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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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óng cūn yì wù jiāo yù xué shēng yíng yǎng gǎi shàn jì huá shí shī xì zé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2012年5月23日教財[2012]2號印發,自2012年5月23日起實施。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指導各地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

3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 營養改善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爲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 成立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主體爲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分工負責。要建立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層層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省級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統籌規劃國家試點和地方試點;統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縣級政府是學生營養改善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作爲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工作,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建設,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配合衛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門開展營養知識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加大投入,落實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產品價格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推進降低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稅費工作。

(四)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鼓勵和推動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應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從生產技術上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農產品種植、養殖等生產實踐活動

(五)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爲

(七)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辦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託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

(十)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十一)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保證資金安全。

(十二)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三)供銷部門要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要加強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與學校建立採購關係,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給體系。

第七條 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重點做好食堂管理,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組織和管理學生就餐。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創新供餐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營養改善計劃的宣傳工作,做好宣傳方案,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準確、深入宣傳有關政策,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試點縣和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應、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營養宣傳教育等方面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爲穩步推進營養改善計劃積累經驗,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十一條 建立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營養改善計劃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的工作負管理責任。

(二)實行目標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和有關企業(個人)之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並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考覈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相關專項經費;對工作組織得力、任務完成較好的,予以表彰或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全國學生營養辦定期編髮工作簡(通)報,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各省、市、縣學生營養辦定期以工作簡報、工作報告等形式逐級反映和上報本地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地方各級政府應明確規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保證信息公開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將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督促供餐單位和個人定期公佈配餐食譜、數量和價格,嚴禁剋扣和浪費。

第十二條 試點地區以縣爲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彙總審覈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4 第三章 供餐內容與模式

第十三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適合當地學生的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爲主,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校可以選擇加餐或課間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營養要求,確保食品新鮮安全。供餐食品特別是加餐應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爲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有條件的學校可適度開展勤工儉學,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三)供餐食譜。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四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供餐模式,以學校食堂供餐爲主,企業(單位)供餐模式爲輔。對一些偏遠地區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和企業(單位)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實行家庭(個人)託餐。

(一)學校食堂供餐。由學校食堂爲學生提供就餐服務。

(二)企業(單位)供餐。向具備資質的餐飲企業、單位集體食堂購買供餐服務。

(三)家庭(個人)託餐。由學校附近家庭或個人,在嚴格規範准入的前提下,承擔學生就餐服務。

試點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與改造,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體過渡期由省級政府統籌確定。

第十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行供餐准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爲學生供餐;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經相關部門審覈後方可爲學生供餐;託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准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覈後方可供餐。地方政府應爲託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具體准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同時應結合實際,定期進行修訂。

(二)縣級政府組織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不具備准入要求的,嚴禁參與招標。

(三)採取校外供餐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爲首要條件,在縣級政府確定的推薦名單中進行選擇。

第十六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託餐實行退出機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供餐資格。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出現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擅自更換履約人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協議)的行爲的。

(五)供餐期間存在剋扣、減量、延時、拒絕供餐或服務態度惡劣等行爲,情節較爲嚴重的。

(六)在學校膳食委員會組織的測評中,兩次不合格的。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 科學指導營養供餐。

(一)縣級以上政府成立學生營養指導專家組。制定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指導試點縣、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科學合理供餐。組織開展學生營養狀況監測評估。制定營養宣傳教育指南,指導學校及社會進行營養科普宣傳。

(二)試點縣和學校應結合學生營養狀況,根據專家組制定的膳食營養指南或帶量食譜,選擇肉、蛋、奶和其他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作爲主要供餐內容,建立定時、定量供給制度,保證學生充足的能量營養攝入。

第十八條 加強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形式,向學生、家長、教師、學校管理人員和供餐人員普及科學營養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營養觀念,促進科學合理供餐。

(二)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健康教育時間,對學生進行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行爲模式,引導學生拒絕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廣大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

第十九條 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制度。

試點縣要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評估方案,確定一定數量的學校作爲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常規監測評估。在常規監測的基礎上,每年對部分試點地區和學校開展重點監測,及時跟蹤瞭解學生營養改善情況,爲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5 第四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條 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一)各地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分期實施,逐步達標。

(二)各地要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項目,將學生食堂列爲重點建設內容,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專門安排食堂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並向國家試點地區適當傾斜。

(三)地方政府負責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廚具、餐具、清洗消毒設備配置等基礎條件的改善,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食堂建設要本着“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利用閒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爲學生就餐提供基本條件。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竈。

(五)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覈後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後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

第二十一條 重視學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考覈學校工作時,將食堂管理作爲重要指標。

(二)學校應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爲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並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餘教師中轉崗,也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接受業務技能培訓。

(四)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爲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縣級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五)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一)學校食堂實行專賬覈算。要加強收支管理、成本覈算和票據管理,加強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二)學校食堂結餘款項滾動使用,統一用於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貼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6 第五章 食品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 試點地區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試點縣要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試點地區應堅持安全第一、穩步推進的原則,組織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評估情況,安排所轄學校分期分批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凡供餐條件不能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暫緩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範食品採購、貯存、加工、留樣、配送等環節的管理。

(一)食品採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計劃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場所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燬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

(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並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備送餐條件和資質。送餐車輛及用具必須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培訓。

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能力。有條件的試點縣,可將涉及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供貨商等一併納入培訓。

第二十八條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逐級逐校制訂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7 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金安排。

(一)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覈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爲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根據經費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不得用中央專項資金抵減“一補”資金。

(四)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資金撥付。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將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覈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

中央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爲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中央專項資金結餘滾動用於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資金監管。

(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各地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臺,建立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託餐家庭(個人)應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8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

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問責制度,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辦法,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對本系統(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爲重要工作內容定期督導;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專項監督。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學生營養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及專項檢查

(三)人大政協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監督。

(四)社會監督。各地應成立學生、家長、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小組,設置舉報電話和公衆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重點。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資金安全和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實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機制。

2.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3.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

4.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的供貨商是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程序是否合規合法

5.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6.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滿足營養需求,是否建立營養監測評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資金安全。

1.年度預算是否及時下達,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

2.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佔、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

3.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4.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是否符合程序

5.結餘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6.食堂聘用人員工資、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是否擠佔學校公用經費。

7.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職責履行。

1.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

2.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範。

3.是否成立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

4.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5.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監督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執行。

6.對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跟蹤督導、檢查

7.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條 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爲,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由各級學生營養協調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本級學生營養辦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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