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體質研究的歷史
體質研究由來已久,原始定義是:“某一個體的一切生物學特徵的總和”。
1928年佩德(Pende)按症狀學分析法提出:“體質似同一個基底上的三面錐體,其尖頂爲總的發展及個體的整體性特徵,三個面分別代表形態學的、體液動力學的或神經化學的及心理學的內容,其基底爲遺傳學的基礎”。
圖克爾(Tucker)在總結了1940年以前西方體質研究史後將體質的定義確定爲:“體質是個體在形態學上、生理學上及心理學上一切特徵的總和,加之以種族、性別及年齡的各種變異,這些特徵大部分取決於遺傳,但在不同程度上受周圍環境因素的影響,所有這一切都作爲一個完整的生物單元表現出來。體質具有一個寬大的正常波動範圍,有時可越過邊界而進入異常的,即病理狀態。”
1977年匡調元提出:“體質是人羣中的個體在其生長、發育和衰老過程中形成的機能、結構與代謝上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往往決定着其對各種致病因子的易感性及其所產生病變類型的傾向性。”這一概念包含了體質的生理學意義和病理學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