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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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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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由衛生部、公安部、中國殘聯組織制定,衛生部於2010年3月28日衛醫政發〔2010〕34號印發。

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進行身體條件檢查

二、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殘疾人申請駕駛的機動車僅限於允許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加裝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的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運動功能障礙,但身體協調性好,能夠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達到平衡功能三級分法的三級水平;雙側肩關節內收均達到130°,雙手操作力能達到100 N(牛頓)以上。

四、雙足至全下肢缺失或雙下肢運動功能障礙,但身體協調性好,能夠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達到平衡功能三級分法的三級水平;雙側肩關節內收均達到130°,雙手操作力能達到100 N(牛頓)以上。

五、其他身體條件應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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