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耳及聽力保健技術規範

法規文件 技術規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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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ér tóng ěr jí tīng lì bǎo jiàn jì shù guī fàn

兒童耳及聽力保健技術規範》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4月9日衛辦婦社發〔2013〕26號印發。

兒童耳及聽力保健技術規範

2 一、目的

早期發現聽力損失,及時進行聽覺言語干預及康復,保護和促進兒童聽覺和言語發育,減少兒童聽力和言語殘疾,提高兒童健康水平。

3 二、服務對象

轄區內0~6歲兒童

4 三、內容與方法

新生兒期聽力篩查後,進入0~6歲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在健康檢查的同時進行耳及聽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齡爲聽力篩查的重點年齡。

4.1 (一)檢查內容。

1.耳外觀檢查檢查有無外耳畸形外耳道異常分泌物、外耳溼疹等。

2.聽力篩查。運用聽覺行爲觀察法(表1)或便攜式聽覺評估儀(表2)進行聽力篩查。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可採用篩查型耳聲發射儀進行聽力篩查

表1  0~3歲兒童聽覺觀察法聽力篩查陽性指標

年  齡

聽覺行爲反應

6月齡

不會尋找聲源

12月齡

對近旁的呼喚無反應

不能發單字詞音

24月齡

不能按照成人的指令完成相關動作

不能模仿成人說話(不看口型)或說話別人聽不懂

36月齡

吐字不清或不會說話

總要求別人重複講話

經常用手勢表示主觀願望

表2  0~6歲兒童聽覺評估聽力篩查陽性指標(室內本底噪聲≤45dB(A))

年齡

測試音強度

測試音頻率

篩查陽性結果

12月齡

60 (dB SPL,聲場)

2kHz(囀音)

聽覺反應

24月齡

55 (dB SPL,聲場)

2、4 kHz(囀音)

任一頻率聽覺反應

3-6歲

45(dB HL,耳機或聲場)

1、2、4 kHz(純音)

任一頻率聽覺反應

4.2 (二)耳及聽力保健知識指導。

1.正確的哺乳及餵奶,防止嗆奶。嬰兒溢奶時應當及時、輕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潔外耳道,避免損傷

3.洗澡或游泳時防止嗆水和耳進水。

4.遠離強聲或持續的噪聲環境,避免使用耳機。

5.有耳毒性藥物致聾家族史者,應當主動告知醫生。

6.避免頭部外傷外耳道異物

7.患腮腺炎、腦膜炎等疾病,應當注意聽力變化。

8.如有以下異常,應當及時就診:兒童耳部及耳周皮膚的異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異常氣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動作;有耳癢耳痛耳脹症狀;對聲音反應遲鈍;有語言發育遲緩的表現。

4.3 (三)轉診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及時轉診兒童聽力檢測機構做進一步診斷。

1.聽覺行爲觀察法篩查任一項結果陽性

2.聽覺評估儀篩查任一項結果陽性

3.耳聲發射篩查未通過。

5 四、流程圖

6 五、工作要求

(一)爲兒童提供定期耳外觀檢查聽力篩查,同時進行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宣傳教育工作。聽力篩查未通過者應當及時轉診聽力檢測機構。

(二)從事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兒童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從事聽力篩查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覈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三)聽力篩查設備應定期經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標定聽覺評估儀技術指標:聲音種類爲純音、囀音;頻率範圍爲0.5、1.0、2.0、4.0 kHz;聲音強度爲插入耳機25~100 dB HL;聲場測聽揚聲器的強度爲20~90 dB SPL/HL,每5dB一檔。

(四)篩查房屋應當安靜,遠離電梯、超聲等輻射干擾,室內本底噪聲≤ 45 dB(A)。

(五)做好轄區內篩查未通過兒童的追訪,並記錄篩查、診斷和干預結果。

7 六、考覈指標

0-3歲聽力篩查覆蓋率=(該年轄區內接受聽力篩查的0-3歲兒童人數/該年轄區內0-3歲兒童人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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