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ér tóng ěr jí tīng lì bǎo jiàn jì shù guī fàn
《兒童耳及聽力保健技術規範》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4月9日衛辦婦社發〔2013〕26號印發。
3 二、服務對象
轄區內0~6歲兒童。
4 三、內容與方法
新生兒期聽力篩查後,進入0~6歲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在健康檢查的同時進行耳及聽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齡爲聽力篩查的重點年齡。
4.1 (一)檢查內容。
1.耳外觀檢查。檢查有無外耳畸形、外耳道異常分泌物、外耳溼疹等。
2.聽力篩查。運用聽覺行爲觀察法(表1)或便攜式聽覺評估儀(表2)進行聽力篩查。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可採用篩查型耳聲發射儀進行聽力篩查。
年 齡 | |
6月齡 | 不會尋找聲源 |
12月齡 | 對近旁的呼喚無反應 不能發單字詞音 |
24月齡 | 不能按照成人的指令完成相關動作 不能模仿成人說話(不看口型)或說話別人聽不懂 |
36月齡 | 吐字不清或不會說話 總要求別人重複講話 經常用手勢表示主觀願望 |
表2 0~6歲兒童聽覺評估儀聽力篩查陽性指標(室內本底噪聲≤45dB(A))
年齡 | 測試音強度 | 測試音頻率 | 篩查陽性結果 |
12月齡 | 60 (dB SPL,聲場) | 2kHz(囀音) | |
24月齡 | 55 (dB SPL,聲場) | 2、4 kHz(囀音) | |
3-6歲 | 45(dB HL,耳機或聲場) | 1、2、4 kHz(純音) |
4.2 (二)耳及聽力保健知識指導。
1.正確的哺乳及餵奶,防止嗆奶。嬰兒溢奶時應當及時、輕柔清理。
3.洗澡或游泳時防止嗆水和耳進水。
8.如有以下異常,應當及時就診:兒童耳部及耳周皮膚的異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異常氣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動作;有耳癢、耳痛、耳脹等症狀;對聲音反應遲鈍;有語言發育遲緩的表現。
4.3 (三)轉診。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及時轉診至兒童聽力檢測機構做進一步診斷。
3.耳聲發射篩查未通過。
6 五、工作要求
(一)爲兒童提供定期耳外觀檢查和聽力篩查,同時進行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宣傳教育工作。聽力篩查未通過者應當及時轉診到聽力檢測機構。
(二)從事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兒童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覈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三)聽力篩查設備應定期經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標定。聽覺評估儀技術指標:聲音種類爲純音、囀音;頻率範圍爲0.5、1.0、2.0、4.0 kHz;聲音強度爲插入耳機25~100 dB HL;聲場測聽揚聲器的強度爲20~90 dB SPL/HL,每5dB一檔。
(四)篩查房屋應當安靜,遠離電梯、超聲等輻射干擾,室內本底噪聲≤ 45 dB(A)。
(五)做好轄區內篩查未通過兒童的追訪,並記錄篩查、診斷和干預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