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

醫療技術管理規範 公文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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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ǒng liú xiāo róng zhì liáo jì shù guǎn lǐ guī fàn (2017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7年2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7號)印發,2009年11月13日印發的《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0號)同時廢止。

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對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對人員的基本要求、對技術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訓管理要求。同時《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年版)》明確了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的醫療質量控制指標。擬開展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上述條件方可開展,並按照要求參加醫療技術質量控制工作。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事中事後監管,做好 “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管理工作,規範臨牀行爲,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委組織制(修)訂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管理規範,並制定了相應技術的質量控制指標(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11月13日印發的《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5號)、《心室輔助裝置應用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6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7號)、《腫瘤深部熱療和全身熱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8號)、《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9號)、《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0號)、《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1號)、《顱頜面畸形顱面外科矯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2號)、《口腔頜面部惡性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3號)、《顏面部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4號)、《基因芯片診斷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5號)、《人工智能輔助診斷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6號)、《人工智能輔助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7號)、《質子和重離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8號)、《組織工程化組織移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9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2月14日

4 全文

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

爲規範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訂本規範。本規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的最低要求。

本規範所稱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是指採用物理方法直接毀損腫瘤局部治療技術,包括射頻、微波、冷凍、超聲激光、不可逆電穿孔治療技術,治療途徑包括經皮、腔鏡和開放手術下。

4.1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醫療機構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技術能力適應

(二)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的、與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的診療科目。

(三)腫瘤治療牀位不少於30張。

(四)有麻醉監測治療室(PACU)或重症醫學科。

1.設置符合規範要求,達到Ⅲ級潔淨輔助用房標準,病牀不少於6張,每病牀淨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能夠滿足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應用專業需要

2.符合腫瘤消融治療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空氣層流設施、多功能監護儀和呼吸機等設備。

4.能夠開展有創監測項目和有創呼吸機治療。

5.有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監護工作經驗的專職醫師和護士。

(五)其他輔助科室和設備。

1.有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的治療室,符合消毒無菌操作條件。

2.具備開展血管介入治療的相關條件。

3.有磁共振(MRI)、計算機X線斷層攝影(CT)或超聲等設備和醫學影像圖像管理系統

(六)有至少2名具備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本醫療機構在職醫師。有經過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與開展的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4.2 二、人員基本要求

4.2.1 (一)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醫師

1.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爲與應用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的本醫療機構註冊醫師

2.有5年以上腫瘤診療臨牀工作經驗,取得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經過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基地關於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系統培訓,具備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能力

4.2.2 (二)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經過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專業系統培訓,滿足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所需的相關條件。

4.3 三、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操作規範和診療指南,嚴格掌握腫瘤消融治療技術適應證和禁忌證。

(二)實施腫瘤消融治療前,應當向患者及其家屬告知治療目的、治療風險、治療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三)建立健全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應用後監控及隨訪制度,並按規定進行隨訪、記錄。

(四)建立病例信息數據庫,在完成每例次腫瘤消融治療後,應當按要求保留並及時上報相關病例數據信息

(五)醫療機構及其醫師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受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評估,包括病例選擇、手術成功率、嚴重併發症、死亡病例、醫療不良事件發生情況、術後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質量、隨訪情況和病歷質量等。

(六)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腫瘤消融治療相關器材,並嚴格按照規定產品應用範圍使用,不得違規重複使用與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相關的一次性醫用器材。

2.建立腫瘤消融治療相關器材登記制度,保證器材來源可追溯。在應用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患者住院病歷的手術記錄部分留存腫瘤消融治療相關器材條形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4.4 四、培訓管理要求

4.4.1 (一)擬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醫師培訓要求。

1.應當具有《醫師執業證書》,臨牀工作滿3年。

2.應當接受至少6個月的系統培訓。在指導醫師指導下,參與25例以上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操作,並獨立完成25例以上腫瘤消融治療技術操作和患者的全過程管理,包括術前診斷、手術適應證的評估、手術方式的評估、可能發生風險及應對措施、手術過程、圍手術期處理、術後併發症處理和隨訪等,並考覈合格。

3.在境外接受腫瘤消融治療技術培訓6個月以上,有境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證明,並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基地考覈合格後,可以視爲達到規定的培訓要求。

4.本規定印發之日前,從事臨牀工作滿10年,具有副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近5年獨立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不少於100例,未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可免於培訓。

4.4.2 (二)培訓基地要求。

1.培訓基地條件。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腫瘤消融治療技術培訓基地。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三級甲等醫院,符合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要求。

(2)有獨立影像引導腫瘤消融治療室。

(3)消融相關科室治療牀位數不少於50張。

(4)具有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已開展腫瘤消融治療臨牀應用5年以上,總數不少於1000例,申報前一年內不少於300例或單項消融技術不少於100例,嚴重併發症發生率低於5%,圍手術期死亡率低於0.2%。

(5)開展腹(胸)腔鏡下或開放手術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5年以上,總數不少於500例,且備案前一年內不少於100例,嚴重併發症發生率低於5%,圍手術期死亡率低於0.2%。

(6)有不少於4名具有腫瘤消融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指導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有與開展腫瘤消融治療技術培訓工作相適應的人員、技術、設備和設施等條件。

2.培訓工作基本要求。

(1)培訓教材和培訓大綱滿足培訓要求,課程設置包括理論學習、臨牀實踐。

(2)保證接受培訓的醫師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培訓。

(3)培訓結束後,對接受培訓的醫師進行考試、考覈,並出具是否合格的結論。

(4)爲每位接受培訓的醫師建立培訓及考試、考覈檔案。

5 解讀

5.1 一、背景情況

醫療技術作爲醫療服務要素之一,與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直接相關。2009年,我委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印發《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明確將醫療技術分爲三類,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實施准入管理。同時,印發了相關第三類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加強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

2015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了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項目。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發了《關於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5〕71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和“公開、透明、可監督”的方針,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擬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等6個制度和1個信息化平臺,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知》同時明確了醫療技術負面清單分爲“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提出了限制類技術分類原則和15個限制類技術項目。原第三類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已不適應當前醫療技術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訂過程

爲保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政策儘快落地,實現政策調整後的平穩過渡,我委啓動限制類技術管理規範制修訂工作。組織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腫瘤移植口腔等10餘專業相關院士,中華醫學會相關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140餘位權威專家參會,認真研究起草了15個限制類技術管理規範,同時起草了15個限制類技術醫療質量管理指標。在徵求了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以及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意見的基礎上,對文件進行完善,最終形成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

5.3 三、主要內容

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對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對人員的基本要求、對技術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訓管理要求。同時,明確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質量控制指標。擬開展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上述條件方可開展,並按照要求參加醫療技術質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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