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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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óng cūn yì wù jiāo yù xué shēng yíng yǎng gǎi shàn jì huá shí pǐn ān quán bǎo zhàng guǎn lǐ zàn xíng bàn fǎ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2012年5月23日教財[2012]2號印發,自2012年5月23日起實施。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要求,加強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學生飲食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3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以縣爲主”的原則,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權責一致、全程監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

省級政府領導和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辦法。督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試點地區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改善學生就餐條件。

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縣級政府和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縣級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制訂食品安全保障實施方案。確定不同類型學校的供餐模式,制訂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託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標辦法並組織招標工作。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二)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生產、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

2.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

3.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4.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爲

5.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辦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託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按照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與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託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並進行食品安全檢查

8.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必須從縣級政府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中選擇供餐單位,並簽訂供餐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充分發揮由學生、家長、教師等代表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必須嚴格自律,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鼓勵社會參與。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4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條 實行供餐准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准入管理。

學校食堂(伙房)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爲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規定相關要求。學校食堂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具有合理的佈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供餐企業(單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並經相關部門審覈後方可爲學生供餐。具體准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有送餐資質和條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食品操作規範的相關規定

3.供餐企業(單位)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三)託餐家庭(個人)准入管理。

1.託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准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覈後方可供餐。具體准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託餐家庭(個人)應當具備餐飲安全的基本條件,場所應當清潔衛生,服務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加工過程應做到生熟分開,嚴防交叉污染,具備清洗消毒條件。

3.託餐家庭(個人)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4.託餐家庭(個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務。

5.地方政府應爲託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相應支持。

(四)縣級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要嚴格審覈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嚴禁從事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託餐服務。

(五)選擇校外供餐服務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爲首要條件。不得選擇未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提供供餐服務。

第九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託餐等校外供餐實行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級政府停止其供餐資格。

1.供餐企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尚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4.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行爲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5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條 制度建設與管理。

(一)學校、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食品貯存、加工、供應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二)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要求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消化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從業人員要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第十二條 食品採購。

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等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採購清單。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

食品貯存場所應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開設置,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燬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採購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應按照食品標籤要求進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時進行冷藏貯存;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並明顯標識,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

加工過程應認真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

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製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留樣。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覈人員等。

第十六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

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七條 食品配送。

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後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保質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保質期爲燒熟後4小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質期爲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加熱,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不應低於70℃。

6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繫,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根據相關部門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學校應在2小時之內,向當地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九條 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後,應當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覈定事故級別。一般、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市、省級政府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向國務院提出啓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醫療機構對中毒(患病)人員進行救治,協助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條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並銷燬。檢驗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7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學生餐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學生餐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爲,要求責令改正,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8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於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三)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託餐家庭(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9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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