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足癬臨牀路徑(2016年縣級醫院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足癬臨牀路徑標準門診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足癬(ICD–10:B35.300)。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皮膚病與性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足癬臨牀體徵主要表現爲紅斑、水皰、浸漬、皸裂、角化、鱗屑,根據臨牀表現分爲三型,浸漬糜爛型(趾間型)、水皰型及角化過度型。
2.臨牀症狀伴瘙癢、燒灼感;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臨牀治療指南-皮膚病與性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 局部治療 首選局部外用藥物治療,根據足癬不同的臨牀表現,有針對性的治療。一般療程需要2~4周。
(1)浸漬糜爛型足癬:可先採用3%硼酸溶液溼敷,每天2次,每次20分鐘,之後外用粉劑。皮損乾燥後再外用抗真菌藥物製劑,如咪唑類、丙烯胺類乳膏或溶液。勿使用刺激性藥物。
(3)角化過度型足癬:可選用咪唑類、丙烯胺類乳膏或者軟膏外用,對於角化增厚明顯者,可加用水楊酸、苯甲酸等軟膏或溶液製劑。
2.系統治療:對於角化過度型足癬或者局部治療無效者可考慮口服藥物治療,如特比萘芬或伊曲康唑。
3.對於足癬繼發細菌感染者,應先控制細菌感染再抗真菌治療。對於足癬溼疹化或癬菌疹在抗過敏治療同時進行抗真菌治療,必要時系統使用抗真菌藥物,避免局部刺激。
4.1.4 (四)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B35.300足癬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5 (五)檢查項目
2.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檢查項目:真菌培養、真菌藥敏試驗、細菌培養及藥敏試驗、組織病理學檢查。
4.1.6 (六)藥物的選擇與治療時機
1.外用藥物
(1)咪唑類抗真菌藥物:益康唑(乳膏)、酮康唑(乳膏)、咪康唑(乳膏、粉劑、氣溶膠粉劑等)、克黴唑(乳膏、軟膏)、聯苯苄唑(乳膏、凝膠)、盧立康唑、舍他康唑等;
(2)丙烯胺類抗真菌藥物:特比萘芬(乳膏、溶液、塗膜劑等)、萘替芬(乳膏、凝膠)、布替萘芬(乳膏、溶液);
(3)其它抗真菌藥物:環吡酮胺(乳膏、凝膠和溶液等)、利拉萘酯乳膏、阿莫羅芬乳膏等;
(4)角質剝脫劑:水楊酸(軟膏、酊劑)、苯甲酸(軟膏)、尿素乳膏。
(1)特比萘芬:250mg/d,服用1~2周;
(2)伊曲康唑:200mg/d,服用2周;或400mg/d,服用1周。注意與飯同服;
(3)氟康唑:150~300mg,每週1次,連續3~4周。
4.1.7 (七)治療後複查的檢查項目
(2)系統藥物治療時:真菌鏡檢、真菌培養(必要時)、血常規、肝腎功能。
4.1.8 (八)治癒標準
(2)連續兩次真菌鏡檢陰性,或連續兩次真菌鏡檢陰性和真菌培養陰性。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伴有其他基礎疾病或嚴重的伴發症狀,如足癬合併感染或溼疹化,需進一步診斷及治療,可能延長治療時間或轉至其他相應科室診治或住院治療。
4.2 二、足癬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足癬(ICD–10:B35.300)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初診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次複診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次複診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次複診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門診治療週數 4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