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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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óng cūn yì wù jiāo yù xué shēng yíng yǎng gǎi shàn jì huá shí míng zhì xué shēng xìn xī guǎn lǐ zàn xíng bàn fǎ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2012年5月23日教財[2012]2號印發,自2012年5月23日起實施。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管理,準確掌握學生信息,防止虛報、冒領營養改善補助資金行爲,確保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等相關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是指享受營養改善計劃補助的學生需要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縣級政府指定部門審覈的有效證明,以便準確掌握學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是指爲有效實施實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建設應利用現有的學籍管理系統,遵循“準確、完整、實用、夠用”原則,能夠接口開放、充分兼容、數據共享。信息採集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工作。所有享受營養改善計劃補助的學生信息必須進入系統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3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次等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嚴防虛報、冒領、套取營養改善補助資金,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第七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中央、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學校五級管理體制。

教育部負責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組織領導,構建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享受營養補助的學生信息進行存儲、統計、維護、監控、分析等。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省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組織領導,依託現有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一人一號,全省聯網”;負責全省信息的審覈、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

市級教育部門負責全市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協調;負責全市信息的審覈、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

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縣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查試點學校入網資格;對全縣信息的審覈、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負第一監管責任。

學校負責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負責信息採集、審覈、錄入、統計、上報、維護等,對學生信息的真實性負第一責任。

第八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4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學校基本信息、報表信息等。

第十條 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籍號、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類型、身份證號、民族、戶籍所在地,學校名稱、年級名稱、班級名稱、入學年月、入學方式、就學方式,健康狀況、身高體重,是否爲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享受“一補”,現住址、監護人姓名、監護人電話,學生照片等信息

學生的學籍號分學籍主號和學籍輔號。學籍主號爲學生的身份證號,身份證重號應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修改,無身份證號碼的學生學籍主號可用監護人的身份證號。學籍輔號由各省自行制定統一的編制規則,並報全國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基本信息包括學校代碼、學校名稱、學校舉辦者類型、學校駐地城鄉類別、學校辦學類型,補助標準、供餐模式,學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站主頁地址,校長姓名、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

第十二條 省、市、縣、校四級報表包含自定義統計報表和常規統計報表,自定義報表根據需要確定相關統計信息,常規統計報表應含以下信息

校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在校學生總數、班級數、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供餐模式。

縣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學校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彙總數據。

市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彙總數據。

省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市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彙總數據。

5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實行分級錄入、分級審覈。學校和學生基本信息由學校負責組織採集和錄入,經系統查重和審覈,報縣級教育部門確認入庫,縣級教育部門要爲學校錄入信息提供支持與保障。

在初始使用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時,學校應及時錄入當前所有在校學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學校應完成新生信息的錄入與覈對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基本信息變動情況,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因學生學籍變更造成受益人數變化時,學校應及時上報,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後對系統數據進行相應更改。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採用“到期即鎖”的方式進行管理,鎖定後如需更改,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後報縣級教育部門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條 學生因轉學、休學、畢業等原因發生學籍變更離校的,從變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學校享受營養補助。從其他學校轉入試點學校的學生,應享受營養補助。

第十六條 學校於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學生花名冊,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學校蓋章,報縣級教育部門審覈後,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於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報常規報表至縣級學生營養辦。由縣、市審覈彙總後報省級學生營養辦,各地省級學生營養辦於每年10月中旬前將電子數據和書面報表彙總上報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複覈後,對各地營養改善補助資金進行撥付。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學生營養辦要定期對統計數據進行全面分析,並供有關部門共享。數據分析應參考統計、計生等部門的統計信息

6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應建立涵蓋信息採集、錄入、審覈、存儲、變更、統計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學生信息管理科學規範。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要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相關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經驗交流與研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經費保障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建立與維護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落實。學校應配置必要設備,以順利實施建檔、採像、變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7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要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預防爲主、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切實加強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創設良好基礎網絡環境;優化系統功能、最大限度減少系統自身安全隱患;規範系統訪問權限管理,各用戶在業務授權範圍內使用系統,嚴禁越權操作;建立數據備份與恢復、安全應急響應等制度辦法,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切實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促進信息有效利用與安全管理協調統一。嚴格禁止學生信息用於商業用途,未經上級教育部門批准,不得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對擅自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8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採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學校學生基本信息與學籍變更情況進行審覈,認真核對電子與紙質檔案材料,重點是營養改善補助資金、受益人數、各類供餐模式人數以及“一補”人數。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凡虛報、冒領、套取專項資金的,將予以收回,並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9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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