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821—2023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學校衛生 衛生標準 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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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 T 8 2 1 — 2 0 2 3 tuō yù jī gòu zhì liàng píng gū biāo zhǔn

2 基本信息

ICS 03.080.01

CCS C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821—2023《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Evaluation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childcare institution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1日《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3〕13號)發佈,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3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3〕13號

現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WS/T 821-2023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該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10月21日

4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技術審查、技術諮詢協調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兒童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協同創新中心、首都師範大學學前教育學院、北京中基智庫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彩霞、叢中笑、楊印、張玲玲、鄭黨、王瑛、徐軼羣、張雲運、劉昊、李晉紅。

5 標準正文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5.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托育機構的辦託條件、托育隊伍、保育照護、衛生保健、養育支持、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評估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對爲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託照護服務的機構(含幼兒園的託班)的評估。對提供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行。

5.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6675 玩具安全

GB/T3976 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及技術要求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 36246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

JGJ 39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WS/T 678 嬰幼兒輔食添加營養指南

5.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托育機構 childcare institutions

由單位(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或個人舉辦,由專業人員爲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託、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3.2

托育工作人員 childcare providers

托育機構中的所有工作人員。托育工作人員包括托育機構負責人、保育人員、衛生保健人員、保安人員、炊事人員等。

3.3

保育人員 carers

在托育機構中通過創設適宜環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動,爲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生活照護、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體和心理全面發展的人員。

3.4

照護服務 childcare service

根據嬰幼兒發展的年齡特點和個體差異,由托育工作人員在托育機構直接或間接爲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生活照護、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爲家庭和社區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促進嬰幼兒身體和心理的全面發展。

5.4 4 辦託條件

5.4.1 4.1 托育機構資質

4.1.1 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執照,營業範圍中應明確註明“托育服務”或“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

4.1.2 自制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應具有經營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外送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應具有加蓋外送餐單位公章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標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字樣)複印件、具有與外送餐單位簽訂的送餐合同,配有專門的備餐間。

4.1.3 應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要求,具有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4.1.4 應具備年度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4.1.5 應在托育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完成備案。

5.4.2 4.2 環境空間

4.2.1 設有滿足嬰幼兒生活遊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生活用房應佈置在3 層及以下,不應佈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配備保健觀察室,建築面積不少於 6 平方米,至少設有 1 張兒童觀察牀;保健觀察室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並應與嬰幼兒活動路線分開。有乳兒班(6-12 個月)和託小班(12-24 個月)的設有配奶的操作檯或配奶室。乳兒班設有哺乳室或有布簾等遮擋的可供哺乳的空間,以及輔食調製臺。設有機構的嬰幼兒專用的盥洗室和廁所,盥洗室內有流動水洗手裝置。有活動區、就餐區、睡眠區(可混用)。

4.2.2 爲嬰幼兒提供與生活遊戲相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所,面積適宜。乳兒班(6-12 個月)活動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15 平方米。託小班(12-24 個月)和託大班(24-36 個月)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低於35 平方米,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使用面積不小於 50 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地面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採用軟質地坪。有獨立室外活動場地的,嬰幼兒人均使用面積不小於 3 平方米。無獨立室外活動場地的,設室內運動場地。

4.2.3 嬰幼兒用房明亮,天然採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採取遮陽措施。

4.2.4 房屋空氣質量應合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GB/T18883。室外活動場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36246。

5.4.3 4.3 設備設施

4.3.1應配置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和安全衛生要求的生活設備設施,嬰幼兒桌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3976。

4.3.2 嬰幼兒的生活和遊戲空間應安全,地面、窗戶、防護欄、傢俱、家電等設備設施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39。

4.3.3 嬰幼兒用房通風,溫度和溼度適宜,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JGJ 39。

5.4.4 4.4 玩具材料

4.4.1 配備符合不同月齡嬰幼兒動作、認知、語言、情感與社會性等各個領域發展特點的玩具,數量充足、多樣,具有安全環保標識,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GB6675。鼓勵結合地域特點和嬰幼兒特點,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具,玩具安全、環保。

4.4.2 配備符合不同月齡嬰幼兒認知發展水平的圖書,數量充足、種類多樣。每名幼兒不少於1 冊,種類不少於4類,且乾淨環保。

5.5 5 托育隊伍

5.5.1 5.1 人員配備

5.1.1 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 年以上的經歷。

5.1.2 保育人員應具有中專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並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相關專業背景,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合理配備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不低於以下標準:乳兒班 1:3,託小班 1:5,託大班1:7。18 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 18 人,且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人數比例不低於 1:5。

5.1.3 托育機構應配備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收託 50 名及以下嬰幼兒的,至少配備 1 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收託 50 名以上、100 名及以下嬰幼兒的,至少配備 1 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託 100 名以上嬰幼兒的,至少配備 1 名專職和 1 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衛生保健人員工作期間應接受繼續教育培訓,且考覈合格。

5.1.4 自制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收託 50 名及以下嬰幼兒的,應配備 1 名炊事人員;收託50 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嬰幼兒應增加 1 名炊事人員。外送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5.1.5 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且在有效期內(每年至少健康檢查一次,健康檢查項目依據《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不帶病上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5.1.6 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有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5.2 5.2 隊伍建設

5.2.1 負責人應經過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培訓總時間不少於 60 學時,其中理論培訓不少於40學時,實踐培訓不少於 20 學時。保育人員應經過托育機構保育人員培訓合格,培訓總時間不少於120 學時,其中理論培訓不少於60 學時,實踐培訓不少於 60 學時。

5.2.2 支持托育工作人員的專業提升,鼓勵通過各種途徑(如教研、跟崗學習等)學習發展。5.2.3 通過建立制度、組織培訓、監測心理評估等方式,確保托育工作人員身心健康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無任何暴力、虐待、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語言和行爲(如辱罵、推搡、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漠視等),托育機構等若發現托育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爲,應依法向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5.5.3 5.3 權益保障

應依法與所有托育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所有托育工作人員的工資應按月足額及時發放,併爲所有符合條件的托育工作人員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

5.6 6 保育照護

5.6.1 6.1 情感氛圍

創設安全、寬鬆、快樂的情感氛圍。保育人員以溫暖、尊重的態度與嬰幼兒積極交流互動,儘可能及時迴應嬰幼兒情感需求。

5.6.2 6.2 生活照護

6.2.1 根據嬰幼兒的生理節律科學安排哺餵、飲水、進餐、換尿布、如廁、盥洗、睡眠活動等一日生活,各項內容時間安排相對固定,保證作息的規律性。一日生活的過渡環節組織有序,把握過渡環節中蘊含的嬰幼兒學習與發展機會,基本無消極等待時間。

6.2.2 嬰幼兒的午睡或休息時間適宜,可保證不同月齡段嬰幼兒有充足的睡眠時間。嬰幼兒喝奶或進餐後有休息放鬆的時間。應爲嬰幼兒提供適宜、安全的睡眠環境。定期消毒幼兒睡眠用具,保證乾淨衛生。應在嬰幼兒睡眠期間做好巡視和照護,並做好巡查記錄。

6.2.3 根據嬰幼兒的月齡特點培養自主進餐的習慣能力,爲嬰幼兒營造愉快的進餐氛圍並加強進餐看護,培養嬰幼兒良好飲食行爲習慣,引導嬰幼兒均衡膳食、規律就餐。

6.2.4 根據嬰幼兒月齡特點和發展水平,提供自我照料的機會,鼓勵嬰幼兒發展生活自理能力,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

5.6.3 6.3 發展支持

6.3.1 根據嬰幼兒的月齡特點、實際發展情況和個體差異等特點,制訂多種形式的活動計劃(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計劃等)和明確的發展性目標。活動計劃以自由分散活動爲主,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時間應適合不同月齡段嬰幼兒的發展特點,託小班(13-24 個月)每次集體活動時間 5-8 分鐘,託大班(25-36 個月)每次集體活動時間10-15分鐘;內容涵蓋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內容全面、相對均衡、貼近嬰幼兒生活。

6.3.2 嬰幼兒每日室內外活動時間不少於 3 小時,其中戶外活動不少於 2 小時。乳兒班及小月齡段嬰幼兒,可酌情減少戶外活動時間,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也可酌情調整戶外活動時間。提供適宜且充足的材料,開展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活動,鍛鍊嬰幼兒的精細動作技能

6.3.3 在生活照護中積極地通過語言交流和非語言交流,激發嬰幼兒與同伴或成人的交流互動,利用機會和嬰幼兒共讀圖書、共念兒歌,促進嬰幼兒的語言發展。

6.3.4 爲嬰幼兒提供豐富的感知環境和操作材料,引導和支持嬰幼兒利用視、聽、觸、嗅等各種感覺器官探索感知,獲得豐富的直接經驗

6.3.5 鼓勵嬰幼兒嘗試完成力所能及的任務,使嬰幼兒感受自己的能力,增強自信心和自主性。

5.7 7 衛生保健

5.7.1 7.1 衛生保健工作制度

7.1.1 衛生保健工作制度內容應完整。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嬰幼兒照護內容)、膳食管理制度、體格鍛鍊制度、衛生與消毒制度、健康檢查制度、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制度、常見疾病預防與管理制度、傷害預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衛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7.1.2 機構對各項衛生保健工作制度落實情況定期檢查反饋,衛生保健人員、保育人員應掌握衛生保健基本要求(如消毒知識、全日觀察的內容、傳染病預防及處理等)。

5.7.2 7.2 健康管理

7.2.1 收託時查驗全體入托嬰幼兒的“預防接種證”和入托體檢表。

7.2.2 應爲每名嬰幼兒建立完整的健康檔案。鼓勵與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建立相關幼兒綠色轉診通道,及時進行評估干預。

7.2.3 應做好每日晨檢和午檢,對嬰幼兒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及巡視,並做好記錄,發現嬰幼兒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完整記錄。

7.2.4 做好嬰幼兒視力保護,2 歲以下不宜接觸屏幕。2~3 歲幼兒在托育機構一日生活中屏幕時間累計不超過半小時,每次不宜超過 10 分鐘。內容應無暴力等不健康元素

5.7.3 7.3 膳食營養

7.3.1 根據嬰幼兒營養需要,編制營養食譜並且每週進行更換。提供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正餐和加餐,保證食物品種多樣、食物量適宜。

7.3.2 食物烹調方式、食材加工大小等符合嬰幼兒發育特點。

7.3.3 對於存在明確食物過敏嬰幼兒注意食物迴避。鼓勵有條件的機構爲存在營養問題的嬰幼兒提供特殊飲食。

7.3.4 設有乳兒班的托育機構有標識清楚的奶瓶存放處和母乳儲存的專用冰箱,並有專人管理,有專人負責對嬰幼兒按需餵養。

5.7.4 7.4 傳染病管理

7.4.1 應做好日常衛生和預防性消毒工作。

7.4.2 有隔離觀察空間。建立與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防保組)的聯動機制,建立傳染病防控的有效溝通機制。

7.4.3 有專人對缺勤嬰幼兒進行患病追蹤管理,並做好患病兒童記錄。

7.4.4 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幼兒,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傳染病續發或暴發。患傳染病幼兒返回時須持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5.7.5 7.5 常見病管理

7.5.1 對貧血營養不良、超重肥胖的嬰幼兒進行登記和管理,並提供相應的照護。

7.5.2 對藥物過敏或食物過敏、先天性心臟病哮喘癲癇等疾病及心理行爲異常的嬰幼兒進行登記,督促家長依託社區婦幼保健機構進行規範管理。

5.8 8 養育支持

5.8.1 8.1 與家長合作

8.1.1 應與家長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方法等;做好新生入托登記,瞭解嬰幼兒的基本信息

8.1.2 應通過不同方式做好對家長的信息告知、與家長的日常溝通,在照護理念與方法上努力與家長達成共識,踐行家託共育。

8.1.3 採用不同方式(如講座、家長會、科普資料推送等)向家長傳播科學育兒知識和方法,根據家長的個別化需求提供育兒諮詢服務。

8.1.4 定期開展家長滿意度調查,瞭解家長(或主要養護者)的意見與建議,並根據其意見改進托育工作。

5.8.2 8.2 與社區聯動

積極與社區聯動,爲社區幼兒及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支持(如親子活動、育兒宣傳活動、入戶指導、早期干預等)。充分利用社區資源,支持托育機構照護服務。

5.9 9 安全保障

5.9.1 9.1 安全領導組織建設

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是機構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托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崗位安全職責明確,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且安全工作有計劃、有要求、有總結。

5.9.2 9.2 安全制度建設

9.2.1 建立外來人員出入登記制度、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出行及戶外活動安全規範。9.2.2 建立消防設備檢查制度、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制度及維護檢修制度、監控視頻存儲和調取制度、食品安全檢查制度等。

5.9.3 9.3 安全隱患排查

9.3.1 每月有專人檢查設備設施,並記錄維護及維修情況。

9.3.2 設有消防專責人員,每月定期檢查消防設備,並做好記錄。確保消防設備完好、有效,且位置擺放正確。9.3.3 設有食品安全檢查專責人員。自制餐的托育機構,負責食品出入庫、標準操作流程檢查、食品留樣、食堂衛生、飲用水質安全檢查等;外送餐的托育機構,負責向送餐方索要相關憑證記錄並留存,負責食品留樣、分餐間衛生、飲用水質安全檢查等。做好檢查記錄。

5.9.4 9.4 安全防控體系建設

9.4.1 完善人防建設。在入托和離託環節,有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值班,有專人在現場維護秩序及確保嬰幼兒安全,着裝規範、裝備齊全。

9.4.2 完善物防建設。按執勤人數至少配備以下防衛器械:防暴頭盔(1 頂/人)、防護盾牌(1 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

9.4.3 完善技防建設。具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一鍵式報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

5.9.5 9.5 應急管理

9.5.1 制訂防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防暴、預防傳染性疾病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責任到人。

9.5.2 定期組織防災、防暴、傳染病處理的應急演習。

9.5.3 機構應配有急救物資,定期開展急救相關培訓。托育工作人員掌握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意外傷害發生時,熟悉上報流程。衛生保健人員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窒息、燙傷、磕碰傷、脫臼骨折等),意外傷害發生時可按照規範進行應急處理,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5.9.6 9.6 安全教育

9.6.1 制訂並落實嬰幼兒安全教育工作計劃,定期總結。

9.6.2 在日常生活與活動中向嬰幼兒滲透安全教育,應確保嬰幼兒受教育率達到 100%。定期面向嬰幼兒家長開展安全教育。

5.9.7 9.7 風險防控

9.7.1 購買至少一種托育機構責任類保險。

9.7.2 近三年未發生幼兒傷害事故

5.10 10 機構管理

5.10.1 10.1 文化建設

注重文化建設,有明確的辦託理念以及正確的照護理念。理念符合國家的嬰幼兒照護工作方針和相關法律法規。

5.10.2 10.2 組織架構與崗位職責

10.2.1 設置合理、規範、健全的組織架構。組織架構包括但不限於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後勤保障與安全等,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

10.2.2 所有托育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明確。

5.10.3 10.3 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沒有勞動糾紛,定期進行崗位考覈,人事檔案健全、信息翔實。

5.10.4 10.4 費用公示

執行費用公示制度。對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退費標準及膳食費專款專用情況。

5.11 11 等級評估

5.11.1 11.1 評估原則

全面客觀,質量爲重,注重實效,獨立公正,以評促建。

5.11.2 11.2 評估方法

質量評估總分爲 1000 分,包括辦託條件 100 分,托育隊伍 140 分,保育照護200 分,衛生保健210分,養育支持80 分,安全保障 200 分,機構管理 70 分。

評估時按“A 級(優秀)”“B 級(合格)”“C 級(不合格)”“D 級(需要重大改進)”進行評估評估內容見附錄 A。

A 級(優秀):16 項基礎標準指標全部評爲“通過”,同時根據附錄 A 評估總得分不低於900 且每一個一級指標得分不低於該一級指標總分的 60%。

B 級(合格):16 項基礎標準指標全部評爲“通過”,同時根據附錄 A 評估總得分不低於600 且每一個一級指標得分不低於該一級指標總分的 60%。

C 級(不合格):16 項基礎標準指標全部評爲“通過”,但根據附錄 A 評估總得分低於600 或某一個一級指標得分低於該一級指標總分的 60%。

D 級(需要重大改進):16 項基礎標準指標有任何 1 項被評爲“不通過”。11.3 評估機構

具有專業性,熟悉辦託規律和嬰幼兒年齡特點,經主管部門認可或推薦的事業單位、高校、研究機構等。

5.11.3 11.4 評估人員

11.4.1 熟悉有關法律和政策,熟悉托育機構照護服務工作的衛生健康系統工作人員或經質評估培訓合格的第三方機構評估人員。

11.4.2具有維護質量評估工作客觀、公平、公正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11.4.3 參與質量評估工作之前應向有關方面申明利益相關性。

5.11.4 11.5 質量評估

評估機構根據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評估工具)(附錄 A)開展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6 附錄A(規範性)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評估工具)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評估工具)見表A.1。

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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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參考文獻

[1] JGJ 39《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2]GB 36246《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

[3]GB/T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4]GB/T3976 《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及技術要求》.

[5]GB6675 《玩具安全》. [6]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7]WS/T 678 《嬰幼兒輔食添加營養指南》.

[8]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

[9]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

[10]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

[11]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

[12]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

[13]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

[14]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

[15]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托育機構負責人培訓大綱(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1〕449號).

[16]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托育機構保育人員培訓大綱(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1〕449號).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衛婦社發〔2012〕35號).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19]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21〕2號).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

[21] 世界衛生組織5歲以下兒童的身體活動,久坐行爲睡眠指南》2019年版.

[22] 中國營養學會《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22年版.

[23] 中國營養學會《中國學齡前兒童膳食指南》2022年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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