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18—2017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

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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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18—2017 zhí yè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biān xiě zhǐ nán

2 英文參考

Guideline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criteria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8—2017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Guideline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criteria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7年9月30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17 號)發佈,代替 GBZ/T 218—2009。本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GBZ/T 218—2009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7〕17 號

現發佈《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行業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4—2017 職業性減壓病的診斷(代替GBZ 24—2006);

GBZ 54—2017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代替GBZ 54—2002);

GBZ 294—2017 職業性銦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8—2017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代替GBZ/T 218—2009)。

上述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GBZ 24—2006、GBZ 54—2002、GBZ/T 218—2009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9月30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T 218—2009《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與GBZ/T 218—200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的編寫要求;

——刪除了診斷原則的編寫要求;

——增加了診斷依據的編寫要求;

——修改了診斷分級或分期的編寫要求;

——增加了鑑別診斷的編寫要求;

——刪除了原附錄B(職業病診斷標準的格式);

——增加了附錄B(標準中的字號和字體)。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上海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防治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朝陽醫院、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秋鴻、周安壽、孫道遠、李曉軍、餘晨、謝曉霜、蔣軼文、夏玉靜、谷京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T 16854.1—1997:

——GBZ/T 218—2009。

6 標準正文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病診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編寫的原則、內容、結構和格式。

本標準適用於我國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編寫。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T 20000.1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標準化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GB/T 20000.3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GB/T 20001.1 標準編寫規則 第1部分:術語

6.3 3 編制原則

3.1 標準的制定,應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2 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應符合GB/T 1.1、GB/T 20000.1、GB/T 20000.3、GB/T 20001.1的要求。

3.3 職業病診斷標準中的文字敘述應準確、嚴謹和簡明,便於理解和運用。

3.4 每項標準或系列標準的文體和術語應保持一致。系列標準的結構及其章、條的編號應儘可能相同。類似的條款應使用類似的措辭表述;相同的條款應使用相同的措辭表述。

6.4 4 標準的結構、格式和內容

6.4.1 4.1  封面

封面的內容應標示標準的信息,包括:國際標準分類號(ICS 13.100)、中國標準文獻分類號(C 60)、標誌、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被替代標準的編號、標準的名稱、英文譯名、發佈日期、實施日期和發佈部門。

6.4.2 4.2 目次

4.2.1  當標準篇幅超過16頁時,可編排目次。

4.2.2  目次不應列出“術語和定義”一章的術語。

4.2.3  目次應在中國標準編寫模版(TCS)上自動生成。

6.4.3 4.3 前言

4.3.1  強制性標準在前言中應寫明“本標準全文強制”,或“本標準的第X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4.3.2 標準編制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4.3.3 標準編制的起草規則: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4.3.4 標準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說明只適用於標準修訂,應明確所代替的標準編號和名稱,列出與前一版相比的主要技術變化。

4.3.5 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

4.3.6 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

4.3.7 標準的主要起草人。

4.3.8 當標準有兩個以上歷史版本時,應明確列出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

6.4.4 4.4 標準正文內容及章節的規定

6.4.4.1 4.4.1 標準名稱

標準名稱爲必備要素,置於範圍之前。應簡練並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使之與其他標準相區分。

6.4.4.2 4.4.2 範圍

範圍爲必備要素,應置於標準正文的起始位置。每項標準都應明確應用範圍,內容應包括標準的

對象和適用性,但不應包含要求。職業病診斷標準範圍的表述形式爲:

a)  “本標準規定了…的診斷和處理原則”;

b)  “本標準給出了…的指南”;

c)  “本標準界定了…術語”;

d)  “本標準適用於…,”。

6.4.4.3 4.4.3 規範性引用文件

規範性引用文件爲可選要素,應列出標準中規範引用其他文件的清單,這些文件經過標準條文的引用後,成爲標準應用必不可少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固定引導語:“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    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b)  引用順序:國家標準、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行業標準等。按每個系列的標準序號從小到大排列。

c)  國家標準中不能引用地方標準。

6.4.4.4 4.4.4 術語和定義

術語和定義爲可選要素,它僅給出爲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編寫時每個術語或定義一個條目編號。主要要求及內容如下:

a)  其他標準己爲該概念建立了術語和定義,宜引用該標準的術語和定義,不必重複;

b)  尚未建立相關概念,則只應定義標準中所使用的並屬於標準範圍的概念,以及有助於理解這些    定義的附加概念;

c)  有必要重複某個已經標準化的術語定義,則應標明該定義出自哪個標準;

d)  改寫已經標準化的定義,則應加註說明。

6.4.4.5 4.4.5 診斷依據

診斷依據爲必選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b)  臨牀表現;

c)  輔助檢查

6.4.4.6 4.4.6 診斷分級或分期

診斷分級或分期爲必選要素,應遵循以下原則:

a)  分級或分期應有明確的客觀指標或界限;

b)  爲明確職業病病情的嚴重程度,可將診斷分爲若干級或期,如輕、重兩級,或輕、中、重三級;壹期、貳期、叄期等;

c)  如無必要分級(或分期)或分期的職業病臨牀資料不充足時,可不分級或不分期。

6.4.4.7 4.4.7 鑑別診斷

鑑別診斷爲可選要素,列出需要鑑別疾病的名稱,具體內容可在附錄中說明。

6.4.4.8 4.4.8 處理

處理爲可選要素,包括治療原則和其他處理兩部分:

a)  治療原則應列出主要治療原則及治療中應加以注意的事項。對療效肯定的藥物,可列出藥物的    化學名稱,對療效不肯定和不成熟藥物或其他治療措施,無需介紹。

b)  其他處理主要是根據該職業病對機體的損害特點及病情嚴重程度,結合治療及康復情況,給出    相應的提示。

6.4.4.9 4.4.9 附錄

附錄爲可選要素,分爲資料性附錄和規範性附錄兩種:

a)  資料性附錄給出了有助於理解或使用標準的附加信息

b)  規範性附錄給出了標準正文的附加或補充條款。

4.5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4.6 標準中的字號和字體

見附錄B。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7.1.1 A.1 本標準的通用性

爲與國家標準編寫規則保持一致,本標準按照GB/T 1.1的要求,採取同樣的編寫結構與格式,部分段落完全執行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定

7.1.2 A.2 本標準的特殊性

根據職業病診斷的特點,本標準將所有的編寫要求總結成可遵循的規則。這些規則適用於所有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起草與表述,以保證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上的統一,即不論其技術內容如何都儘可能以相同的形式表述。

7.1.3 A.3 關於編輯細則

GB/T 1.1中對標準層次劃分、圖、表、注(腳註、圖注和表注)、引用、數學公式、數值的表述、量、單位、符號、尺寸和公差的表示、規範漢字和標點符號等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編寫職業病診斷標準時,應嚴格遵守其相關規定

7.1.4 A.4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要求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時,編排格式應套用TCS。

7.1.5 A.5 關於診斷依據

職業病診斷是確定罹患疾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因果關係的歸因診斷。在編寫職業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是,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包括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接觸時間及接觸水平等。在    進行職業病診斷時,首先要明確勞動者接觸的是何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的方式是吸入、經皮、消化道接觸還是混合接觸;是一次大量接觸還是長期慢性接觸。爲了標準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指標最好能夠量化;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水平是職業病診斷的可靠指標,應通過加強工作場所環境監測和健康監護,儘可能獲取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濃度或強度資料。

b)  臨牀表現:即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後出現的與該因素所致健康效應相一致的症狀和體徵。也就    是說,發生職業病和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存在生物學上的合理性和特異性;多數職業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存在劑量效應和(或)劑量反應關係,在實際工作中,也可依據臨牀表現和相應的輔助檢查結果綜合分析後做出診斷;

c)  輔助檢查:主要包括實驗室檢查影像檢查特異性檢查等。需結合不同的職業病種類選擇    相對應的醫學檢查方法

7.1.6 A.6 關於鑑別診斷

鑑別診斷是所有職業病診斷的基本程序。爲提高診斷的正確性,應根據循證醫學的原理做好以下情況的鑑別診斷

a)不同病因的鑑別。

b)病因不明確的鑑別。

c)與其他非職業性接觸因素所引起疾病的鑑別。

7.2 附錄B(規範性附錄)標準中的字號和字體

表B.1規定了標準中各個位置的文字的字號和字體。

表B.1 標準中的字號和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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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標準中的字號和字體(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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