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Standard on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fire fighter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21—2009《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Standard on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fire fighter)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9年10月26日發佈,自2010年04月15日起實施。
3 前言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首次制定。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 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爲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公安部消防局、首都體育學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所、北京體育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永青、趙朝陽、榮湘江、胡偉江、張星、楊建民、周軍、王宇、畢贏、李德鴻、周安壽、黃漢林、餘善法、趙麗、蔡立羣、朱曉俊。
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49 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GB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2890 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4303 船用救生衣
GB6568.1 帶電作業用屏蔽服裝
GB7000.13 手提燈安全要求
GB12011 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
GB15322 可燃氣體探測器
GB/T16403 聲學測聽方法純音氣導和骨導聽閾基本測聽法
GB17622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通用技術條件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消防組織 fire department
實施滅火戰鬥、搶險救援、社會救助及其它相關活動的各級公安消防隊、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統稱。
3.2
消防員 fire fighter
3.3
消防職業活動 fire occupational operations
消防組織爲履行職責和任務組織消防員進行的業務訓練、滅火戰鬥、搶險救援、社會救助及其他相關活動。
3.4
體格 physique
人體的形態和結構,包括人的生長發育水平、體型、姿態與器官組織的構造。
3.5
體能 physical fitness
人體通過先天遺傳和後天訓練獲得的在形態結構、功能與調節及物質能量的貯存與轉移等方面所具有的潛在能力以及與外界環境結合所表現出來的綜合運動能力。
3.6
消防員職業健康 fire fighter occupational health
反映消防員在工作生命階段的生理、心理及社會適應性的良好狀態。
3.7
職業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消防職業活動中影響消防員健康的各種危害因素的統稱,包括化學、物理、生物因素和其他有害因素。
3.8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預防爲目的,根據消防員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消防員的健康狀況,分析消防員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資料和分析結果、健康評估報告給消防組織和消防員本人,以便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保護消防員健康。
3.9
職業危害防護裝備 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用於消除或者減少職業危害因素對消防員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消防員健康目的的裝備,主要包括偵檢裝備、個人防護裝備、洗消裝備等。
3.10
接觸水平 exposure level
從事消防職業活動的消防員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和接觸時間。
3.11
搶險救援 emergency rescue
以搶救人員生命爲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羣衆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以及參與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活動。
3.12
風險 risk
3.13
密閉空間 confined spaces
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作業人員進入並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穀倉等)。
3.14
輔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消防組織爲保障正常工作設置的辦公室、備勤室、休息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值班室、食堂、廁所、醫務室等。
3.15
健康促進 health promotion
識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和潛在的健康危害因素的預防性活動,促使並幫助消防員形成有益健康的實踐和生活方式。
3.16
職業健康檔案 occupational health records
爲保護消防員職業健康所開展的一切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職業健康工作全過程的文字、資料、圖紙、照片、報表、錄音帶、錄相、影片、計算機數據等材料。
3.17
7 4 職業健康條件
消防員應具備能安全地履行其職責的健康條件,包括體格、心理、體能等。
7.1 4.1 體格
4.1.1.1 外科
a)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b)體重:男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0%, 女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15%,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標準體重(kg)=身高(cm)-110。
4.1.1.2 內科
a)血壓 收縮壓:90mmHg~130mmHg,舒張壓:60mmHg~80mmHg;
b)心率:安靜狀態下每分鐘60次至100次之間或每分鐘50次至59次之間的竇性心律;
c)呼吸、循環、消化、造血、內分泌、免疫系統以及皮膚黏膜毛髮等正常:
4.1.1.3 耳、鼻、咽喉科
a)聽覺:純音聽力檢查正常,雙耳高頻平均聽閾小於40dB(HL),雙耳語頻平均聽閾均小於25dB(HL);
4.1.1.4 眼科
a)視力:雙側裸眼視力均不低於4.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寬到較差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
b)色覺:辨色力正常;
4.1.1.5 其他專項檢查
a)頭頸部及人體外形適於穿着和有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b)呼吸面罩吻合試驗合格。
4.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從事消防員工作。
4.1.2.1 外科
a)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凹陷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骨或面部畸形,顱腦手術史;
b)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可自行矯正的輕度脊柱側彎、駝背除外),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
c)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單純性骨折,治癒一年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除外),骨、關節畸形(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除外),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
d)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 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 cm,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
e)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胼胝、重度皸裂症;
f)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
h)有胸、腹腔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疝,脫肛,肛痿,陳舊性肛裂,環狀痔,混合痔(直徑大於0.5 cm或超過二個),經常發炎、出血的內外痔;
i)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不大於健側睾丸】,睾丸鞘膜積液【包括睾丸在內部不大於健側睾丸一倍】;交通性鞘膜積液,手術治癒後一年以上無復發、無後遺症;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睾小結節【不超過二個,直徑小於0.5cm】等三種情況除外):
j)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溼疹,慢性尋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k)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
4.1.2.2 內科
b)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氣管哮喘,咳嗽變異型哮喘、肺結核(孤立散在的鈣化點,數量在3個以下,直徑不超過0.5 cm,密度高,邊緣清晰,周圍無浸潤現象除外),結核性胸膜炎,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
c)胃、十二指腸、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腹部包塊(以下三種情況除外:①仰臥位,平靜呼吸,肝上界在正常範圍,右鎖骨中線肋緣下肝臟不超過1.5 cm,劍突下不超過3 cm,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或叩擊痛,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②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未再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③既往曾患過瘧疾、血吸蟲病或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 cm,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
d)肝功能異常;
f)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治癒兩年以上無後遺症,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除外);
g)有癲癇病、精神病(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除外)、夢遊、暈厥史及神經症、智力低下、遺尿症(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除外);
i)口喫。
4.1.2.3 耳、鼻、咽喉科
b)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廓、外耳道溼疹,耳黴菌病;
d)鼻畸形,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樣變,變應性鼻炎,鼻腔、鼻竇囊腫,鼻腔、鼻竇腫瘤,重度鼻中隔偏曲症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影響副鼻竇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膿性分泌物,輕度萎縮性鼻炎除外);
4.1.2.4 眼科
c)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不影響視力的角膜雲翳除外),瞳孔變形、運動障礙;
d)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先天性少數散在的晶狀體小混濁點除外),青光眼。
4.1.2.5 口腔科
a)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二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4.1.2.6 影響消防員正常履行其職責的其他疾病。
a)純音聽力測試按GB/T7583和GB/T16403規定執行,平均聽閾的計算按GB249規定執行;
4.1.4 消防員體格檢查結果中,如有三項以上指標處於本標準4.1.1款規定的臨界,應從嚴掌握:對心、肺、肝、脾、腎等重要器官的病症,傳染性疾病,慢性疾病應嚴格把關。
7.2 4.2 心理
4.2.1 消防員從事的職業活動具有較高危險性,體格檢查結束後應進行心理測驗。
4.2.2 測驗方式以問卷調查爲主,輔以訪談、投射測驗等其他測驗方式。
4.2.3 測驗結論以客觀和主觀相結合進行判定,只有“合格”和“不合格”。
7.3 4.3 體能
消防員的勞動強度較大,一般爲重度和極重度體力勞動,對體能的要求較高,在體格檢查和心理測驗結束後應進行體能測試。
4.3.1 測試指標及標準
a)肺活量:不低於4000ml;
b)臺階試驗指數:不小於75;
c)體脂百分比:11.0~13.5;
d)1分鐘仰臥起坐:不少於40次;
e)引體向上:不少於10次;
f)俯臥撐:不少於36次;
g) 100m跑:不超過14s;
h) 3000m跑:不超過14min;
i)握力:不低於45kg:
j)腰背肌力:不低於116kg;
k)閉目單腳站立:不低於90s。
8 5 職業健康監護
消防員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心理測驗、體能測試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8.1 5.1 職業健康檢查
8.1.1 5.1.1 種類
職業健康檢查主要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四類。
5.1.1.1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消防組織對擬從事消防職業活動並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時間爲上崗前30天內。
5.1.1.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消防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消防員應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週期爲1年。
5.1.1.3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消防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消防員調離所從事的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5.1.1.4 應急健康檢查 消防組織應對執行滅火戰鬥、搶險救援等任務後,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消防員,及時組織健康檢查。
8.1.2 5.1.2 內容
5.1.2.1 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消防員個人基本信息資料、常規醫學檢查、特殊醫學檢查等。
5.1.2.2 消防員個人基本信息資料、常規醫學檢查內容按GB2188規定執行。
5.1.2.3 特殊醫學檢查:應根據消防員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化學、放射性物質等情況,在上崗前、在崗期間進行醫學檢查;根據消防職業活動所在地疫情,選擇性地進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檢查。如
a)重金屬檢測:上崗前應進行鉛、鎘、汞等重金屬的基線檢測;在崗期間應根據消防員接觸或可能接觸的重金屬確定檢查項目,定期進行檢測。
b)電解質(Na+、K+、Cl-、Ca2+、HCO3-或二氧化碳結合力CO2CP)檢測。
5.1.2.4 消防員常見急性職業危害應急健康檢查內容按GB2188執行。
5.1.2.5 本標準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指標是最低要求,消防組織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增加檢查指標,但應有充分的理由。
8.1.3 5.1.3 檢查機構
消防組織應委託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8.2 5.2 心理測驗
5.2.2 心理測驗由省級消防組織設立的心理諮詢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5.2.3 心理測驗方法以問卷調查爲主,輔以訪談、投射測驗等其他測驗方式。
5.2.4 對參與處理大規模的人員傷亡事件、涉及兒童死亡的事件、涉及消防員死亡或受傷的事件以及其他影響消防員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事件後的消防員適時進行心理疏導,對已出現心理障礙的消防員及時進行診治。
8.3 5.3 體能測試
5.3.1 體能是判定消防員作業能力的重要指標,消防組織應對在崗的消防員進行體能訓練和體能測試。5.3.2 體能訓練
5.3.2.1 體能訓練應從身體形態、機能、素質和專業體能等方面進行。
5.3.2.2 體能訓練應合理、科學,訓練方法按國家級消防組織的規定執行。
5.3.2.3 體能訓練應在消防員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在訓練期間,消防員應對身體狀況進行自我監督,出現身體不適,應停止訓練。
5.3.3 體能測試
5.3.3.3 體能測試應在醫護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5.3.3.5 基礎體能測試包括必測指標和選測指標:
a)必測指標:俯臥撐、仰臥起坐、引體向上、100m跑、3000m跑。各指標標準見表1。
b)選測指標:包括身體形態、機能、素質三類,身體形態、機能指標中至少選擇一項對消防員進行測試,身體素質指標中至少選擇兩項對消防員進行測試。鼓勵各級消防組織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更多的指標進行測試。各指標標準見表2。
5.3.3.6 專業體能測試應按國家級消防組織制定的體能組合練習有關規定執行。
8.4 5.4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及管理參見附錄B。
9 6 職業健康管理
9.1 6.1 管理組織及職責
6.1.1 國家、省、市等各級消防組織應設立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消防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統一負責職業健康的管理工作,並作出承諾。
6.1.2 消防組織應指定下屬職能部門或人員具體承擔職業健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a)制定和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化操作規程,檢查和監督其實施效果,並將結果上報消防組織主管領導;
b)制定和實施促使消防組織達到本標準各項要求的職業健康年度工作計劃,並且每年對消防組織達到本標準要求的程度進行檢查和評估;
c)制定和貫徹執行管理計劃,評估其有效性,並定期加以修訂、完善;
e)制定和貫徹糾正及預防措施,防止消防員職業損傷事故的重複發生;
f)向消防員提供與其所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教育並進行考覈:
h)負責與職業健康管理工作有關的通知、聯絡、溝通和協調事宜。
9.2 6.2 人員及職責
6.2.1 人員
消防組織的各級人員是消防員職業健康管理的具體運作者,應各司其職。
6.2.2 職責
a)最高管理者:制定職業健康管理方針;
b)管理者代表:監督職業健康管理工作的運行;
d)高層管理人員:確保對職業健康相關法規的遵守與執行:
e)管理人員:持續改進職業健康管理表現;
9.3 6.3 管理計劃
6.3.1 消防組織應全面評審和確定內、外部狀況及自身需求,並有針對性地設立健康管理目標和指標。制定健康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制定計劃、實施計劃和檢查、監督、評價計劃三個階段的工作過程。
6.3.2 各級消防組織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組織各部門制定一個全面、可行的職業健康管理計劃,開展職業健康促進,進行職業健康評估,並持續改進,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促進和職業健康評估內容分別參見附錄C和附錄D。
6.3.3 職業健康管理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a)實現健康管理目標和指標的職責和資源;
b)實現健康管理目標和指標的措施;
c)實現健康管理目標和指標的時間進度;
d)實現健康管理目標和指標的評價。
9.4 6.4 管理資料
10 7 職業健康保障
消防組織應當爲消防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
10.1 7.1 職業危害防護裝備
7.1.1 消防組織應當爲消防員配備合理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經過國家相關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職業危害防護裝備目錄參見附錄E。
7.1.2 在未經現場偵檢、沒有個人防護的情況下,消防員不得進入滅火、救援現場。
7.1.3 偵檢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首先向知情人瞭解情況,或利用偵檢設備進行定性、半定量、定量檢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識別。常見氣體的直讀式檢測儀器選擇和檢測程序參見附錄F;如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宜按照GBZ/T205執行。
7.1.4 指揮員應根據偵檢情況,及時對消防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和危害程度進行預測,迅速將作業區域劃分爲危險區、安全區和警戒區,並根據崗位分工及所在區域,確定消防員的個人防護等級。
7.1.5 指揮員應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和性質,以及個人防護裝備的性能和用途,指導消防員對個人防護裝備進行選擇和組合,確保身體各部位免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
7.1.6 指揮員應將現場偵檢貫穿於滅火救援工作的全過程,確保消防員始終得到充分的個人防護。
7.1.7 暴露於危險化學品及核泄漏事故染毒區域內的消防員、消防器材、防護裝備,應進行洗消,洗消方法參見附錄G。
7.1.8.1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裝備的領用登記、清查、使用、維護、保養、報廢等管理制度。
7.1.8.2 加強對消防員職業危害防護裝備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能的培訓與考覈,確保消防員能正確、有效地發揮職業危害防護裝備的功能。
7.1.8.3 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裝備進行性能測試,確保防護裝備始終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10.2 7.2 醫療衛生服務
7.2.1 服務內容
7.2.1.1 基層消防組織的衛生人員主要爲本組織內的消防員提供常見病的諮詢和初步治療,對在作戰、訓練時發生的急性損傷進行初步處理,併爲需要進行進一步診治的消防員聯繫上級醫療機構。
7.2.1.2 地市級消防組織衛生所主要服務內容:
d)爲在處理已知或未知的化學品事故中可能接觸有毒物質的消防員提供應急健康檢查服務;
e)對消防員的免疫接種情況進行篩查,併爲需要免疫接種的消防員提供服務;
f)負責聯繫上級消防組織的心理諮詢師或心理醫師,爲在消防員處理完大規模的人員傷亡事件、涉及兒童死亡的事件、涉及消防員死亡或受傷的事件以及其他影響消防員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事件後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7.2.2 環境及設施
7.2.2.1 基層消防組織應設有衛生室,爲本組織內的消防員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衛生室用房面積不小於20m2,配備基本的醫療救護設備和常用藥品,包括理療儀、檢查牀、血壓計、體溫計等。在每輛消防車上應配備應急藥箱,藥箱內應包括夾板、剪刀、鑷子、繃帶、外傷噴霧劑或同類藥品、止血帶、止血海綿、護創膠布、膠布、棉籤、燒傷膏、碘酊、防暑藥品、生理鹽水、眼藥水、硝酸甘油、三角巾急救包等。
7.2.2.2 地市級消防組織應設有衛生所,衛生所用房面積不小於l50m2,佈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設計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配備基本的常規醫療檢查、治療設備及現場緊急救護設備,並儲備一定量的藥品。
7.2.3 人員
7.2.3.1 基層消防組織應配備1名以上的衛生人員,衛生人員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專業的醫療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7.2.3.2 地市級消防組織應配備2名以上醫師,負責該消防組織內消防員的健康和醫療服務。醫師應該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內外科或全科醫師,有能力爲消防員的健康提供技術和諮詢服務;同時消防組織可以聘請數名合格的執業醫師隨時爲消防員提供醫療和諮詢服務。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體能測試方法
11.1 A.1 基礎指標測試項目
11.1.1 A.1.1 身高
A.1.1.1 使用儀器
身高坐高計。使用前用鋼尺校正測量刻度,誤差不應超過±0.2%。檢查身高計的立柱是否垂直,有無晃動,水平壓板是否水平。
A.1.1.2 測量方法
被測者赤足,立正姿勢背靠立柱站在身高計的底板上,足跟併攏,足尖分成60°。足跟、骶部以及兩肩胛間部與立柱相接觸,軀幹自然挺直,頭部正直,但不許靠立柱,兩眼平視前方,保持耳眼平面。測試人員站在被測者右側方,將水平壓板輕輕沿立柱下滑,被測者頭頂點。測試人員兩眼與水平壓板呈水平讀數。
11.1.2 A.1.2 體重
A.1.2.1 使用儀器
槓桿秤、彈簧秤或電子秤。使用前要用標準砝碼校準,誤差不應超過0.1%。
A.1.2.2 測量方法
將體重計放在平坦的地面上。被測者只着貼身短褲(女性可加乳罩),赤足自然站在踏板中央,當體重計的指針穩定後,確認體重值。
11.1.3 A.1.3 安靜脈搏
被測者保持安靜狀態數分鐘,然後連續測量3次10秒的脈率。若3次的測量結果相差不超過1次即爲穩定脈率,否則應使被測者再休息3min~5min,然後重複測量,直至符合上述要求爲止。待脈率穩定之後,再按規定測量Imin安靜脈率。測定脈率用觸摸法,測量(橈動脈和頸動脈)。
11.1.4 A.1.4 肺活量
使用肺活量計測量。被測者取立位,先做幾次擴胸運動或深呼吸。然後用力深呼吸,儘量吸氣後憋住,立即將肺活量計的吹嘴緊扣於嘴上,然後以中等速度吹氣,直到不能再呼爲止,此時測試員讀出肺活量。共測3次,每次間隔15s~30s,取最大值(精確到十位數)。
11.1.5 A.1.5 室外田徑場測試項目
A.1.5.1 100m跑
被測者四人一組,運動蹲距式起跑姿勢。當聽到發令員起跑信號後,計時員開表計時。當被測者的胸部到達終點線垂直平面時,計時員停表,以s爲單位記錄成績,精確至一位小數。被測者應穿着平底運動鞋,起跑後,不允許搶跑和串道。違例者重新測試。
A.1.5.2 3000m跑
被測者按照要求分組,每組不得超過15人。被測者聽到起跑的信號後,在400m標準跑道上進行7.5圈的全力跑。最後以min、s記錄成績,不計小數。
11.1.6 A.1.6 非田徑場測試項目
A.1.6.1 縱跳
被測者手指粘些可顯示指印的物質,側向牆壁站立。此時近側足應貼近牆根,遠側足置於離牆20cm的白線外緣處,身體輕貼牆壁並儘量上舉近側上臂,用中指在牆上點一指印。然後在離牆20cm處用力向上跳起,在最高點又用中指點一指印,測量前後兩個指印間的垂直距離,即爲縱跳高度,連續測試三次,記錄最好成績。跳起和落地均用雙足,不得跨步、墊步,可做預擺動作。原地伸臂點指印時,臂要充分伸直,體側要輕貼牆壁。
A.1.6.2 臺階試驗
令被測者由相對安靜狀態開始,以30次/min的節律連續登臺階,共持續3min。若途中不能以規定的節律完成動作,應令其停止運動,並記錄以完成的登臺階運動的實際時間。上下一次臺階的運動共四個動作構成:由直立姿勢開始,①將一足放在臺階上面,②在臺階上成直立姿勢,③一足落於地面,④還原成開始姿勢。上下臺階後,必須伸直雙腿,挺直軀幹。定量負荷一結束,便令被測者取坐位休息,並測定運動後第二分鐘前30秒的脈率。測試脈率的方法和安靜脈搏的測試方法一致。根據持續運動時間和測定的脈搏數,查詢表A.l臺階試驗指數表,得出臺階試驗指數。
表A.1 臺階試驗指數表
A.1.6.3 坐位體前屈
被測者坐在墊子上,背以及臀部緊靠在一垂直面上,兩腿併攏,膝關節保持伸直狀態,腳尖向上,將一個寬50cm,高30 cm的三面箱體架在雙腿上方,雙手儘量伸直,以虎口握住箱體邊緣;測試時,身體儘量前傾並緩慢推動箱體。
A.1.6.4 握力
被測者手持握力計(指針向外),兩臂自然下垂,以方便姿勢站立,然後以最大力量緊握握力計一側,並讀數記錄。左右手可交替各測試三次,取最大值記錄。
A.1.6.5 腰背肌力
被測者自然站立於臂力計踏板指定位置,隨後將背力計握柄的高度調至恰使被測者上體前傾30度的位置,或者同膝關節齊平的位置。然後被測者雙手緊握把柄,伸直雙腿,用最大力量直臂上拉背力計,測試者測試三次,取最大值記錄。
A.1.6.6 俯臥撐
被測者俯臥位於體操墊上,雙腳腳尖撐地,雙臂直橙於體操墊上,略寬於肩,髖關節挺直,聽到開始的信號後,然後雙臂儘量彎曲,使肘部高於背部,胸部貼近於支撐面,然後用力撐起,還原成預備姿勢。測試Imin的完成次數,沒有達到要求的動作不計數。
A.1.6.7 仰臥起坐
被測者仰臥位於體操墊上,同時要求兩肩胛必須觸及體操墊上,聽到開始的信號後,開始起坐,同時要求兩肘必須觸及膝部,然後恢復到原始位置。1min結束後,記錄完成次數,沒有按照要求完成的動作則不計數。
A.1.6.8 引體向上
被測者位立於槓下,跳起後雙手正握單槓成懸垂姿勢。然後聽到開始的信號後,屈臂引體至下頜超過橫槓上緣,再慢慢伸直雙臂,還原成懸垂姿勢,即爲成功一次。測試過程中,被測者不允許藉助身體擺動完成動作。沒有按照要求完成的不計數,記錄1min內完成的次數。
A.1.6.9 閉目單腳站立
使用秒錶測試。測試時,受試者自然站立,閉眼,當聽到“開始”口令後,抬起任意一隻腳,同時測試員開表計時。當受試者支撐腳移動或抬起腳着地時,測試員停表。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記錄以
s爲單位,保留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按“非零進一”的原則進位,如10.11s記錄爲10.2s。測試時,注意安全保護。
11.2 A.2 體成分
體成分測試儀放在平坦的地面上。被測者只許穿短褲(女性可加乳罩),赤足自然站在測試板中央,按照測試人員的測試順序要求進行操作。
12 附錄B(資料性附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及管理
12.1 B.1 檔案內容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檔案、消防員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和其它檔案。
a) 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b)職業健康管理方針、計劃、目標、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工作總結等;
c)職業健康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e)轄區內服務對象分佈圖及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f)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儲存、配備、使用、維修記錄等;
g)職業健康監護資料: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職業性健康檢查人員名單、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調離情況;
h)職業健康培訓教育計劃、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及考覈成績;
i)職業病病人檔案;
k)各種彙總資料,包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發病情況、職業病人處理及安置情況、培訓情況、因病缺勤情況、職業有害因素接觸情況等彙總資料。
c)患職業病和受傷史;
d)職業病或(和)受傷的診療資料;
e)在消防職業活動中接觸已知或未知有毒有害物質或傳染病暴露史等。
B.1.3 其它檔案,主要包括:
b)職業健康評估資料;
c)有關消防員職業健康的其它資料。
12.2 B.2 檔案管理
B.2.1 各級消防組織都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B.2.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進行案卷歸檔工作。案卷歸檔前要做好以下事項:
a)簡明扼要地擬寫案卷標題,包括文件制發機關、內容、文種三個部分,標題要反映案卷的內容;
b)根據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註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一般爲永久保存;
c)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及案卷皮、編號,裝訂成卷;
d)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
B.2.3 檔案室對移交來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B.2.4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責任人簽字;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B.2.5 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B.2.6 對保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積極提供利用,消防員心理測驗資料的管理應遵循心理工作保密原則,嚴格執行借閱制度。
B.2.7 利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嚴禁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B.2.8 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病人檔案借閱和保密還應當按病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
B.2.9 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利用情況要進行登記。
13 附錄C(資料性附錄)職業健康促進內容
動員和組織消防員參與各種有計劃有目的的健康促進活動,指導消防員消除心理、社會和環境中不利於健康的因素,改變不健康的生活習慣和方式,促進健康行爲的形成,預防和控制職業病、職業傷害、傳染病及常見病等的發生,促進消防員的職業健康,提高消防組織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
消防員職業健康促進包括職業病與職業傷害的預防控制、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慢性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心理與精神疾病的預防控制及休假和療養等。
13.1 C.1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的預防控制
消防組織應定期對消防員職業活動中可能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知識開展培訓,提高消防員職業防護意識和能力。
13.2 C.2 傳染病的預防控制
消防組織應建立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制度,積極開展傳染病的預警和監測工作,識別本組織內消防員工作和生活中可能接觸的傳染源,從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羣三方面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a)消防組織應定期對消防員進行傳染病預防知識培訓和教育。主要包括:
1)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
3)污染物和醫療廢棄物的處置辦法:
5)暴露管理;
6)主要傳染病防治知識。
1)個人防護裝備;
2)消防裝備:
3)工作制服;
4)作爲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的其他衣物:
5)緊急醫療設備;
6)廁所、盥洗室、衛生室、餐廳、浴室、備勤室、車庫等場所。
1)結核病篩檢(每年一次或多次);
8)艾滋病病毒篩檢:應爲所有消防員提供HIV檢測,但應建立在保密的基礎上。
13.3 C.3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
消防組織應對消防員開展健康教育,如戒菸、限酒、合理營養,促進消防員健康行爲的形成,預防和控制慢性非傳染病的發生。
13.4 C.4 心理與精神疾病的預防控制
省級消防組織應設立心理諮詢服務機構,配備1~2名二級以上專(兼)職心理諮詢師,每年對消防員進行心理測評、心理訓練,並接受消防員心理諮詢。對已有心理問題的消防員應進行心理疏導和診治。基層消防組織應定期對消防員進行心理健康知識普及,並提供心理諮詢和治療服務。
13.5 C.5 休假及療養
a)消防組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消防員休假,上級消防組織應監督下級消防組織嚴格執行休假制度;
14 附錄D(資料性附錄)職業健康評估內容
14.1 D.1 定期評估
D.1.1 消防組織應定期對職業健康管理狀況進行評估,以保證有關職業健康的各項工作的質量控制在單位條件所能達到的最佳質量水平。
D.1.2 定期評估工作應委託依法取得省級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
D.1.3 消防組織每年應在最高管理者組織下,由經培訓、考覈合格的本組織醫務人員參考定期評估的內容進行管理評估。管理評估應針對消防組織在職業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持續改進的建議。
D.1.4 定期評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組織概況:名稱、地點、人數、主要工作任務等;
f)職業健康管理情況調查與分析:組織機構及人員;職業病防治規劃、實施方案及執行情況: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職業危害因素暴露情況;職業危害的告知情況;職業健康培訓情況;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施及演練情況;職業健康檔案管理;職業危害防治經費落實情況;
g)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分析: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情況;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病人的處置。
D.1.5 必要情況下,可根據實際需求對涉及消防員職業健康的內容進行專項評估。
14.2 D.2 事故評估
D.2.1 消防組織應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評估,以便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
D.2.2 事故評估工作應委託依法取得省級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
D.2.3 事故分類:按一次職業危害事故所造成的消防員健康損害嚴重程度,將職業危害事故分爲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c)己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d)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消防員的醫學救治、應急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落實情況;
14.3 D.3 職業健康評估資料
15 附錄E(資料性附錄)職業病危害防護裝備目錄
表E.1職業危害防護裝備目錄
類別 |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1 | 測氧儀 | ||
2 | 有毒氣體探測器 | 水、防爆性能。 | |
3 | 軍事毒劑偵檢儀* | 偵檢化學戰劑。具備防水、感應時間短等性能。 | |
4 | 可燃氣體探測器 | ||
5 | |||
偵檢 | 6 | ||
裝備 | 7 | 紅外熱成像儀 | 有效檢測距離不小於40m。 |
8 | 漏電探測儀 | ||
9 | 核放射探測儀* | 快速尋找並確定α、β、γ射線污染源的位置。可自動聲光 報警、顯示所檢測射線的強度。 | |
10 | 電子酸鹼測試儀 | ||
11 | 測溫儀 | ||
12 | 移動式生物快速偵檢儀* | 的檢測結果。 | |
13 | 便攜式氣相色譜儀* | ||
1 | 酸、鹼洗消器 | 化學灼傷部位的清洗。 | |
2 | 強酸、鹼清洗劑 | ||
3 | 單人洗消帳篷 | ||
裝備 | 4 | ||
5 | 洗消粉 | ||
1 | 消防頭盔 | 頭部、面部及頸部的安全防護。 | |
2 | 滅火救援作業時的身體防護。 | ||
3 | 消防手套 | 手部及腕部防護。 | |
基本 | 4 | 消防安全腰帶 | 登高作業和逃生自救。 |
個人 | 5 |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 小腿部和足部防護。 |
防護 | 6 |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 缺氧或有毒現場作業時的呼吸防護。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燈 | ||
裝備 | 8 | 消防員呼救器 | 消防員呼救報警。 |
9 | 方位燈 | ||
10 | 消防輕型安全繩 | 消防員的自救和逃生。 | |
11 | 消防腰斧 | 破拆和自救。 |
類別 |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
1 | 強熱輻射場所的全身防護。 | ||
2 | |||
3 | 消防阻燃毛衣 | 冬季或低溫場所作業時的內層防護。 | |
4 | 阻燃頭套 | 內層防護。 | |
5 | 防高溫手套 | 高溫作業時的手部防護。 | |
6 | 內置純棉手套 | 層防護。 | |
7 | 搶險救援服 | ||
8 | 搶險救援頭盔 | ||
9 | 消防護目鏡 | ||
10 | 搶險救援手套 | ||
11 | 搶險救援靴 | ||
12 | 普通化學防護服 | 化學災害現場作業時的軀體防護。 | |
13 | 重度化學災害現場全身防護。 | ||
14 | 防核防化服* | ||
15 | 防化手套 | ||
個人 | 16 | 防蜂服 | 防蜂類等昆蟲侵襲的專用防護。 |
特種 | 17 | 防爆服* | 爆炸場所排爆作業的專用防護。 |
防護 裝備 | 18 | 電絕緣服裝 | 高電壓危險場所作業時的全身防護。服裝、手套以及絕緣靴 技術性能應分別符合GB6568.1、GB17622和GB12011的要 求。 |
19 | 防靜電服 | ||
20 | 防靜電內衣 | ||
21 | 救生衣 | 求。 | |
22 | 消防通用安全繩 | ||
23 | 消防Ⅰ型安全吊帶 | 消防員單人逃生自救。 | |
24 | 消防Ⅱ、Ⅲ型安全吊帶 | ||
25 | 消防防墜落輔助部件 | 與安全繩和安全吊帶、安全腰帶配套使用的承載部件。 | |
26 | 移動供氣源 | 狹小空間和長時間作業時的呼吸保護。 | |
27 | 高原、地下、隧道等場所長時間作業時的呼吸保護。 | ||
28 | 強制送風呼吸器* | ||
29 | GB2890要求。 | ||
30 | 潛水裝具* | 水下救援作業時的專用防護。 | |
31 | 手提式強光照明燈 | GB7000.13的要求。 | |
注: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選配的防護裝備。 |
16 附錄F(資料性附錄)常見氣體的直讀式檢測儀器和檢測方法
16.1 F.1 直讀式氣體檢測儀器的選擇
消防員在消防職業活動中的環境各不相同,存在各種有害氣體,不同氣體可選擇不同的直讀式儀
器進行快速檢測,見表F.1。
表F.1直讀式氣體檢測儀器的選擇建議表
儀器種類 | 適用場所 | |
測氧儀 | ||
有毒氣體探測器 | 任何場所 | |
可燃氣體 | ||
便攜式氣相色譜儀 | 任何場所 | |
有毒氣體 | 便攜式氣相色譜儀 | 任何場所 |
有毒氣體探測器 | 所 | |
軍事毒劑偵檢儀 | 存在軍事毒劑的場所 | |
3符合本規範技術要求的其他類型直讀式儀器也可以用於檢測 |
16.2 F.2 檢測程序
F.2.1 通常按測氧-+測爆—◆測毒的順序進行檢測。
17 附錄G(資料性附錄)危險化學品及核泄漏事故中的洗消方法
17.1 G.1 洗消原則
G.1.1 既要及時、徹底、有效,又要儘可能保護洗消對象。
G.1.2 根據污染物的理化性質、洗消對象的具體情況和洗消裝備情況,選擇相應的洗消劑和洗消方法。G.1.3 洗消時,應爲洗消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其正確使用。
17.2 G.2 洗消對象
在救援行動結束後,應對受污染的消防員及其佩戴的防護裝備和使用的器材、儀器等進行洗消。
17.3 G.3 洗消方法
17.3.1 G.3.1 物理洗消法
利用通風、日曬、雨淋等自然條件使污染物自行蒸發、散失及被水解,使污染物逐漸降低毒性或被逐漸破壞而失去毒性;用水浸泡、蒸、煮沸、或直接用大量的水沖洗洗消對象;可利用棉紗、紗布等浸以汽油、煤油、酒精等溶劑,將表面的污染物溶解、擦洗掉;對液體及固體污染源採用封閉掩埋或將污染物移走的方法,但掩埋時必須加大量的漂白粉。
17.3.2 G.3.2 化學洗消法
利用洗消劑與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生成無毒或低毒的產物,但應注意避免發生次生危害事故。化學洗消法在實施中常與物理洗消法同時採用。化學洗消法主要有中和法、氧化還原法、催化劑法等。
G.3.2.1 中和法
中和法是利用酸鹼中和反應的原理消除化學有害因素。強酸(H2SO4、HCl、HNO3)大量泄漏時,可以用5%~10% NaOH、Na2CO3、Ca(OH)2等作爲中和洗消劑;也可用氨水,但氨水本身具有刺激性,使用時要注意濃度的控制;反之,若是大量鹼性物質泄漏(如氨的泄漏),用酸性物質進行中和,但同樣必須控制洗消劑溶液的濃度,避免發生次生危害事故。中和洗消完成後,對殘留物仍然需要用大量水沖洗。
G.3.2.2 氧化還原法
利用洗消劑與毒物發生氧化還原反應,可對毒性大且持久的油狀液體毒物等進行洗消。常用洗消劑有漂白粉(有效成分是次氯酸鈣)、三合二(其性質與漂白粉相似)等。也可利用燃燒來破壞毒物的毒性。
G.3.2.3 催化法
利用催化劑把毒物加速轉化成無毒或低毒物質。一些有毒的農藥(包括毒性較大的含磷農藥),其水解產物是無毒的,但反應速度很慢,加入某些催化劑可促其水解。利用農藥加鹼性物質可催化水解的原理,常用鹼水或鹼溶液對被農藥、戰劑等污染的對象進行洗消。
17.4 G.4 化學戰劑(毒劑)洗消
目前,有3種化學機制被用於毒劑洗消:水或肥皂水沖洗、氧化作用和酸鹼水解。芥子氣(HD)和持久性神經毒劑VX都含有硫原子,容易被氧化。VX和其它神經性毒劑(GB、GB、GD和GF)都含有磷基能被水解。因此,HD和VX的消毒一般採用氧化,VX和G類毒劑一般採用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