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2014 職業性鉻鼻病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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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12—2014 zhí yè xìng gè bí bì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2—2014 《職業性鉻鼻病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romium induced nasal disease)代替GBZ 12—2002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國衛通〔2014〕14號)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職業性鉻鼻病的診斷

2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5.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2—200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與GBZ 1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診斷分級”中刪除流涕、鼻塞鼻衄鼻乾燥症狀,及鼻黏膜充血、腫脹等體徵,將其調整到附錄A中;

——將鼻中隔鼻甲黏膜糜爛面積累計≥4mm2作爲診斷起點

——增加了診斷分級,將職業性鉻鼻病分爲輕、重二級;

——完善了治療原則;

——在附錄A中增加了鼻腔檢查及記錄方法。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山東省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永義、閆永建、丁幫梅、夏安莉、張代斌、冉文婧、顏玲、唐玉樵、劉江風、梁文喻、金焱、張建餘、葉綠素、賀煒、廖薇薇、楊宗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7798—1987;

——GBZ 12—2002。

3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鉻鼻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接觸鉻酐、鉻酸、鉻酸鹽及重鉻酸鹽等六價鉻化合物引起鉻鼻病的診斷及處理。

4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5 3 診斷原則

根據較長時間的六價鉻化合物職業接觸史和鼻中隔鼻甲損害的相關臨牀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病變,方可診斷。

6 4 診斷分級

6.1 4.1 輕度鉻鼻病

具有下列臨牀表現之一者:

a) 鼻中隔鼻甲黏膜糜爛面積累計≥4mm2;b) 鼻中隔鼻甲黏膜潰瘍

6.2 4.2 重度鉻鼻病

鼻中隔軟骨部穿孔

7 5 處理原則

7.1 5.1 治療原則

局部治療爲主,可應用促進黏膜修復的製劑;鼻中隔穿孔者可行鼻中隔修補術。

7.2 5.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8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9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9.1 A.1 發病時間

職業性鉻鼻病發病需較長時間接觸鉻酐、鉻酸、鉻酸鹽及重鉻酸鹽等六價鉻化合物,原則上職業接觸時間不低於3個月。

9.2 A.2 診斷依據

鼻病的診斷及分級以專科檢查發現鼻中隔鼻甲黏膜糜爛潰瘍鼻中隔軟骨部穿孔爲依據,流涕、鼻塞鼻衄鼻乾燥、鼻灼痛症狀及鼻黏膜充血、腫脹、蒼白等體徵作爲診斷的參考。

9.3 A.3 鑑別診斷

鼻中隔軟骨部穿孔也可由氟鹽、五氧化二釩等引起;或因梅毒結核外傷等原因發生,故診斷時應結合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資料、患者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及臨牀資料等進行鑑別診斷。

9.4 A.4 鼻腔檢查及記錄方法

A.4.1 檢查方法:使用前鼻鏡進行常規鼻腔檢查,依次觀察鼻甲鼻道鼻中隔,對可疑鼻黏膜損害部位應清潔分泌物後再觀察。必要時可使用鼻內窺鏡進行檢查

A.4.2 記錄方法糜爛面積大小以病變部位長×寬(mm×mm)表示;出現多處糜爛時,分別記錄單個病變糜爛面積然後累加得出總面積

A.4.3 鼻腔檢查記錄表,見表A.1。

表A.1 鼻腔檢查記錄表

檢查情況

鼻甲

鼻中隔

鼻甲

鼻中隔

糜爛

潰瘍

穿孔

其他

注:陰性結果用“”表示,陽性結果需記錄病變大小:長×寬(m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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