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做作性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是《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的一部分。《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0年11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945號)印發。
3 診療規範全文
3.1 一、概述
做作性障礙是指個體有意製造或僞裝疾病,包括僞裝軀體疾病、受傷或精神障礙。這類障礙與詐病的區別在於現實中缺乏明顯的個人獲益或外部獎賞。做作性障礙既可是個體僞造自己患病,也可是僞造他人患病(如子女、配偶或老年人)。做作性障礙的患病率尚不清楚,針對此類障礙的研究不多,因對一些欺騙行爲或謊言的識別並不容易。在醫療機構中,估計約 1%的就診者符合做作性障礙的診斷。病程多爲間歇性反覆發作,單次發作和持續性病程少見。做作性障礙通常起病於成年早期,常在診斷或治療某種軀體疾病或精神障礙之後。因患者反覆尋求治療,常導致過度的醫學檢查或誤導診治,因此早期識別此類障礙十分重要。
3.2 二、病因因素及心理病理機制
做作性障礙患者欺騙行爲的動機幾乎均爲模糊不清,通常看不到僞裝有病的原因或理由,推測可能存在內在複雜的心理病理機制,如患者身份可獲得特殊關照或滿足感(心理獲益)。此類患者固有的防禦機制、不良的自我認知及過度依賴的特質,常表現出人際關係顯著異常或同時患有人格障礙。
3.3 三、臨牀特徵與評估
3.3.1 (一)臨牀特徵
做作性障礙的基本特徵是對自己或他人僞裝軀體或心理的症狀/體徵或傷害。故意僞裝疾病並不是爲了在現實中獲益(如獲取錢財),方法可包括僞造、誇大、模仿及誘發(例如僞造醫療記錄或實驗室檢查結果,自致傷害,接觸傳染性或有毒物質)。雖然可能存在先前的疾病或障礙,但病情被誇大或歪曲,或僞造新的症狀,或誘導損傷,常使醫務人員誤認爲該患者(或其他人)的疾病或損害更加嚴重,從而導致過度的臨牀干預。
3.3.2 (二)臨牀評估
通過觀察、分析醫療記錄及與他人的訪談,確定患者是否提供或僞造了虛假信息,特別是當臨牀表現和檢查結果自相矛盾或治療轉歸出現難以解釋的變化時,應考慮做作性障礙的可能性(須獲得僞裝證據)。患者個性特徵、防禦方式及人際關係的評估也可爲診斷提供參考。
3.4 四、診斷及鑑別診斷
3.4.1 (一)診斷要點
1.僞造心理或軀體症狀或體徵,或故意誘導損傷或疾病,以此尋求治療或在他人面前表現出有病或受傷;
2.即使沒有明顯外部犒賞,欺騙行爲也顯而易見;
3.患者行爲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礙來解釋,如妄想障礙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礙 (“對他人的做作性障礙”診斷是針對造假者或施虐者,而非受害者)。
3.4.2 (二)鑑別診斷
主要與詐病鑑別,詐病的特徵是爲了個人獲益(如錢財、逃避懲罰、脫崗)而故意僞裝病症,而做作性障礙的患者即使在沒有明顯外部動機情況下,僞裝行爲仍舊持續。在與軀體症狀障礙、轉換障礙及邊緣型人格障礙鑑別時,缺乏明顯外部動機的僞裝/欺騙仍是鑑別要點。
3.5 五、治療原則和策略
尚無研究證明哪種類型的治療最好。支持治療或生物反饋能幫助部分患者。直接對質或指責可能會導致患者產生防禦反應,或轉向其他醫生或醫院。與此類患者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具有一定挑戰性。在有益的醫患關係中,醫生需要儘可能給予共情式和問題解決式的反饋,包括以下幾點:①強調患者需要幫助;②避免表達憤怒、負面評價患者及懲罰性舉動;③向患者保證他們能獲得一般性醫療服務和支持;④並不需要患者坦白纔開始治療和處理;⑤討論全部的鑑別診斷,而不僅僅只討論做作性障礙;⑥提供一些無傷害性的干預措施(如漸進式放鬆或冥想),這些措施可以作爲當前一般性醫療服務的強化擴增項目;⑦多關注患者所面臨的壓力,少關注其欺騙和裝病行爲,向患者解釋:複雜和令人困惑的軀體症狀會讓人感到有壓力,這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可以提供精神科治療來緩解壓力。早期診斷是最重要的干預措施之一,因爲未被發現的做作性障礙會使患者面臨額外的、具有潛在風險的干預,避免醫源性疾病發生是治療的關鍵。
3.6 六、多學科合作管理和隨診
做作性障礙診治困難,非常需要精神科、軀體疾病專科醫生之間的團隊合作,不同專業應該進行公開而明確的交流,醫生團隊需要制定現實的管理目標,而非強調各自的醫療規範,逼迫患者承認假裝的行爲或放棄患者。能夠做到規律隨訪非常重要,專業指導和團隊支持下的隨訪有利於有效管理患者,減少醫源性損害,減少患者穿梭於不同醫療機構和醫生之間,並利用其他機構或醫生的醫療記錄再次僞造新的醫療“證據”。親自隨訪和處置做作性障礙患者對任何醫生都有難度,包括精神科醫生在內的合作團隊需要給予醫生情感層面、醫患關係層面和治療策略層面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