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WS/T 368-2012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air cleaning technique in hospitals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2年4月5日發佈,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3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山東省立醫院、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北京天壇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六億、李衛光、鞏玉秀、王力紅、吳安華、胡必傑、魏華、邵麗麗、賈會學。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0333 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衛生部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衛生部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空氣淨化 air cleaning
降低室內空氣中的微生物、顆粒物等使其達到無害化的技術或方法。
3.2
潔淨手術部(室)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room)
採取一定空氣潔淨技術,使空氣菌落數和塵埃粒子數等指標達到相應潔淨度等級標準的手術部(室)。
3.3
自然通風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建築物內外空氣的密度差引起的熱壓或風壓,促使空氣流動而進行的通風換氣。
3.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爲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溼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3.5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
7 4 管理及衛生學要求
4.1 空氣淨化管理要求
4.1.1 醫院應根據空氣淨化與消毒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空氣淨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4.1.2 醫院應對空氣淨化與消毒設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員、醫務人員進行空氣淨化與消毒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知識的培訓,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確保空氣淨化設施的正常運行。
4.1.3 醫院應根據臨牀科室的感染風險評估,採取適宜的空氣淨化措施,使其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要求。
4.1.4 醫院應對全院有關臨牀科室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查和指導。
4.2 空氣淨化衛生要求
4.2.1 潔淨手術部(室)和其他潔淨場所(如潔淨骨髓移植病房),新建與改建驗收時、更換高效過濾器後、日常監測時,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應符合GB 50333的要求。
4.2.2 非潔淨手術部(室)、非潔淨骨髓移植病房、產房、導管室、新生兒室、器官移植病房、燒傷病房、重症監護病房、血液病病區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
4.2.3 兒科病房、母嬰同室、婦產科檢查室、人流室、治療室、注射室、換藥室、輸血科、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診室、化驗室、各類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門診及其病房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4CFU/(5min·直徑9cm平皿)。
8 5 空氣淨化方法
5.1 通風
5.1.1 自然通風
5.1.2 機械通風
5.1.2.1 工作原理
通過安裝通風設備,利用風機、排風扇等運轉產生的動力,使空氣流動。
5.1.2.2 通風方式
5.1.2.2.1 機械送風與自然排風適用於污染源分散及室內空氣污染不嚴重的場所。機械送風口宜遠離門窗。
5.1.2.2.2 自然送風與機械排風適用於室內空氣污染較重的場所。室內排風口宜遠離門,宜安置於門對側牆面上。
5.1.2.2.3 機械送風與機械排風適用於衛生條件要求較高的場所。根據通風的需要設定換氣次數或保持室內的正壓或負壓。
5.1.3 注意事項
5.1.3.1 應充分考慮房間的功能要求、相鄰房間的衛生條件和室內外的環境因素,選擇通風方式及室內的正負壓。
5.1.3.2 應定期對機械通風設備進行清潔,遇污染及時清潔與消毒。
5.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5.2.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加強衛生管理,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及檢測方法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的規定。
5.2.3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評價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的規定。
5.2.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規定。
5.3 空氣潔淨技術
5.3.1 設計要求
潔淨手術部(室)和其他潔淨場所的設計應遵循GB 50333的要求。
5.3.2 維護與保養要求
5.3.2.1 空氣處理機組、新風機組應定期檢查,保持清潔。
5.3.2.2 新風機組粗效濾網宜每2d清潔一次;粗效過濾器宜1月~2月更換一次;中效過濾器宜每週檢查,3個月更換一次;亞高效過濾器宜每年更換。發現污染和堵塞及時更換。
5.3.2.3 末端高效過濾器宜每年檢查一次,當阻力超過設計初阻力160Pa或已經使用3年以上時宜更換。
5.3.2.4 排風機組中的中效過濾器宜每年更換,發現污染和堵塞及時更換。
5.3.2.5 定期檢查迴風口過濾網,宜每週清潔一次,每年更換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時更換,並用消毒劑擦拭迴風口內表面。
5.3.2.6 設專門維護管理人員,遵循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保養與維護;並制定運行手冊,有檢查和記錄。
5.4.1 適用範圍
適用於無人狀態下室內空氣的消毒。
紫外線燈採取懸吊式或移動式直接照射。安裝時紫外線燈(30w紫外線燈,在1.0m處的強度>70μW/cm2)應≥1.5W/m3,照射時間≥30min。
5.4.3 注意事項
5.4.3.1 應保持紫外線燈表面清潔,每週用70%~80%(體積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發現燈管表面有灰塵、油污時,應及時擦拭。
5.4.3.2 紫外線燈消毒室內空氣時,房間內應保持清潔乾燥,減少塵埃和水霧。溫度<20℃或>40℃時,或相對溼度>60%時,應適當延長照射時間。
5.5.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有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5.2 消毒原理
消毒器由高強度紫外線燈和過濾系統組成,可以有效殺滅進入消毒器空氣中的微生物,並有效地濾除空氣中的塵埃粒子。
5.5.3 使用方法
應遵循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批准的產品使用說明,在規定的空間內正確安裝使用。
5.5.4 注意事項
5.5.4.1 消毒時應關閉門窗。
5.5.4.2 進風口、出風口不應有物品覆蓋或遮擋。
5.5.4.3 用溼布清潔機器時,須先切斷電源。
5.6.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有人狀態下室內空氣的淨化。
5.6.2 消毒原理
5.6.3 使用方法
應遵循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批准的產品使用說明,在規定的空間內正確安裝使用。
5.6.4 注意事項
5.6.4.1 消毒時應關閉門窗。
5.6.4.2 進風口、出風口不應有物品覆蓋或遮擋。
5.6.4.3 消毒器的循環風量(m3/h)應大於房間體積的8倍以上。
5.7 化學消毒法
5.7.1 超低容量噴霧法
5.7.1.1 適用範圍
適用於無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7.1.2 消毒原理
將消毒液霧化成20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氣中均勻噴霧,使之與空氣中微生物顆粒充分接觸,以殺滅空氣中的微生物。
採用3%過氧化氫、5000mg/L過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按照20mL/m3~30mL/m3的用量加入到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中,接通電源,即可進行噴霧消毒。消毒前關好門窗,噴霧時按先上後下、先左後右、由裏向外,先表面後空間,循序漸進的順序依次均勻噴霧。作用時間:過氧化氫、二氧化氯爲30min~60min,過氧乙酸爲1h。消毒完畢,打開門窗徹底通風。
5.7.1.4 注意事項
5.7.1.4.1 噴霧時消毒人員應作好個人防護,佩戴防護手套、口罩,必要時戴防毒面罩,穿防護服。
5.7.1.4.2 噴霧前應將室內易腐蝕的儀器設備,如監護儀、顯示器等物品蓋好。
5.7.2 薰蒸法
5.7.2.1 適用範圍
適用於無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7.2.2 消毒原理
利用化學消毒劑具有的揮發性,在一定空間內通過加熱或其他方法使其揮發達到空氣消毒。
採用0.5%~1.0%(5000mg/L~10OOOmg/L)過氧乙酸水溶液(1g/m3)或二氧化氯(10mg/m3~20mg/m3),加熱蒸發或加激活劑;或採用臭氧(20mg/m3)燻蒸消毒。消毒劑用量、消毒時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消毒前應關閉門窗,消毒完畢,打開門窗徹底通風。
5.7.2.4 注意事項
5.7.2.4.1 消毒時房間的溫度和溼度應適宜。
b) 空氣潔淨技術;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e) 能使消毒後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6.2 產房、導管室、新生兒室、器官移植病房、燒傷病房、重症監護病房、血液病病區等,可選用下列方法淨化空氣:
a) 通風;
c) 空氣潔淨技術;
d)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f) 能使消毒後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6.3 兒科病房、母嬰同室、婦產科檢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療室、換藥室、輸血科、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診室、化驗室、各類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門診及其病房等可選用下列方法淨化空氣:
a) 通風;
b)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e) 化學消毒;
f) 能使消毒後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7.1 有人情況下可選用下列方法:
b)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d)空氣潔淨技術;
e) 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對人體健康無損害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7.2 無人情況下可採用以下方法:
c) 化學消毒;
d) 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適宜於超低容量噴霧消毒的消毒劑進行噴霧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a) 受客觀條件限制的醫院可採用通風,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宜採用機械排風;
d)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淨化設備,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a) 通風;
c)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淨化設備,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b) 化學消毒;
c)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淨化設備,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8.1 監測部門
醫院應對感染高風險部門如手術部(室)、產房、導管室、層流潔淨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監護病房、新生兒室、母嬰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燒傷病房的空氣淨化與消毒質量進行監測。
8.2 監測要求
8.2.1 監測頻度
醫院應對感染高風險部門每季度進行監測;潔淨手術部(室)及其他潔淨場所,新建與改建驗收時以及更換高效過濾器後應進行監測;遇醫院感染暴發懷疑與空氣污染有關時隨時進行監測,並進行相應致病微生物的檢測。
8.2.2.1 潔淨手術部(室)及其他潔淨場所,根據潔淨房間總數,合理安排每次監測的房間數量,保證每個潔淨房間能每年至少監測一次,其監測方法及結果的判定應符合GB 5033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