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hū xī nèi jìng zhěn liáo jì shù guǎn lǐ guī fàn (2013nián bǎn )
《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範(2013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3年12月27日國衛辦醫發〔2013〕44號印發,自2013年12於27日起施行,2012年印發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範(2012年版)》同時廢止。
爲加強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與管理,規範呼吸內鏡臨牀診療行爲,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本規範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基本要求。
2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醫療機構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二)具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相關專業診療科目,有與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相關的輔助科室和設備,並滿足下列要求:
1.臨牀科室。
(1)二級及以上醫院,其中綜合性醫院設有呼吸相關疾病專業組,專科醫院設有呼吸疾病相關科室。
2.呼吸內鏡工作室。
(1)滿足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工作要求,包括術前準備室、內鏡診療室和術後觀察室等。開展內科胸腔鏡診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具備滿足無菌手術條件的內鏡診療室或手術室。
(2)配備滿足呼吸內鏡診療工作要求的內鏡設備和相關器械、耗材。
(3)配備心電監護儀(含血氧飽和度監測功能)、除顫儀、吸氧裝備、簡易呼吸器等急救設備和急救藥品。
3.開展全身麻醉(含基礎麻醉)下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醫療機構,設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專業醫師,具備呼吸內鏡相關的麻醉技術臨牀應用能力、併發症的綜合處理和搶救能力。
(三)有經過呼吸內鏡診療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具備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五)擬開展風險高、過程複雜、難度大,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附件1)的醫療機構,在滿足以上基本條件的情況下,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三級醫院,開展呼吸系統疾病診療工作不少於10年,近5年內累計完成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累計不少於100例,或按照三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附件2)不少於200例。技術水平在本地區處於領先地位。
2.具備滿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監護室。
3 二、人員基本要求
3.1 (一)醫師。
1.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爲與開展的呼吸內鏡診療相適應的臨牀專業。
(2)具有3年以上臨牀工作經驗,目前從事呼吸系統疾病診療相關工作,累計參與呼吸內鏡診療技術操作不少於50例。
(3)經過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系統培訓並考覈合格。
2.擬獨立開展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醫師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開展呼吸系統疾病診療工作不少於5年,取得主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年以上。累計獨立完成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300例;其中按照三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100例。
(2)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定的四級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基地系統培訓並考覈合格。
3.本規範實施前,符合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相關條件和標準的醫師,可以不經過培訓,但須經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審覈而開展按照三級及以下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工作。
4.本規範實施前,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師,可以不經過培訓,但須經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審覈而開展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同行專家評議專業技術水平較高,並獲得2名以上本專業主任醫師推薦,其中至少1名爲外院醫師。
(2)在三級醫院從事呼吸內鏡診療工作不少於10年,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主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年以上。近5年累計獨立完成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100例。
(3)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適應證選擇符合要求。近3年未發生二級以上負主要責任的與呼吸內鏡診療相關的醫療事故。
3.2 (二)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4 三、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呼吸系統疾病的診療規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操作規範和診療指南,嚴格掌握手術適應證和禁忌證。
(二)呼吸內鏡診療臨牀應用由具有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本院在職醫師決定,實施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由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職醫師決定,術者由符合本規範要求的醫師擔任。術前應當確定技術方案和預防併發症的措施,術後制訂合理的治療與管理方案。
(三)實施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前,應當向患者或其法定監護人或授權代理人告知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四)加強呼吸內鏡診療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內鏡診療後隨訪制度,並按規定進行隨訪、記錄。
(五)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開展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醫療機構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5 四、培訓
擬從事呼吸內鏡診療工作的醫師應當接受系統培訓並考覈合格。其中從事按照三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工作的醫師應當接受不少於3個月的系統培訓,從事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工作的醫師應當接受不少於6個月的系統培訓。
5.1 (一)培訓基地。
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定四級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基地,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本轄區三級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基地,並組織開展相應培訓工作。
國家四級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三級甲等醫院。
2.開展呼吸系統疾病診療工作不少於10年,具備相應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呼吸內科(或者結核病科)和胸外科實際開放牀位總數不少於80張。
3.近3年累計收治呼吸系統疾病患者不少於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1000例,其中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150例。同時,每年開展內科胸腔鏡、超聲支氣管鏡診療操作總數不少於100例。
4.有不少於3名具備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指導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有與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工作相適應的人員、技術、設備和設施等條件。
6.近3年舉辦過全國性的與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相關的專業學術會議或承擔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2 (二)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醫師培訓要求。
1.在指導醫師指導下,參與完成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呼吸內鏡診療操作不少於50例,並考覈合格。
2.在指導醫師的指導下,接受培訓的醫師應參與對患者的全過程管理,包括診療操作術前評價、診斷性檢查結果解釋、呼吸內鏡診療操作、操作過程記錄、圍手術期處理、危重患者的診療操作後監護治療和術後隨訪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內鏡診療技術培訓6個月以上,有境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證明,並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定培訓基地考覈合格後,可以認定爲達到規定的培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