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氏菌純蛋白衍生物

布氏病 體內診斷類生物製品 生物製品 診斷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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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bù shì jūn chún dàn bái yǎn shēng wù

2 英文參考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rucellin(BR-PPD)[2010年版藥典]

3 布氏菌純蛋白衍生物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布氏菌純蛋白衍生物

3.1.2 漢語拼音

Bushijun Chundanbai Yanshengwu

3.1.3 英文名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rucellin(BR-PPD)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用布氏菌經培養、殺菌、除去菌體後的上清液製成的純蛋白衍生物,用於布氏病的臨牀診斷、布氏菌苗接種對象的選擇及布氏菌苗接種後機體免疫反應監測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布氏菌純蛋白衍生物(BP-PPD)生產車間必須與其他生物製品生產車間及實驗室分開,原液生產全部過程,包括布氏桿菌滅活,應在完全隔離的區域內進行,所需設備及器具均須單獨設置並專用。直接用於生產的金屬玻璃等器具,應經過嚴格清洗滅菌處理。

3.4 製造

3.4.1 2.1 菌種

生產用菌種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3.4.1.1 2.1.1  名稱及來源

採用豬布氏菌Ⅰ型CMCC 55007 (S2)菌株。

3.4.1.2 2.1.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3.4.1.3 2.1.3  種子批的傳代

工作種子批啓開至菌體收集,傳代應不超過5代。

3.4.1.4 2.1.4  種子批的檢定
3.4.1.4.1 2.1.4.1  染色鏡檢

應爲革蘭氏陰性桿菌

3.4.1.4.2 2.1.4.2  生化反應
3.4.1.4.3 2.1.4.3  血清學特性

生產用菌種對布氏菌參考血清凝集效價應達到1:800(++)以上。

3.4.1.4.4 2.1.4.4  噬菌體裂解特性

能被布氏菌Wb噬菌體裂解

3.4.1.5 2.1.5  種子批的保存

凍幹菌種保存於8℃以下,液體菌種保存於-70℃以下。

3.4.2 2.2 原液

3.4.2.1 2.2.1  生產用種子

啓開菌種後接種於肝瓊脂斜面培養基,置37℃培養2~3天,根據生長情況,可在肝瓊脂斜面培養基上再傳代1次,生長良好的菌苔,用於生產。

3.4.2.2 2.2.2  生產用培養基

採用肝浸液瓊脂培養基或經批准的其他培養基

3.4.2.3 2.2.3  接種和培養

取2.2.1項生長良好的菌苔,接種於適量的大管肝斜面或克氏瓶中,置37℃培養2天作爲種子,再接種至大管肝斜面或肝瓊脂克氏瓶,置37℃培養2天。

3.4.2.4 2.2.4  收穫及殺菌

培養終止,以生理氯化鈉溶液洗脫培養物,121℃、30分鐘殺菌,殺菌後離心除去菌體,收集上清液。如上清液保存應加入3.0g/L苯酚或其他適宜的防腐劑保存於2~8℃,保存期不超過30天。應防止凍結。

3.4.2.5 2.2.5  純化

收集上清液進行純化。用三氯乙酸和飽和硫酸銨法分別沉澱蛋白質,或採用經批准的方法純化,除菌過濾後即爲原液

3.4.2.6 2.2.6  合併與分裝及凍幹
3.4.2.6.1 2.2.6.1  合併

同批分次純化的原液可以合併,但不得超過5次。

3.4.2.6.2 2.2.6.2  分裝及凍幹

原液檢定合格後,可根據蛋白質含量,將原液稀釋至規定濃度,定量分裝,分裝後立即進行凍幹。

3.4.2.7 2.2.7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2.8 2.2.8  保存有效期

原液保存於2~8℃。液體原液效價測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爲5年;原液凍幹品自效價測定合格之日起,每間隔5年應按3.1項進行檢定,合格後可繼續使用。

3.4.3 2.3 半成品

3.4.3.1 2.3.1  配製

經檢定合格的原液,用0.01mol/L PBS( pH7.2~7.4,含0.0005%聚山梨酯80及3.0g/L苯酚)稀釋至20IU/ml或50IU/ml。

3.4.3.2 2.3.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4.2 2.4.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

3.4.4.3 2.4.3  規格

每瓶1ml、2ml。每1次人用劑量0.1ml,含BR-PPD 1IU。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外觀

原液凍幹品應爲白色疏鬆體。液體原液及凍幹品復溶後應呈棕黃色澄明液體,無不溶物或雜質。

3.5.1.2 3.1.2  復溶時間

凍幹品按標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後,應於3分鐘內完全溶解

3.5.1.3 3.1.3  水分

凍幹品應不高於3.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D)。

3.5.1.4 3.1.4  純度
3.5.1.4.1 3.1.4.1  蛋白質含量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二法)。

3.5.1.4.2 3.1.4.2  多糖核酸含量(2)核酸含量測定  量取供試品2~3ml,採用紫外一可見分光光度法(附錄Ⅱ A),在波長260nm處測定吸光度,按=200計算核酸含量。
3.5.1.5 3.1.5  效價測定
3.5.1.5.1 3.1.5.1  動物法

標準品及本品分別稀釋3個不同稀釋度,取至少4只經布氏菌致敏的體重爲400~600g的白色雌性豚鼠,去毛後於背部脊柱兩側相對部位,分別皮內注射上述稀釋度本品各0.1ml或0.2ml,於注射後24小時、48小時各觀察局部硬結的縱徑與橫徑(可根據48小時的反應結果判定)。計算每個稀釋度2天的硬結反應總和或平均面積,並求其比值,每個稀釋度本品與相應濃度標準品的比值應爲0.8~1.2,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調整稀釋度後再測定效價,直至符合要求。

3.5.1.5.2 3.1.5.2  稀釋度選擇

稀釋度的選擇應能使本品注射後24小時所產生的局部硬結反應直徑爲10~30mm;本品和標準品的硬結反應直徑大小相似,且本品和標準品的3個稀釋度的劑量對數反應曲線應基本平行。如本品效價標準品效價不一致,可用同樣方法複試1次,並算出相當於標準品效價,進行調整,調整後再重新抽樣測定效價,直至符合要求。

3.5.1.6 3.1.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7 3.1.7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1.8 3.1.8  致敏效應試驗

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選用體重300~400g未做過任何試驗的豚鼠各3只。試驗組每隻豚鼠皮內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共3次,每次間隔5天。在第3次注射後15天,試驗組與對照組每隻豚鼠各皮內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連續觀察3天,兩組動物反應應無明顯區別。

3.5.2 3.2 半成品檢定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 3.3 成品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取經布氏菌致敏的豚鼠至少4只,皮內注射0.2ml本品,24小時後豚鼠的平均硬結反應直徑(縱、橫直徑相加除以2)均應不小於5mm。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澄明液體,無不溶物或雜質。

3.5.3.2.2 3.3.2.2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3.3.3.1  pH值

應爲6.8~7.4(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5.3.3.2 3.3.3.2  苯酚含量

應不高於3.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M)。

3.5.3.4 3.3.4  效價測定

取經布氏菌致敏的400~600g豚鼠,皮內注射0.2ml標準品與本品,至少各4只,注射後24小時、48小時各觀察結果1次(可根據48小時的反應結果判定),計算本品和標準BR-PPD的平均硬結反應直徑,計算累計值,並求其比值,應爲0.8~1.2。

3.5.3.5 3.3.5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6 3.3.6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12個月。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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