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美舒利幹混懸劑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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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í měi shū lì gàn hún xuán jì

2 藥品標準

2.1 正式名

尼美舒利幹混懸劑

2.2 漢語拼音

Nimeishuli Ganhunxuanji

2.3 標準號

WS-167(X-150)-2000(2)

2.4 拉丁文或英文

Nimesulide Suspension

2.5 主要活性成分

本品含尼美舒利(C13H12N2O5S)#5應爲標示量的93.0~107.0%

2.6 性狀

本品爲淡黃色的顆粒狀細粉,味甜。

2.7 鑑別

(1)取本品的細粉適量(約相當於尼美舒利50mg),加0.1mol/L氫氧化鈉液8ml,振搖,使尼美舒利溶解,加硫酸試液2~4滴,即生成綠色沉澱。

(2)取本品細粉適量(約相當於尼美舒利50mg),加乙醇8ml,振搖,使尼美舒利溶解,加醋酸3滴與鋅粉50mg,搖勻,置水浴上加熱約5分鐘,放冷,濾過,濾液加氨制硝酸銀數滴,振搖,即生成黑色沉澱。

(3)取本品的細粉適量,加無水甲醇適量,振搖,使尼美舒利溶解,濾過,取濾液加無水甲醇製成每1ml中約含尼美舒利24μg的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IV A)測定,在298nm的波長處有最大吸收,在326nm的波長附近有肩峯。

2.8 檢查

酸鹼度 取本品適量(約相當於尼美舒利50mg),加新沸過的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佈 天津市藥品檢驗所 審覈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委員會 審訂 重慶華邦製藥有限公司 提出

國家醫藥管理局天津藥物研究院

本標準自2000年5月27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保護期6年,保護期內,其他單位不得仿製。

水50ml,攪拌,濾過,取濾液,依法測定(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VI H),pH值應爲5.5~7.5。

粒度 取本品5包,稱定重量,置藥篩內,過篩保持水平狀態,左右往返輕輕篩動3分鐘,不能通過二號篩的顆粒,不得超過供試量的2.0%。

乾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乾燥恆重,減失重量不得過2.0%(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VII L)。

其它 應符合口服混懸劑項下有關的各項規定(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I O)。

2.9 含量測定

取裝量檢查項下的內容物,研勻,精密稱取適量(約相當於尼美舒利10mg),置100ml量瓶中,加0.05mol/L氫氧化鈉液適量,振搖10分鐘,使尼美舒利溶解,用0.05mol/L氫氧化鈉液稀釋至刻度,搖勻,濾過,棄去初濾液,精密量取續濾液5ml,置50ml量瓶中,用0.05mol/L氫氧化鈉液稀釋至刻度,搖勻。照分光光度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IV A),在393nm的波長處測定吸收度;另取經105℃乾燥恆重尼美舒利對照品適量,精密稱定,用0.05mol/L氫氧化鈉溶解並定量稀釋製成每1ml中含0.01mg的溶液,同法測定,計算,即得。

2.10 作用與用途

抗炎、解熱、鎮痛藥。用於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骨關節炎等。

2.11 用法與用量

2.12 注意

對本品、乙酰水楊酸或對其他非甾體類藥過敏者禁用。胃腸道出血消化潰瘍活動患者及腎功能嚴重不全患者禁用。

2.13 劑量

口服一次半袋至一袋(含尼美舒利50~100mg),一日2次。

2.14 標示量

應爲標示量的93.0~107.0%

2.15 類別

2.16 製劑

口服一次半袋至一袋(含尼美舒利50~100mg),一日2次。

2.17 規格

1g:0.1g。

2.18 貯藏

密閉,在乾燥保存

2.19 有效期

暫定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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