的種植體上製作的人工牙冠爲種植體牙冠

5.3 三、需說明的相關問題

1.關於產品命名:

定製式義齒產品產品名稱至少應包含三個要素即製作該產品的主要材料、反映修復形態結構和製作該產品需經過的特殊工藝過程。產品名稱中各要素的排列順序一般爲工藝過程在前,材料其次,結構在後。照顧到臨牀稱謂習慣產品名稱中各要素的排列順序也可材料在前,工藝過程其次,結構在後;也可根據臨牀的習慣省略其中一個要素

如:

金沉積烤瓷冠:按照上述型號劃分的原則,該產品的內冠材料是“金”;成型工藝是內冠“沉積”而成,外冠烤瓷而成;結構功能是“冠”。故其型號命名爲“金沉積烤瓷冠”。

合金烤瓷橋:按照上述型號劃分的原則,該產品的內冠材料是“鈦合金”;成型工藝是內冠“鑄造”而成,外冠烤瓷而成;結構功能是“冠”。其中內冠“鑄造”的工藝被省略,故其型號命名爲“鈦合金烤瓷冠”。

彎制支架可摘局部義齒:按照上述型號劃分的原則,該產品的材料是‘不鏽鋼絲’、‘人造牙’、‘基託樹脂’;支架(固位體、連接體)的成型工藝是‘彎制’;結構功能是“支架可摘局部義齒”。其中材料全部被省略,故其型號命名爲“彎制支架可摘局部義齒”。

樹脂基託總義齒產品名稱是《定製式活動義齒》。按照上述型號劃分的原則,該產品的材料是“人造牙”、“基託樹脂”;成型工藝是排牙、衝蠟、裝盒、基託樹脂加熱聚合等;結構功能是“以樹脂爲基託的總義齒”。其中成型工藝被省略,故其型號命名爲“樹脂基託總義齒”。

2.關於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所稱定製式義齒是指人工製作的能夠恢復牙體缺損、牙列缺損、牙列缺失的形態功能及外觀的修復體。

在臨牀上,口腔修復體涉及一個較大的範圍,包括嵌體、貼面、樁核、全冠、固定義齒(橋)、可摘局部義齒全口義齒、種植體、頜面贗復體和牙周夾板等。本指導原則中的固定義齒爲一個大概念,包括了用於修復牙體缺損或改善牙齒外觀的全冠、嵌體、貼面以及種植體牙冠

本指導原則所稱定製式義齒是指固定義齒活動義齒。其中固定義齒包括嵌體、貼面、樁核、全冠、固定義齒(橋),活動義齒包括可摘局部義齒全口義齒

本指導原則將嵌體、貼面、樁核、全冠納入固定義齒的範圍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結合審批習慣,二是由於固定義齒(橋)的結構和製作工藝涵蓋了嵌體、貼面、樁核、全冠。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使用未註冊的材料生產的定製式義齒產品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種植體、頜面贗復體和鑄造支架。種植體、頜面修復體不屬於義齒範疇。

鑄造支架因尚未完成人工牙的製作,不能爲患者使用,不宜予以註冊。

3.關於產品結構組成

定製式義齒產品爲定製式產品,且種類較多,結構組成也不盡相同,本規範暫未對此部分予以說明。

4.關於產品的不良事件

定製式義齒產品暫未發現不良事件

目前,收到相關可疑不良事件有:患者配戴義齒後出現皮膚不適、瓷開裂、基牙痠痛、配合不好、牙齦發炎紅腫、少量出血尿隱血尿蛋白超標、皮疹、蕁麻疹以及咳嗽等。以上情況均未證實與義齒的佩戴有關。

5.關於追溯標籤

根據定製式義齒產品特點和使用風險,本指導原則提出了追溯標籤的要求。

每個定製式義齒應附有追溯標籤。追溯標籤應一式三份,分別由生產企業、臨牀機構、患者保存。追溯標籤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註冊證號,構成義齒的材料和註冊證號(固定義齒至少包括:瓷粉、金屬樹脂、瓷塊,活動義齒至少包括:樹脂金屬、成品牙)。

標籤的格式不予限定,可參考以下格式:

產品名稱:

註冊證號

批號

材料名稱

材料註冊證號

材料批號

瓷粉

合金

5.4 四、主要技術指標的確定依據

定製式義齒產品技術指標的確定主要參考了《關於印發定製式義齒註冊暫行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相關技術標準、臨牀需求和臨牀習慣等方面,同時考慮了檢測方法的可操作性、全國範圍的一致性和可推廣性等方面的因素。

在執行過程中,本指導原則的使用者應根據產品的具體特點,對技術指標予以適當的採用和增加。

以下就主要技術指標及其確定依據予以說明。說明以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技術指標的要求爲基礎,原文件中現有的技術指標和部分文字性的修改不予說明,僅對原文件中技術指標的修改和增加予以說明。

定製式固定義齒的主要技術指標:

1. 義齒暴露口腔金屬部分應高度拋光,其表面粗糙度應達到Ra≤0.025μm。固位體、連接體的表面應光滑、有光澤、無裂紋、無孔隙。瓷體部分應無裂紋、無氣泡、無夾雜。

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爲“修復體的金屬部分應高度拋光,表面粗糙度應達到Ra≤0.025。用肉眼觀察應無裂紋、無氣泡,內部應無氣孔、夾雜。”

本指導原則將肉眼觀察的部位和內容進行了細化,這主要考慮到表述的準確性和目測檢測的一致性,觀察的部位和內容來自於臨牀需求。

2.金瓷結合性能金屬烤瓷定製式固定義齒的金瓷結合強度應不小於25MPa。

耐急冷熱性能,按照YY 0301-1998 6.5規定方法試驗, 定製式固定義齒的任何瓷質部分不得出現裂紋。

孔隙度:按照瓷體內部質量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在試樣受試表面上,直徑大於30μm的孔隙不超過16個,其中直徑爲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過6個,並且不應有直徑大於150μm的孔隙。

以上三條技術指標爲新增加的要求。

這些要求在產品原材料檢測過程中均會涉及,此處增加主要考慮:一是對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綜合進行驗證,二是參考了臨牀的實際需求。

其中瓷體內部質量一項對於CAD/CAM切削瓷不適用,因爲其製作過程中是對瓷塊進行外表面的物理切割,不會影響瓷塊的內部。

3.金屬內部質量:經X射線拍攝膠片檢查應滿足:

金屬鑄造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7mm;

貴金屬烤瓷內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5mm;

貴金屬烤瓷內冠咬合面的厚度大於等於0.3mm;

金沉積內冠測量部位爲咬合面厚度大於等於0.2mm。

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爲“修復體的金屬部分用肉眼觀察應無裂紋、無氣泡,內部應無氣孔、夾雜。”

原文件中對內部的“氣孔、夾雜”未提出量化的要求和統一的檢測方法

本指導原則對內部質量的要求進行了細化,並統一了檢測方法。各指標的確定考慮臨牀的需求。

試驗設計了像質計,用於控制X光片的攝像質量和判斷產品缺陷的標準。牙科專用孔型像質計採用金屬材料製作成長方形金屬塊,在其上打孔,孔深範圍0.1 mm -1mm,孔徑範圍1mm、2mm、3mm,精度0.1mm。

4.瓷體的表面粗糙度

本指導原則的制訂過程中考慮了瓷體的表面粗糙度,提出了技術指標和實驗方法,制定了驗證方案,並予以實施。

驗證工作分別在北大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市醫療器械檢測所、天津市醫療器械檢測所和清華大學相關實驗室進行多中心的試驗,試驗結束後對試驗數據進行了彙總,發現不同樣品間和同一樣品不同實驗室數據均呈現離散性。

對此,編寫組進行了分析,認爲主要問題有:一是不同實驗室的實驗儀器不統一,驗證方案要求使用帶有弧度補償功能的粗糙度儀測量三條線,但是部分實驗室不具備此條件,只能使用沒有帶弧度補償功能的粗糙度儀測量點;二是臨牀上會爲了美觀性和仿真性的需要,要求在冠的脣面製作生理性的溝紋,這導致了檢測時無法制定統一的檢測部位。

結合以上因素,同時結合考慮到全國各省檢測中心檢測能力的不統一,本指導原則暫未增加此項技術指標。

定製式活動義齒的主要技術指標:

1.義齒中除組織面外,人工牙、基託、卡環及連接體均應光滑。

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爲“修復體中除組織面外,假牙、基託、卡環及連接體均應高度拋光。表面粗糙度應達到Ra≤0.025。”

本指導原則將“假牙”用“人工牙”代替,用詞更加準確。

本指導原則去除了“表面粗糙度應達到Ra≤0.025”的要求。這主要考慮到:一是對於活動義齒的膠連部分測量表面粗糙度在實際檢測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若金屬粗糙度比較樣塊也不合理;二是對於活動義齒金屬部分,如齶杆,在臨牀上會根據需要特殊製作成帶有一定紋理的表面。

2.金屬內部質量:活動義齒卡環體與卡環臂連接處,經X射線拍攝膠片檢查應滿足:卡環其他部分應無氣泡砂眼,且連接處至尖端圖像應變化均勻。

本指導原則增加了此項要求。主要考慮到臨牀的需求,內部質量關注的部位爲臨牀上認爲容易出現斷裂,不可出現鑄造缺陷的部位。

3.義齒鑄造的連接體和卡環不應有肉眼可見的氣孔、裂紋和夾雜。鑄造的連接體和卡環不應有肉眼可見的氣孔、裂紋和夾雜;卡體與卡臂連接處的最大厚度不小於1mm,舌杆下緣的厚度大於等於2 mm,前齶杆的厚度大於等於1 mm,後齶杆的厚度爲1.2 mm—2.0mm,齶板的厚度不小於0.5 mm。

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爲“鑄造的連接體和卡環不應有肉眼可見的氣孔、裂紋和夾雜。”

本指導原則增加了對關鍵部位厚度的要求。關鍵部位的選擇及其厚度的確定依據於臨牀的需求,關鍵部位爲臨牀易出現斷裂的部位。

4.義齒義齒基託樹脂部分的色穩定性良好。

本指導原則增加了此項技術指標。此項技術指標在產品原材料檢測過程中會涉及,此處增加主要考慮:一是對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綜合進行驗證,二是參考了臨牀的實際需求,三是結合檢測中心的檢測經驗,在該原材料檢測過程中此項指標經常會出現不合格。

5. 全口總義齒的上、下頜對合後,上下頜同名後牙均應有接觸。輪番按壓上下頜義齒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區域,上下頜義齒之間應無翹動現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稱“工作尖”)基本位於牙槽嵴頂。

國食藥監械[2003]365號文件中爲“全口總義齒的上、下頜定製式活動義齒對合後,4-7牙位均應有接觸,且上下頜定製式活動義齒之間應無翹動現象。”

本指導原則增加了“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稱“工作尖”)基本位於牙槽嵴頂。”並對語句進行了規範。

此處增加主要考慮到結合臨牀的需求,對要求進行細化。

5.5 五、參與編寫的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及北大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市醫療器械檢驗所、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口腔專業小組、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解放軍306醫院全軍口腔疾病診治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院、清華大學核能新能源技術研究院的專家、北京市相關生產企業代表組成,特別是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全程參與了本原則的研討和制訂,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