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Guidelin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3—2008《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Guidelin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9年03月02日發佈,自2009年09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壇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敏、李濤、蔣巖、王煥強、杜燮禕、李文捷、陳亮、邢玉蘭、餘冬保、陳曙暘、張雲、項曉培、秦戩、張爽。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血源性病原體 bloodborne pathogen
存在於血液和某些體液中能引起人體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 職業接觸 occupational exposure
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通過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損皮膚或非胃腸道接觸含血源性病原體的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的狀態。
3.3 非胃腸道接觸 parenteral exposure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針刺、咬傷、擦傷和割傷等途徑穿透皮膚或黏膜屏障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狀態。
3.4 污染 contamination
作業環境、物體內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體的血液或者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的狀態。
3.5 醫療廢物 regulated medical waste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醫療衛生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在本標準中,醫療廢物包括液體血液、半液體血液以及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處理壓縮後呈液體或半液體狀的廢物所釋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潛在污染性物質;處理固體壓縮狀廢物時釋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潛在污染性物質;污染的銳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廢物。
3.6 被污染的衣物 contaminated laundry
被含血源性病原體的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污染,或者可能包裹有污染銳器的衣物。
3.7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採用某些措施和工具隔離或消除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血源性病原體危害,如使用處理銳器的容器、自帶套管的針具或更安全的醫療設施(包括銳器傷害防護裝置和無針系統)。
3.8 洗手設施 handwashing facility
能提供充足的流動水(非手動開關)、洗手液(皁)和一次性手巾或熱風乾手器等的設施。
3.9 無針系統 needleless system
在下列醫療衛生工作中不使用針具的設施:①建立動脈或靜脈通路收集血液;②向體內輸入藥物或液體;③其他通過污染銳器損傷皮膚而導致的潛在職業接觸。
3.10 有保護裝置的銳器 sharps with engineered sharps injury protection
裝有減少職業接觸事故的內置安全構件的銳器,用於抽取體液、刺人靜脈和動脈或輸入藥品或液體等。
3.11 病原製備機構 pathogens production facility
指批量化、規模化製備高濃度HBV、HCV或HIV等病原微生物的機構。
3.12 臨牀實驗室 clinical laboratory
在臨牀診療或其他篩檢活動中對血液或其他傳染性材料進行檢驗工作的實驗室。
3.13 研究實驗室 research laboratory
在研究過程中製備或使用研究量的HBV、HCV和HIV等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室,研究實驗室可能製備出高濃度的HBV、HCV和HIV等,但製備的病原數量比病原製備機構少。
3.14 源患者 source individual
醫療衛生機構的就醫者、屍體以及被公安和司法機關羈押或勞教及戒毒所的戒毒人員等,其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可能導致發生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勞動者。
3.15 普遍預防 universal precaution
是控制血源性病原體傳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將所有來源於人體血液或體液的物質都視作已感染了HBV、HCV、HIV或其他血源性病原體而加以防護。
3.16 標準預防 standard precaution
根據普遍預防原則,醫療衛生機構所採取的一整套預防控制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程序和措施。
3.17 接觸後預防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在接觸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體的血液或其他體液之後,應立即採取的一整套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應急處理、對接觸源的評價、對接觸者的評價和接觸後預防措施、諮詢與隨訪等。
3.18 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 other potentially infectious material
包括體液、任何從人體(活體或屍體)上取下的未經固定處理的細胞、組織或器官、含HIV的細胞或組織培養液或器官培養液、含HBV或HIV的培養基或培養液、感染了HBV或HIV的實驗動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組織等。
其中體液是指精液、腦脊液、陰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盤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時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體液或不能與體液區分的液體等。
3.19 被污染的銳器 contaminated sharp
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膚的物品。包括注射針、穿刺針和縫合針等針具、各類醫用或檢測用銳器、載玻片、破損玻璃試管、安瓿、固定義齒並暴露在外的金屬絲及實驗室檢測器材等。
7 4 用人單位應遵循的職業衛生防護原則和履行的職責
7.1 4.1 職業衛生防護原則
4.1.1 血源性病原體的職業接觸存在於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開展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預防控制活動,以保障勞動者享有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職業衛生權利,並接受政府、勞動者和工會組織的監督(參見附錄A)。
4.1.2 禁止以就業爲目的的職業健康篩查。對勞動者血源性病原體的檢測應當按照自願的原則進行,對勞動者的個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體感染狀況,應遵循保密原則。檢測結果不應作爲是否聘用勞動者的依據。
4.1.3 應對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體疾病的勞動者予以關懷、治療和支持,不應歧視或羞辱。對於患有血源性病原體相關疾病的勞動者,只要醫學上認可能勝任工作並不妨礙他人的,用人單位應儘量
安排其在合適的工作崗位上任職。
4.1.4 對職業接觸血源性病原體而感染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病毒的勞動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7.2 4.2 職業衛生防護職責
4.2.1 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職業衛生管理體系,體系框架和運行模式參見附錄B。
4.2.2 用人單位應按照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風險控制的優先等級制定書面接觸控制計劃,以消除或者減少勞動者對血源性病原體的職業接觸,血源性傳染病控制的優先等級參見附錄C。
b)制定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風險控制的實施方案和進度表,包括具體執行方法,HIV和HBV 研究實驗室及病原製備場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疫苗接種及職業接觸後預防措施,對勞動 者的職業衛生培訓和職業危害告知及職業接觸事故的記錄、存檔和報告。
4.2.2.2 確保勞動者瞭解職業接觸風險控制計劃的相關內容。
4.2.2.3 每年至少對職業接觸風險控制計劃進行一次總結、檢查和修訂,並隨工作任務、程序和工作崗位的變化及時改進。修訂職業接觸控制計劃時應體現消除或減少血源性病原體接觸的新技術,考慮選用經濟、適用、有效和更安全的醫療器械和設施。
4.2.2.4 職業接觸風險控制計劃應落實用於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等經費。
4.2.3 用人單位應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識別、評價和控制。採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參見附錄D)及降低手術職業接觸的風險(參見附錄E)。制定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爲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
4.2.4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意外接觸後的評估、預防和隨訪;對勞動者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和職業危害告知;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
8 5 職業接觸的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
8.1 5.1 職業接觸的識別
用人單位應爲每個勞動者進行可能的職業接觸識別,包括列出可能發生職業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工種清單,描述工作任務和程序;進行職業危害識別時,不考慮是否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8.1.1 5.1.1 識別方法
5.1.1.1 與醫護人員訪談,瞭解一般操作規程、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影響以及醫護人員的職業衛生需求。
5.1.1.2 查閱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事故分析報告,分析事故發生發展趨勢,確定高風險活動和作業,評價職業接觸事故報告與資料歸檔程序,檢查預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檢查工作場所的佈局、操作方式和可能導致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所有來源,尤其是醫療廢物的處理,查明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風險最高的工種及相關從業人員對血源性病原體防護知識的掌握水平、所持態度和行爲表現,並按工種列表闡明。
8.1.2 5.1.2 可能發生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主要工作場所
5.1.2.1 醫療機構(重點是手術室、婦產科病房、重症監護病房、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血液透析室、口腔科、骨科和消毒供應室等)。
5.1.2.2 病原製備機構。
5.1.2.5 對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
5.1.2.6 採供血機構。
5.1.2.7 其他場所:戒毒所、殯儀館、羈押或勞教等公安和司法機構。
8.1.3 5.1.3 可能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主要人羣
a)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士、藥師、醫技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工作的其他人員。
b)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員、應急反應人員或志願者等。
c)採供血機構工作人員。
d)微生物實驗室和科研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實驗人員、採血人員、技師和合同工等。
e)其他人員,如羈押或勞教機構、戒毒所的工作人員和殯葬業工作人員等。
8.1.4 5.1.4 職業接觸的途徑
在從事職業活動時,通過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損皮膚或胃腸道外途徑(針刺、人咬傷、擦傷和割傷等途徑穿透皮膚或黏膜屏障)接觸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
8.2 5.2 風險評估
根據職業危害識別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相關職業人羣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風險水平與性質,同時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風險。風險評估包括:
5.2.2 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類型、頻率和數量,各種傳播途徑和最可能的傳播途徑,對同時接觸多種血源性病原體的情況進行分析。
5.2.3 接觸與重複接觸的影響因素,包括工作場所的佈局,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工作場所的清潔與整理,個人防護用品與防護設施的適用性、數量及其運行和使用狀況。
5.2.4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醫護人員有關血源性病原體知識及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和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9 6 風險控制
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風險的控制遵循職業病防治的優先等級原則,首先是消除風險,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爲控制,再次是個人防護和接觸後預防措施,參見附錄C。
6.1 血源性病原體職業危害預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儘量完全消除工作場所的危害,如儘量少用銳器或針具,取消不必要的注射,消除毛巾掛鉤等不必要的銳器,以及採用無針系統進行靜脈注射。
6.2 如無法消除風險,用人單位應當考慮用其他風險較小的方式取代現行操作規程,例如使用毒性較低的化學物質代替原有毒性較高的消毒劑。
6.3 採取工程控制措施將工作場所的血源性病原體隔離或移開,包括機械、設施和設備,並應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換。
6.3.1 所有損傷性廢物應及時置於防穿刺、防滲漏、有警示標識的專門容器,即“利器盒”中。
6.3.2 採用新技術,如使用有安全保護裝置的銳器。
6.3.3 改善人機工效條件,如改善照明,保持工作場所整潔和工作臺佈置良好。
6.3.4 爲勞動者提供便利的洗手和(或)消毒設施、或免水洗的手消毒劑及眼睛沖洗設施,確保勞動者在每次接觸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後,能立即清洗手和其他部位的皮膚或黏膜。
6.3.5 配備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如高壓鍋等,並應定期維修和更換。
6.4 管理措施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
6.4.1 採取標準防範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 標準防範的要求包括:
a)配置洗手和洗眼設施。
b)使用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
c)合理安置病人。
d)制定並遵守環境操作規程,包括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場所的清理清潔和被服清潔。
e)對銳器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處置。
f)制定適宜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操作規程。
g)保障生物標本的處理與運送安全。
h)設備管理與維護。
6.4.2 清潔衛生
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內部佈局、被污染物體的類型、需要清潔的表面的類型及工作開展情況等,制定清潔工作時間表,以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和衛生。
任何設備、環境或工作臺面被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污染後應立即清潔和消毒。
a)工作結束後,應使用適當的消毒劑消毒被污染的工作臺面。當工作臺面被血液、體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明顯污染後,或在上次清潔後工作臺面又被污染,應立即消毒。
b)當工作臺面的保護性覆蓋物(如塑料蓋布、鋁箔、防滲透的吸水紙等)被明顯污染時,應及時更換。
c)應定期檢查、清潔消毒箱、桶、罐或類似的重複使用容器;若容器被污染,應及時清潔、消毒。
d)禁止用手直接拿取被污染的破損玻璃物品,應使用刷子、垃圾鏟和夾子等器械處理。
e)禁止勞動者直接把手伸人容器中存放和處理被污染的重複性使用的銳器。
f)消毒劑、消毒方法及操作程序按國家有關衛生消毒的標準和規範執行。
6.4.3 衣物清洗
b)應在規定的區域將被污染的衣物裝入規定的袋內或容器中,不應在工作區域對其進行分類或浸泡。
c)裝有被血源性病原體污染衣物的袋子或容器,應按規定進行生物警示標識後才能移交到洗衣房。
e)應爲直接接觸被血源性病原體污染衣物的清洗者配備防護手套或其他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
6.4.4 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要求注射不傷及被注射的人,並且實施注射的人不受任何可以避免的風險的傷害,注射所產生的廢物不應對社會造成危害。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措施參見附錄D。
在外科和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各科,包括內科、口腔科、婦科、產科等的常規醫療操作以及應急救援中,均應採取措施降低手術職業接觸的風險,具體措施參見附錄E。
6.4.6 醫療廢物管理
6.4.6.1 銳器的廢棄與存放。
a)被污染的銳器應儘快廢棄至密閉、防刺破和防泄漏的容器中。
b)存放污染銳器的容器應儘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安全使用;使用時應豎放,定期更換,不容許存放過滿。
c)存放污染銳器的容器移出使用區或更換時,應先蓋好容器,防止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
內容物的溢出和外露;移出前若有發生穿透或泄漏的可能,應將其放入第二層容器中,第二層容器的要求同第一層。
d)不能徒手打開、清空或清洗重複性使用的容器,避免操作時引起勞動者皮膚損傷。
6.4.6.2 其他廢物的管理。廢物應放在密閉的容器中,容器應能分類容納各類廢物,且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能防止液體泄漏。容器移出使用區時,應先蓋好容器,防止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內容物的溢出和外露;若容器外發生污染,應將其放入第二層容器中,第二層容器的要求同第一層。
6.4.7 HBV、HCV和HIV研究實驗室和製備場所的要求
本節適用於HBV、HCV和HIV的培養、製備、擴增、濃縮、實驗或處理等研究實驗室和病原製備場所;不適用於僅對血液、組織、器官進行檢測或分析的臨牀診斷實驗室。研究實驗室和病原製備場所應符合下列防護要求。
6.4.7.1 制定微生物標準操作規程(standard microbiological practices,SMP)。
來自於下列場所的所有醫療廢物都應進行焚燒或用高壓滅菌消毒,在此基礎上還應遵循以下要求: a)在進行HBV、HCV和HIV的實驗操作時,其他人員不得入內;需要在工作區以外區域對污染 物消毒時,應將其放入耐用、密閉和防泄漏的容器中,作好生物警示標識後,方可移出工作區;任何人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工作區域。只有經過培訓和符合進入要求且能遵守出入規定的人員方 可進入工作區或動物室。培訓內容包括血源性病原體潛在的生物危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進入的特殊要求和進出程序等;當工作區域或安全窗口存在潛在傳染物或感染動物時,在所有入口應張貼生物警示標識。
b)所有涉及HBV、HCV和HIV及其他潛在傳染物的實驗操作都應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禁止在開放環境中做具有潛在傳染性的生物實驗;實驗室工作服、圍裙和其他防護服只能在工作區或動物室使用,禁止穿出工作區或動物室,清洗前應先消毒;處理感染動物和接觸其他潛在感染物質時應戴手套。
c)皮下注射針具和注射器只用於胃腸道外注射、實驗動物或封口試劑瓶液體抽取。注射或抽取傳染性強的物質只能用針具固定式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處理針具時應小心謹慎,禁止毀形、磨尖和雙手回套針帽或更換。針具和注射器使用後應立即放入耐穿刺的容器中,重複使用或丟棄前應進行高壓滅菌消毒。
d)所有潛在傳染性濺出物應由專業人員或其他經過培訓的人員使用專用設備及時收集或清除;發生濺出或職業接觸事故應及時按要求報告。
e)定期檢查、維修、更換負壓過濾式排風管道,確保氣體排出前達到淨化要求;編寫微生物操作安全手冊,每年至少評價、修訂一次。要求勞動者瞭解潛在危害,掌握並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6.4.7.2 配備防護設施
a)在從事可能導致飛沫、濺出、溢出和產生氣溶膠等的潛在傳染性物質職業接觸工作中,應配備經過國家認證的生物安全櫃,或其他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機械防護設施,如防護服、護目鏡、呼吸面罩、離心安全杯、密封離心轉頭和動物保護籠等。
b)安裝或移動生物安全櫃時應得到批准,並至少每年檢修一次。
6.4.7.3 HIV研究實驗室還應在每個實驗室工作區配備洗手、洗眼設施和高壓消毒設施。
6.4.7.4 HBV、HCV和HIV製備場所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同一建築物內工作區應與開放區域分開。進入工作區應至少通過兩道門,可在其間提供更衣間(可帶淋浴),進入工作區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b)工作區的門、牆壁、地板和天花板表面應平整、防水並易清潔。
c)每個工作區域應有一個洗手池和洗眼設施,洗手池應設在出口處,使用足踏式、肘觸式或自動開關,在工作區或其附近應配備高壓消毒設施。
d)應安裝通風排氣系統,保證空氣流向正確,即直接往工作區送風,排出的廢氣不能迴流到建築物的任何其他區域,應排放到建築物外,且遠離進風口。
6.4.8 職業安全衛生一般操作規程
a)可能發生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工作場所,應禁止進食、飲水、吸菸、化妝和摘戴隱形眼鏡等。
b)禁止食品和飲料混置於儲存血液或其他潛在污染物質的冰箱、冰櫃、抽屜、櫃子和桌椅面等。
c)禁止彎曲被污染的針具,禁止雙手回套針帽,禁止用手分離使用過的針具和針管,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以下兩種情況除外:①用人單位有理由說明沒有其他方法,或這種行動是由於特殊醫療需要;②使用專用機械設備或單手操作技術。
d)在處理血液或其他潛在污染物質的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噴、濺、灑落和飛揚或產生飛沫。
f)在收集、處理、操作、儲藏和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污染的標本應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運輸過程中按照三層包裝的標準要求進行包裝。①按照GBZ 158要求,對儲存、轉運或運輸的容器密封後進行警示標識或標色和中文警示說明。②如果容器外發生了或有可能發生污染,應在外部再放一個容器來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樣應進行警示標識或標色和中文警示說明。③如果樣品能把第一個容器戳穿,在其外部應再放一個耐戳破的容器。
g)在維修或者運輸可能被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污染的設備前應當檢查,並進行必要的消毒,用人單位能夠說明無法對設備進行消毒時除外。
i)在處理、維修或者運輸被血源性病原體污染的設備前,用人單位應告知相關勞動者、維修人員和(或)製造商,以便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6.5 個人防護用品
6.5.1 一般原則
6.5.1.1 存在可能發生職業接觸風險的用人單位應免費爲勞動者提供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如手套、圍裙、工作服、面具或者面罩、護目鏡、口罩、人工呼吸專用套筒或者其他呼吸裝置。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指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在有效期內使用能夠有效阻止血液或者其他潛在傳染性物質滲透或者污染勞動者的工作服、便服、內衣、皮膚、眼睛、口腔或其他黏膜。用人單位應保證在工作場所向勞動者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種類和尺寸適宜。應爲對乳膠手套過敏的勞動者提供低敏型手套、手套內襯、無粉手套或其他類似替代品。
6.5.1.2 用人單位應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在某些罕見和特殊情況下,勞動者根據職業判斷,認爲使用某種個人防護用品會影響醫療衛生服務、公共衛生服務或可能增加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安全危害時,可暫時或短時間不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此類情況進行調查、確認,並記錄在案,以防此類情況再次發生,當發生此類情況時,應:
b)勞動者離開工作區前應先脫去個人防護用品。
c)將脫掉的個人防護用品放在指定的區域或容器內進行儲存、清洗、消毒或處理。
6.5.1.3 用人單位應按本要求免費爲勞動者清潔、清洗和處理個人防護用品。
6.5.1.4 用人單位應根據要求爲勞動者免費維修和更換個人防護用品,以確保其防護效果。
6.5.2 選用條件
6.5.2.1 當勞動者的手可能接觸血液、其他潛在污染物、黏膜或破損的皮膚,進行血管穿刺,處理或接觸污染物或被污染的表面時,應戴手套;當一次性手套(如外科或檢查用手套)被污染、撕裂、刺破或失去防護功能時,應儘快更換;嚴禁一次性手套重複使用;非一次性手套必須經消毒後方可重複使用,一旦破損應立即廢棄。
6.5.2.2 當可能發生血液或其他潛在污染物噴濺、灑落,污染眼、鼻和口時,應同時佩戴口罩和護目鏡或面罩。
6.5.2.3 可能發生職業接觸時,應穿着工作服、圍裙、隔離衣、手術衣或其他適宜的防護服,穿戴何種防護服根據接觸程度而定。
6.5.2.4 可能發生大量的血液或潛在污染物污染時(如屍檢、矯形外科和產科),除6.5.2.3外,還應穿戴手術帽、鞋套和(或)工作鞋。
10 7 職業接觸後的評估、預防和隨訪
10.1 7.1 一般原則
7.1.1 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免費接種乙肝疫苗,對發生職業性意外接觸事故的勞動者進行接觸後評估、預防和隨訪。
7.1.1.1 用人單位應在崗前培訓的10個工作日內,爲勞動者接種乙肝疫苗。若勞動者以前接受過全程乙肝疫苗接種並抗體檢測表明有免疫力或具有接種的醫學禁忌證的情況下,或經血清學檢測爲HBV感染者,勞動者可不接種。
7.1.1.2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接種乙肝疫苗,應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聲明,但以後又願意接受者用人單位應及時給予接種。
7.1.2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意外接觸後評估、預防和隨訪,並提供以下資料:相關管理規定;接觸者的職責描述;發生接觸的途徑和情況記錄;如可能應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檢測結果;所有與職業接觸相關的醫療救治記錄(包括疫苗接種)。
7.1.4 在獲得源患者或其直系親屬和接觸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進行HBV、HCV和HIV血清檢測。應將源患者的血液檢測結果告知接觸者,同時應告知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7.1.5 專業機構應在接觸事故評估結束後15d內,完成書面評估報告,並交用人單位;
7.1.5.1 關於接種乙肝疫苗的隨訪意見僅限於明確勞動者是否需要接種以及是否已經接種乙肝疫苗。
7.1.5.2 關於接觸後評價和隨訪的書面報告僅限於:告知勞動者評估結果,因接觸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質後的健康影響,以及需要做的進一步檢查和治療。
7.1.5.3 所有其他發現和診斷都應保密,不應寫在書面報告中。
10.2 7.2 接觸後的應急處理
7.2.1 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被污染的黏膜。
7.2.2 如有傷口,應當由近心端向遠心端輕輕擠壓,避免擠壓傷口局部,儘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動水進行沖洗。
7.2.3 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後,應當用消毒液,如用70%乙醇溶液或者0.5%聚維酮碘溶液進行消毒,幷包扎傷口;被接觸的黏膜,應當反覆用生理鹽水沖洗乾淨。
10.3 7.3 評價源患者
7.3.1 根據現有信息評估被傳染的風險,包括源患者的液體類型(例如血液、可見體液、其他潛在的傳染性液體或組織和濃縮的病毒)和職業接觸類型(即經皮傷害、經黏膜或破損皮膚和叮咬)。
7.3.2 對已知源患者進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體和艾滋病病毒檢測。
7.3.3 對於未知源患者,要評估接觸者被HBV、HCV或HIV感染的風險。
10.4 7.4 評價接觸者
通過乙肝疫苗接種史和接種效果評估接觸者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狀況。
10.5 7.5 採取接觸後預防措施
10.5.1 7.5.1 乙型肝炎病毒
7.5.1.1 未接種疫苗者,應採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種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2 以前接種過疫苗,已知有保護性抗體者,無需處理。
7.5.1.3 以前接種過疫苗,已知沒有保護性抗體者,應採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種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4 如乙肝病毒感染狀況不明確者,應採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種乙肝疫苗的措施,同時進行乙肝病毒血清檢測,根據結果確認是否接種第2,3針乙肝疫苗。
10.5.2 7.5.2 丙型肝炎病毒
不推薦採用接觸後預防措施。
10.5.3 7.5.3 艾滋病病毒
儘快採取接觸後預防措施,預防性用藥應當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接觸後4h內實施,最遲不得超過24h。但即使超過24h,也應實施預防性用藥。對所有不知是否懷孕的育齡婦女進行妊娠檢測。育齡婦女在預防性用藥期間,應避免或終止妊娠。預防性用藥應:
7.5.3.1 如果存在用藥指徵,則應當在接觸後儘快開始接觸後預防。
7.5.3.2 接觸後72h內應當考慮對接觸者進行重新評估,尤其是獲得了新的接觸情況或源患者資料時。
7.5.3.3 在接觸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給予4周的接觸後預防性用藥。
7.5.3.4 如果證實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體,則應當立即中斷接觸後預防性用藥。
10.6 7.6 接觸後的隨訪與諮詢
7.6.1 建議接觸者在隨訪期間發生的任何急症都應向用人單位請求進行醫學評估。
7.6.2 乙型肝炎病毒接觸
7.6.2.1 在最後一劑疫苗接種1個月~2個月之後進行病毒抗體追蹤檢測。
7.6.2.2 如果3個月~4個月前注射過乙肝免疫球蛋白,則抗原抗體反應不能確定爲接種疫苗後產生的免疫反應。
7.6.3 丙型肝炎病毒接觸
7.6.3.1 接觸4個月~6個月之後進行丙型肝炎抗體和丙氨酸轉氨酶基線檢測和追蹤檢測。
7.6.3.2 如想早期診斷HCV感染,應在接觸4周~6周後檢測HCV RNA。
7.6.3.3 通過補充檢測,反覆確認HCV抗體酶免疫水平。
7.6.4.1 接觸後應於6個月內開展HIV追蹤檢測,包括在接觸後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個月時對HIV抗體進行檢測,對服用藥物的毒性進行監測和處理,觀察並記錄HIV感染的早期症狀等。
7.6.4.2 如果疾病伴隨反覆出現的急性症狀,則開展HIV抗體檢測。
7.6.4.3 接觸者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隨訪期間的再次傳染。
11 8 危害告知
8.1 在醫療廢物的容器上、存放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質的冰箱(冷櫃)上、或其他用於儲存、運輸血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質的容器上,張貼生物危害警示標識。
8.2 應按標準要求在被污染的儀器設備上張貼生物危害警示標識,並註明儀器設備被污染的部位。
8.3 應在HBV、HCV和HIV實驗室和病原製備場所工作區入口處張貼生物警示標識,並同時註明:
12 9 職業衛生信息和培訓
9.1 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培訓,應包括:
9.1.1 對新勞動者、學生和志願者開展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
9.1.2 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每年至少一次;如發生新的職業接觸,用人單位應加強培訓。
9.2 應爲不同的勞動者提供適宜的職業衛生培訓教材;
培訓者應當熟悉培訓內容。
9.3 職業衛生培訓基本要求
9.3.1 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強調道德、性別和社會倫理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病原體管理的關係;本標準的內容解釋、管理和實施辦法。
9.3.2 血源性疾病的症狀和流行病學的基本知識;血源性病原體的傳播途徑;工作中產生血液、體液和其他潛在傳染物職業接觸的識別方法;介紹乙肝疫苗的有關信息,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接種方法、接種的益處及免費提供疫苗和接種等。
9.3.3 提供書面的職業接觸風險控制計劃和方法;預防和減少職業接觸的方法及其應用的侷限性,包括適當的工程控制、操作程序和個人防護用品;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用途、使用地點、更換、消毒和廢棄等方面的知識;選擇個人防護用品的依據;有關警示標識的解釋。
9.3.4 開展職業衛生應急培訓,介紹發生血液、體液或其他潛在傳染物接觸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的措施和聯繫的人員;發生職業接觸時,應遵循的工作程序,包括事故報告的方式及可獲得的醫學隨訪;發生職業接觸後,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提供接觸後評估和隨訪的有關信息。
9.3.5 培訓過程中應進行互動式問答。
9.4 除上述培訓外,HBV、HCV和HIV研究實驗室和製備場所的勞動者還應當接受以下培訓:
9.4.1 勞動者從事接觸HBV、HCV和HIV工作前,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動者掌握微生物操作技術和規程,以及特殊設備的使用方法。
9.4.2 進行接觸HBV、HCV和HIV工作前,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動者具備處理人類病原微生物或者組織培養的實踐經驗。
9.4.3 用人單位應當爲沒有處理人類病原微生物實踐經驗的勞動者提供專門培訓,並安排實踐操作訓練,提高工作熟練程度(不包括如何處理傳染性病原體)。
9.4.4 用人單位應確保勞動者熟練掌握傳染性病原體操作的安全技能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9.4.5 在HBV、HCV和HIV研究實驗室和製備場所工作的勞動者應進行專業培訓。
13 10 記錄的保存、管理和轉移
13.1 10.1 職業接觸記錄
用人單位應當按要求爲每個發生職業接觸的勞動者建立和保存準確的職業接觸記錄。
10.1.1 職業接觸記錄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接觸方式、發生經過、接觸後的緊急處理、接觸源評估、接觸者的免疫水平、接觸後的預防性措施、接觸後隨訪以及對是否感染血源性病原體的結論等,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登記表參見附錄F。
10.1.2 職業接觸記錄應當按要求永久保存。職業接觸記錄的信息應爲受傷害的勞動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沒有勞動者的書面知情同意,不能對任何人公開。
13.2 10.2 醫學記錄
10.2.1 醫學記錄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乙型肝炎疫苗接種卡或記錄;所有檢查結果,包括檢驗和隨訪結果;專業機構提供的職業接觸書面評估報告。
10.2.2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醫學記錄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沒有勞動者的書面知情同意,不能對任何人公開。醫學記錄應按有關規定永久保管。
13.3 10.3 培訓記錄
10.3.1 培訓記錄應當包括如下信息:培訓日期;培訓內容或者培訓小結;培訓者姓名和資質;參加培訓的勞動者的姓名和工作崗位。
10.3.2 培訓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13.4 10.4 記錄管理
10.4.1 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要求保存所有記錄。10.4.2 勞動者培訓記錄應當按要求提供給有關監督管理部門。10.4.3 勞動者醫學記錄應當按要求提供給勞動者本人、任何經勞動者知情同意的其他人。
13.5 10.5 記錄轉移
10.5.1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記錄轉移要求。
10.5.2 如果用人單位停業,並且沒有繼任者接受和保留醫學記錄,用人單位至少提前3個月通知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並移交醫學記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將其醫學記錄妥善移交。
14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說明
A.1.1 本標準中提到的“用人單位”指可能造成勞動者血源性職業接觸的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採供血機構、研究機構實驗室、戒毒所、羈押或勞教等公安和司法機構。
A.1.2 本標準中提到的“勞動者”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並在職業活動中有可能接觸血源性病原體的人。
A.1.3 本標準中提到的“醫護人員”指由於工作內容需要而接觸人或人血液以及其他人體液的工作人員,如:
a)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士、藥師、醫技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工作的其他人員。
b)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員、應急反應人員或志願者等。
c)採供血機構工作人員。
d)微生物實驗室和科研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實驗人員、採血人員、技師和合同工等。
e)其他人員,如羈押或勞教等公安和司法機構、戒毒所的工作人員和殯葬業工作人員等。
14.1 A.2 職業接觸級別
職業接觸級別愈高,致病危險性愈大。艾滋病病毒接觸級別分爲3級,發病危險性依次增大。
a)一級接觸:接觸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接觸類型爲:接觸源沾染了可能有損傷的皮膚或者黏膜,接觸量小且接觸時間較短。
b)二級接觸:接觸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接觸類型爲:接觸源沾染了可能有損傷的皮膚或者黏膜,接觸量大且接觸時間長;或者接觸類型爲:接觸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但損傷程度較輕,爲表皮擦傷或者針刺傷。
c)三級接觸:接觸源爲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接觸類型爲:接觸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損傷程度較重,爲深部傷口或者割傷有明顯可見的血液。
14.2 A.3 艾滋病病毒接觸源的病毒載量水平
接觸源的病毒載量水平愈高,致病危險性愈大。艾滋病的病毒載量水平分爲接觸源不明、輕度和重度3種類型。
a)接觸源不明型:不能確定接觸源是否爲HIV陽性者。
b)輕度類型:經檢驗,接觸源爲HIV陽性,但滴度低,HIV感染者無臨牀症狀,CD4計數高(HIV感染者的CD4細胞出現進行性或不規則性下降,標誌着免疫系統受到嚴重損害)。
15 附錄B(資料性附錄)醫療機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結構
包括: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應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設置崗位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包括: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建設項目預評價;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B.3 加強材料和設備管理
包括: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不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企業使用的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對所採用的有危害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不隱瞞其危害;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有中文介紹;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有中文介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應有中文介紹;不得將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嫁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有毒物品的包裝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B.4 加強作業場所管理
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生產佈局合理;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設置警示標識;核設施、輻照裝置、放射治療、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工作場所設置安全聯鎖和超劑量報警裝置;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標識;高毒作業應設置車間淋浴間、更衣室和物品存放專用間。
包括: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按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檢測、評價,提出整改措施;檢測、評價結果存人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檢測、評價結果定期向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B.6 對勞動者積極履行告知義務
包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勞動合同中的職業病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在醒目
位置公佈操作規程及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告知;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於患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企業應告知本人。
B.7 加強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齊全、有效,並建立臺帳;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計劃,並組織實施;按標準配備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有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記錄;及時維護、定期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
B.8 對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監護
包括就業前、就業中、離崗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安排職業禁忌證和健康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禁止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並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符合要求,並妥善保管;如實、無償爲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禁止使用童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包括: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設施完好;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B.10 加強職業衛生培訓
包括就業前、就業中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和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上崗前的勞動者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B.11 加強羣衆監督
包括:建立工會組織;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開展羣衆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16 附錄C(資料性附錄)血源性傳染病控制的優先等級
C.1 血源性傳染病的控制應遵循職業病防治的優先等級原則。首先是消除風險,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爲控制,再次是個人防護和接觸後預防措施。
控制措施效能 | |
針具全部轉移到工作場所之外,消除所有不必要的注射,用噴射注射 器來替代注射或針具,清除不必要的銳器,如手巾鉤和採用無針靜脈 注射系統 | 害降低78.7% |
銳器處置容器(也稱爲安全盒)或者立即回收、插套或鈍化使用後的 針具(也稱爲安全針具裝置或有防傷害裝置的銳器) | 使用銳器容器可將傷害減少2/3。調查表明, 安全針裝置可將傷害減少23%~100%,平均 能減少71% |
安全意識薄弱和減員將會增加近50%的針刺 | |
接觸,如消除針具的重複使用,將銳器容器放在視線水平且在手臂所 能及的範圍內,在銳器容器裝滿之前將其清空,在開始一項醫療程序 之前,建立安全處理和處置銳器的設施方法 | 消除針具的重複使用可將針刺傷害減少2/3 |
個人防護用品(PPE)在勞動者與危害之間設置屏障或過濾裝置, 如護目鏡、手套、口罩和防護服 | 可將內層手套被刺穿的可能性降低60%~70% |
17 附錄D(資料性附錄)安全注射
17.1 D.1 安全注射的含義
安全注射是指注射不傷及接受者和提供者,並且保障所產生的廢物不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要確保提供安全注射所需要的條件,並堅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7.2 D.2 實現安全注射的措施
D.2.1 改善病人和醫護人員的行爲,降低過度注射,保障注射安全。
國家制定改善注射行爲的戰略目標、安全操作規程和最低衛生服務標準,促進安全技術和合理注射的應用(建議制定口服藥導則),減少不必要的注射,如可通過口服藥物治療者,應鼓勵其使用口服藥,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經充分消毒的設備進行注射,對所有的醫護人員進行安全注射培訓,並建立監督機制。
D.2.2 提供安全注射裝置和容器。
用人單位禁止未經充分消毒滅菌的注射器與針具的重複使用,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場所持續、充分地提供注射設備和傳染控制裝置,包括安全盒。免疫注射時使用自毀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和針具。
D.2.3 損傷性廢物管理。
用人單位開展有效、安全和環境友好的損傷性廢物管理,減少因針刺造成的傷害,包括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針,評估廢物管理體系,選擇並實施適宜的廢物處理系統,制定廢物管理制度,對廢物處理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廢物處理監督制度。
18 附錄E(資料性附錄)降低手術風險的措施
18.1 E.1 對外科手術風險的辨識
E.1.1 這些措施適用於外科和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內科、接生和口腔科,包括常規醫療操作,也適用於產科、婦科和應急救援。
E.1.2 在手術室或接生過程中大多數的皮膚傷害是由銳利的縫合針所引起,已發現皮膚傷害的風險與外科手術的類型及其持續時間,以及在縫合時用手指而不是用工具來握住組織有關係。手套穿孔是職業接觸的常見原因,並且時常被忽視。由於水化作用,手術延長時橡膠手套也會穿孔滲水。儘管雙層手套不能“防止”銳器傷害,但是可將裏層手套被穿透的風險減少6倍,由於雙層手套的分流作用還可減少血液滲透量。
E.1.3 使用鈍化針具能進一步減少手套的刺破和皮膚的損害。儘管這類針具不適用於縫合皮膚和腸道,但可適用於腹部的其他縫合。皮膚和腹部縫合時,用U形針來代替銳利的縫合針更爲安全。
E.1.4 如果醫護人員的皮膚表面不完整,其皮膚直接接觸血液就有血源性病原體傳播的風險。外科手術人員可能會因爲頻繁擦洗而患皮炎或在其他活動中切割和磨損,導致皮膚不完整。
E.1.5 爲了將傷害的風險減小到最低,應當將外科隊伍中每位人員的工作任務要點列出,識別每位人員可能的職業接觸風險並根據風險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定期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效果的評審。
18.2 E.2 降低皮膚職業接觸風險的方法、程序和設備
a)除非是手術安全和手術成功所必需,否則任何時候在開放傷口/體腔進行操作者不要超過1名。
b)採用“免用手”技術,因爲任何銳器不能同時由兩個人觸摸;避免手術中經手手傳遞銳器。
c)保證銳器或針具在傳遞過程中能經過一個“過渡區域”安全傳遞;將銳器放置到過渡區域時要通知;過渡區域可以是一個盤子、腰盤或手術區的指定區域。
d)確保解剖刀和銳利針具不被遺落在手術區域,但負責擦洗的護士應迅速將手術人員及其助理堆放在“過渡區域”的物品清走。
e)在縫合時儘可能使用工具而不是手指來牽引或握持組織。
f)使用器械處理針具和轉移手術刀。
g)要求非利手或助手遠離針具和銳器。
h)在縫合前移走銳器;縫合時使用工具而不用手指來打結。
E.2.2 如可行,應考慮採用替代設備與程序降低皮膚接觸的風險
a)消除不必要的銳器和針具,如使用適宜的電灼器、鈍化針具和U形針具等。
c)使用帶有刀片回縮處理裝置的或帶有刀片廢棄一體化裝置的手術刀,以避免裝、卸刀片時被手術刀傷害。
d)外科手術的手術單上避免使用銳利的夾子;帶有自粘性手術膜的一次性手術單可配有鈍性夾子。
e)考慮使用內層較大的雙層手套,以增加舒適性。
18.3 E.3 降低血液與皮膚直接接觸風險的措施
a)如果懷疑或確認手套被刺破,如可能則擦洗,一旦安全容許應儘快更換手套。
b)外科手術延長時,即使沒有懷疑或確認手套被刺穿,手術人員及其助理也應定期更換手套。
d)認爲有血液直接接觸並造成“穿透”的風險時,例如預測手術中會大出血,則應選用袖口與袖子防水、內襯塑料圍裙的手術衣。
e)如果腿或腳有可能被污染,則應確保用防滲透的手術衣或圍裙將腿覆蓋,穿防滲透鞋,儘量選用高腰套靴,在手術單上提供“收集袋”,以降低腿和腳被污染的風險。
f)配戴頭盔和外科面罩。男性醫護人員戴面罩比帽子更好,以保護剛刮過鬍子的臉頰和頸部。
g)手術結束後,在病人離開手術室之前,確保徹底清潔病人皮膚上的血跡。
h)離開污染區時,脫下所有的防護服,包括防滲透鞋;所有被污染的、能重複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滲透鞋,都應當進行清潔和消毒或滅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循普遍防護的原則;防滲透鞋在使用之後應當充分去污。
18.4 E.4 減少眼睛和其他面部接觸的措施
E.4.1 使用護目鏡保護眼睛黏膜免受污染。護目鏡可以防止濺灑傷害(包括側面濺灑)而不造成視力損失和不適。如果手術過程中存在血液濺灑的風險,包括氣溶膠或其他潛在的傳染性物質時,應當考慮使用面罩。也可選用同時保護眼睛和麪部的個人防護用品。
19 附錄F(資料性附錄)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登記表
一、基本情況 | ||||||||||
編 號 | 性別 | 年齡/工齡 | / | 職業 | ||||||
工作單位 | ||||||||||
崗位名稱 | 起止年限 | 工作描述 | ||||||||
時間 | 地點 | 接觸方式 | 採取的措施 | |||||||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 ||||||||||
是否接受過專業操作培訓 | ||||||||||
是否接受過職業安全衛生操作培訓 | ||||||||||
二、本次接觸方式 | ||||||||||
(一)接觸 | ||||||||||
皮膚 無破損口 有破損□ | 黏膜 □ | |||||||||
接觸部位: | 接觸面積: cm2 | |||||||||
接觸量和時間 | 量小接觸時間短 □ 量小接觸時間長 □ | 量大接觸時間短 □ 量大接觸時間長 □ | ||||||||
污染物來源 | (1)血液 □ | (2)何種體液: | (3)其他: | |||||||
(二)針刺或銳器割傷 | ||||||||||
(1)空心針 □ | (2)實心針 □ | |||||||||
何種器械 | (3)其他器械: | (4)器械型號: | ||||||||
表皮擦傷、針刺低危 □ | 傷口較深、器皿上可見血液高危 □ | |||||||||
污染物來源 | (1)血液 □ | (2)含血體液: | (3)其他: | |||||||
(三)其他方式 | ||||||||||
致傷方式 | 抓傷口咬傷口其他: | 破損、出血 有□ 無□ | ||||||||
三、發生經過描述 | ||||||||||
發生時間 | ||||||||||
發生地點 | ||||||||||
發生經過 | ||||||||||
四、接觸後緊急處理 | ||||||||
2.是否用肥皂 是□ 否□ | ||||||||
(一)皮膚 | 4.消毒藥物: | |||||||
5.沖洗時間: min | ||||||||
1.生理鹽水 □ | 2.清水 □ | |||||||
(二)黏膜 | 3.其他處理液: | 4.沖洗時闖:min | ||||||
備註: | ||||||||
患者編號: | 性別: | 年齡: | ||||||
病名: | ||||||||
(一)源患者的基本情況 | 確診時間: | |||||||
確診單位: | ||||||||
(二)接觸級別 | (1)1級接觸 □ | (2)2級接觸 □ | (3)3級接觸 □ | |||||
(三)源患者嚴重程度 | (1)輕度 □ | (2)重度 □ | (3)不明 □ | |||||
(1)抗HIV □ | (2)抗HBV □ | (3)抗HCV □ | ||||||
(1) HIV □ | (2) HBV □ | (3) HCV □ | ||||||
評估人: | ||||||||
是否接種過乙型肝炎疫苗 是□ 否□ | ||||||||
七、接觸後的預防性措施 | ||||||||
(一)接觸HIV | ||||||||
是否需要預防性用藥 是□ 否□ | ||||||||
(1) | ||||||||
用何種藥物及用量 | (2) | |||||||
(3) | ||||||||
開始用藥時間 | 停止用藥時間 | |||||||
因毒副作用,修改治療方案 | ||||||||
(二)接觸HBV | ||||||||
接種疫苗情況 | 應採取的措施 | 是否採取了相應措施 | ||||||
未接種 | 接種HBIG+HB疫苗 | |||||||
有反應 | 無需採取措施 | |||||||
已接種 | 無反應 | 接種HBIG+HB疫苗 | ||||||
未知 | 檢測並接種HBIG+HB疫苗 | |||||||
八、接觸後追蹤檢測 | ||||||
(一)HIV血清學檢測 |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
接觸後當天 | ||||||
4周 | ||||||
8周 | ||||||
12周 | ||||||
6個月 | ||||||
備註: | ||||||
(二)HBV血清學檢測 |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
1個月 | ||||||
2個月 | ||||||
3個月 | ||||||
4個月 | ||||||
備註: | ||||||
(三)HCV血清學檢測 |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項目 | 日期 | 結果 | |
4周 | ||||||
6周 | ||||||
4個月 | ||||||
6個月 | ||||||
備註: |
填表說明:
2.“填表人”指用人單位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3.“審覈人”指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4.所涉及的名詞術語和技術要求見正文及附錄A。
填表單位 填表人
審覈人 填表時間
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