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510—2016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醫療機構 醫院感染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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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S/T 510—2016 bìng qū yī yuàn gǎn rǎn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參考

Regulation for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control in ward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T 510—2016《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範》(Regulation for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control in ward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7日《關於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6〕23號)發佈,自2017年06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6〕23號

現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 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310.1—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1部分:管理規範(代替WS310.1—2009)

WS 310.2—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滅菌技術操作規範(代替WS 310.2—2009)

WS 310.3—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滅菌效果監測標準(代替WS 310.3—2009)

WS 506—2016 口腔器械消毒滅菌技術操作規範

WS 507—2016 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範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508—2016 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範

WS/T 509—2016 重症監護病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規範

WS/T 510—2016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範

WS/T 511—2016 經空氣傳播疾病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規範

WS/T 512—2016 醫療機構環境表面清潔與消毒管理規範

上述標準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WS 310.1—2009、WS 310.2—2009、WS 310.3—2009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2月27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國家衛生計生委醫院管理研究所、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山東省立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清華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六億、鞏玉秀、王力紅、劉運喜、李衛光、侯鐵英、劉翠梅、賈會學、劉坤、馬小軍、高鳳莉。

6 標準正文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範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病區醫院感染的管理要求、佈局與設施、醫院感染監測與報告、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職業防護。

本標準適用於醫院病區醫院感染管理。醫院其他部門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總則

WS 310.1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1部分:管理規範

WS 310.2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滅菌技術操作規範

WS 310.3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滅菌效果監測標準

WS/T 311  醫院隔離技術規範

WS/T 312  醫院感染監測規範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WS/T 367  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

WS/T 368  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原衛生部2004年)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病區  ward area

由一個護士站統一管理的多個病室(房)組成的住院臨牀醫療區域,與住院部公用區域或公用通道由門分隔。一般包括病室(房)、護士站、醫生辦公室、醫務人員值班室、治療室、污物間等。

3.2

病室(房)  inpatient room

病區內住院患者接受醫學觀察、診療、睡眠、休息和就餐的房間,一般配備牀單元隔離簾、座椅、呼叫系統、氧源、負壓吸引系統手衛生設施、衛生間、非醫療廢物桶等。

3.3

牀單元  bed unit

病室(房)內爲每位住院患者配備的基本服務設施,一般包括病牀及其牀上用品、牀頭櫃、牀邊治療帶等。

6.4 4 管理要求

6.4.1 4.1 醫院感染管理小組

6.4.1.1 4.1.1 要求

應建立職責明確的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小組,負責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小組人員職責明確,並落實。

6.4.1.2 4.1.2 人員構成

4.1.2.1 病區負責人爲本病區醫院感染管理第一責任人。

4.1.2.2 醫院感染管理小組人員包括醫師和護士。

4.1.2.3 醫院感染管理小組人員宜爲病區內相對固定人員,醫師宜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

6.4.1.3 4.1.3 職責

4.1.3.1 醫院感染管理小組負責本病區醫院感染管理的各項工作,結合本病區醫院感染防控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4.1.3.2 根據本病區主要醫院感染特點,如醫院感染的主要部位、主要病原體、主要侵襲性操作和多重耐藥菌感染,制定相應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及流程,並組織落實。

4.1.3.3 配合醫院感染管理部門進行本病區醫院感染監測,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病例,並應定期對醫院感染監測、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白查、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改進,並做好相應記錄。

4.1.3.4 結合本病區多重耐藥菌感染細菌耐藥情況,落實醫院抗菌藥物管理的相關規定

4.1.3.5 負責對本病區工作人員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4.1.3.6 接受醫院對本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指導,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相關改進措施,評價改進效果,做好相應記錄。

6.4.2 4.2 工作人員

4.2.1 應積極參加醫院感染管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4.2.2 應遵守標準預防的原則,落實標準預防的具體措施,手衛生應遵循WS/T 313的要求;隔離工作應遵循WS/T 311的要求;消毒滅菌工作應遵循WS/T 367的要求。

4.2.3 應遵循醫院及本病區醫院感染相關制度。

4.2.4 應開展醫院感染監測,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報告。

4.2.5 應瞭解本病區、本專業相關醫院感染特點,包括感染率、感染部位、感染病原體多重耐藥菌感染情況。

4.2.6 在從事無菌技術診療操作如注射、治療、換藥等時,應遵守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4.2.7 應遵循國家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則,合理使用抗菌藥物

4.2.8 保潔員、配膳員等應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清潔消毒等知識和技能

6.4.3 4.3 教育與培訓

4.3.1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小組應定期組織病區醫務人員學習醫院感染管理相關知識,並做好考覈。

4.3.2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小組應定期考覈保潔員的醫院感染管理相關知識,如清潔消毒手衛生、個人防護等,並根據其知識掌握情況開展相應的培訓與指導。

4.3.3 病區醫院感染管理小組應對患者、陪護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管理相關知識如手衛生隔離等的宣傳及教育。

6.5 5 佈局與設施

5.1 病區病房(室)、治療室等各功能區域內的房間應佈局合理,潔污分區明確。

5.2 收治傳染病患者醫院應具備隔離條件,獨立設區,病房通風良好。

5.3 設施、設備應符合醫院感染防控要求,應設有適於隔離的房間和符合WS/T 313要求的手衛生設施

5.4 治療室等診療區域內應分區明確,潔污分開,配備手衛生設施;應保持清潔乾燥通風良好。沒有與室外直接通風條件的房間應配置空氣淨化裝置。

5.5 新建、改建病房(室)宜設置獨立衛生間,多人房間的牀間距應大於0.8 m,牀單元之間可設置隔簾,病室牀位數單排不應超過3牀;雙排不應超過6牀。

6.6 6 醫院感染監測與報告

6.6.1 6.1 醫院感染病例監測

6.1.1 病區醫務人員應按照醫院要求配合醫院感染管理部門開展醫院感染及其相關監測,包括醫院感染病例監測醫院感染目標性監測醫院感染暴發監測多重耐藥菌感染監測等,監測方法應遵循 WS/T 312的要求。

6.1.2 病區醫務人員應按照醫院要求報告醫院感染病例,對監測發現的感染危險因素進行分析,並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6.1.3 病區醫務人員應根據本病區醫院感染防控主要特點開展針對性風險因素監測。懷疑醫院感染暴發時,應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管理部門,並配合調查,認真落實感染控制措施。

6.1.4 如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6.6.2 6.2 消毒相關監測

6.2.1 應根據病區採用的消毒方法,按照WS/T 367要求開展相應監測。使用不穩定消毒劑如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等時,應現配現用,並在每次配製後進行濃度監測,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

6.2.2 採用紫外線燈進行物體表面及空氣消毒時,應按照WS/T 367的要求,監測紫外線燈輻照強度。

6.2.3 懷疑醫院感染暴發與空氣、物體表面、醫務人員手、消毒劑污染有關時,應對空氣、物體表面、醫務人員手、消毒劑等進行監測,並針對目標微生物進行檢測

6.7 7 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

6.7.1 7.1 標準預防措施

7.1.1 進行有可能接觸患者血液體液的診療、護理、清潔等工作時應戴清潔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後立即洗手或進行衛生手消毒

7.1.2 在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飛濺到面部時,應戴醫用外科口罩、防護眼鏡或防護面罩;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面積飛濺或污染身體時,應穿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隔離衣或者圍裙。

7.1.3 在進行侵襲性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如在置入導管、經椎管穿刺等時,應戴醫用外科口罩等醫用防護用品,並保證光線充足。

7.1.4 使用後針頭不應回套針帽,確需回帽應單手操作或使用器械輔助;不應用手直接接觸污染的針頭、刀片等銳器。廢棄的銳器應直接放人耐刺、防滲漏的專用銳器盒中;重複使用的銳器,應放在防刺的容器內密閉運輸和處理。

7.1.5 接觸患者黏膜或破損的皮膚時應戴無菌手套。

7.1.6 應密封運送被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污染的被服。

7.1.7 有呼吸道症狀(如咳嗽鼻塞、流涕等)的患者、探視者、醫務人員等應採取呼吸道衛生咳嗽禮儀)相關感染控制措施。

6.7.2 7.2 手衛生

7.2.1 應配備符合WS/T 313要求的設施,包括洗手池、清潔劑、幹手設施如干手紙巾、速幹手消毒劑等,設施位置應方便醫務人員、患者和陪護人員使用;應有醒目、正確的手衛生標識,包括洗手流程圖或洗手圖示等。

7.2.2 清潔劑、速幹手消毒劑宜爲一次性包裝。

7.2.3 應有醫務人員手衛生正確性和依從性的自查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6.7.3 7.3 清潔消毒

7.3.1 應保持病區內環境整潔、乾燥,無衛生死角。

7.3.2 應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範,所使用物品應達到以下要求:

a) 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器官、腔隙,或接觸人體破損皮膚、破損黏膜、組織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進行滅菌

b) 接觸完整皮膚、完整黏膜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進行消毒

c) 各種用於注射、穿刺採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應一用一滅菌

d) 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應一次性使用。

7.3.3 診療用品的清潔消毒

7.3.3.1 重複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彎盤、治療碗等,應遵循WS 310.1~310.3的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滅菌;接觸完整皮膚醫療器械、器具及物品如聽診器、監護儀導聯、血壓計袖帶等應保持清潔,被污染時應及時清潔消毒

7.3.3.2 溼化水、溼化瓶、呼吸機管路、呼吸機等的清潔消毒與更換,應遵循有關標準的規定

7.3.3.3 治療車上物品應擺放有序,上層放置清潔無菌物品,下層放置使用後物品;治療車應配備速幹手消毒劑,每天進行清潔消毒,遇污染隨時進行清潔消毒

7.3.4 患者生活衛生用品清潔消毒

7.3.4.1 生活衛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飲具等,應保持清潔,個人專用,定期消毒患者 m院、轉院或死亡後應對其使用過的生活衛生用品應進行終末消毒

7.3.4.2 有條件的病區污物間可配置便器清洗消毒器

7.3.4.3 對傳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應按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管理措施。

7.3.5 牀單元清潔消毒

7.3.5.1 應進行定期清潔和(或)消毒,遇污染應及時清潔消毒患者出院時應進行終末消毒

7.3.5.2 牀單、被套、枕套等直接接觸患者的牀上用品,應一人一更換;患者住院時間超過一週時,應每週更換;被污染時應及時更換。更換後的用品應及時清洗消毒

7.3.5.3 被芯、枕芯、褥子、病牀隔簾、牀墊等間接接觸患者的牀上用品,應定期清洗消毒;被污染時應及時更換、清洗消毒

7.3.5.4 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體感染患者,使用後的牀上用品及患者屍體等應按照GB 19193相關要求處理。

7.3.5.5 消毒方法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使用說明

7.3.6 物體表面、地面的清潔消毒

7.3.6.1 物體表面(包括監護儀器、設備等的表面)應每天溼清潔保持清潔乾燥;遇污染時應及時清潔消毒

7.3.6.2 擦拭物體表面的布巾,不同患者之間和潔污區域之間應更換,擦拭地面的地巾不同病房及區域之間應更換,用後集中清洗消毒乾燥保存

7.3.7 應保持通風良好,發生呼吸道傳染病麻疹除外)時應進行空氣消毒消毒方法應遵循WS/T 368的相關要求。

6.7.4 7.4 隔離

7.4.1 隔離措施應遵循WS/T 311的要求。

7.4.2 應根據疾病傳播途徑的不同,採取接觸隔離、飛沫隔離或空氣隔離措施,標識正確、醒目。

7.4.3 隔離的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隔離的非傳染病感染患者,除確診爲同種病原體感染之外,應安置在單人隔離房間。

7.4.4 隔離患者的物品應專人專用,定期清潔消毒患者出院或轉院、死亡後應進行終末消毒

7.4.5 接觸隔離患者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隔離要求,穿戴相應的隔離防護用品,如穿隔離衣、戴醫用外科口罩、手套等,並進行手衛生

6.7.5 7.5 呼吸機相關肺炎導管相關血流感染、導尿管相關泌尿道感染、手術部位感染多重耐藥菌感染等的預防與控制應遵循有關標準的規定

6.7.6 7.6 抗菌藥物的使用管理

7.6.1 應遵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進行抗菌藥物使用的管理。

7.6.2 應對感染患者及時採集標本送檢,並參考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結合患者的臨牀表現等,合理選用抗菌藥物

7.6.3 應對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7.6.4 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掌握用藥指徵,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

7.6.5 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應控制在術前30min~2 h(剖宮產手術除外),抗菌藥物品種選擇和使用療程應合理。

6.7.7 7.7 消毒物品與無菌物品的管理

7.7.1 應根據藥品介紹的要求配置藥液,現用現配。

7.7.2 抽出的藥液和配製好的靜脈輸注用無菌液體,放置時間不應超過2h;啓封抽吸的各種溶媒不應超過24 h。

7.7.3 無菌棉球、紗布的滅菌包裝一經打開,使用時間不應超過24 h;幹罐儲存無菌持物鉗使用時間不應超過4h。

7.7.4 碘伏、複合碘消毒劑、季銨鹽類、氯己定類、碘酊、醇類皮膚消毒劑應註明開瓶日期或失效日期,開瓶後的有效期應遵循廠家的使用說明,無明確規定使用期限的應根據使用頻次、環境溫溼度等因素確定使用期限,確保微生物污染指標低於100 CFU/mL。連續使用最長不應超過7 d;對於性能穩定消毒劑如含氯消毒劑,配製後使用時間不應超過24 h。

7.7.5 盛放消毒劑進行消毒滅菌的容器,應達到相應的消毒滅菌水平

6.7.8 7.8 一次性醫療器械的管理

7.8.1 一次性醫療器械應一次性使用。

7.8.2 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由醫院統一購置,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7.8.3 使用前應檢查包裝的完好性,有無污損,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7.8.4 使用過程中密切觀察患者反應,如發生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留樣與登記,並及時按照醫院要求報告;同批未用過的物品應封存備查。

7.8.5 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的處理,應按7.9中要求管理。

6.7.9 7.9 醫療廢物及污水的管理

7.9.1 應做好醫療廢物分類

7.9.2 醫療廢物的管理應遵循《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正確分類與收集,感染醫療廢物置黃色廢物袋內,銳器置於銳器盒內。

7.9.3 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放人感染性廢物袋內,但應在標籤上註明。

7.9.4 醫療廢物容器應符合要求,不遺灑;標識明顯、正確,醫療廢物不應超過包裝物或容器容量的3/4。應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閉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

7.9.5 隔離的(疑似)傳染病患者隔離的非傳染病感染患者產生的醫療廢物應使用雙層包裝物包裝,並及時密封

7.9.6 不應取出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醫療廢物

7.9.7 應有具體措施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擴散,一旦發生前述情形時,應按照本單位的規定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7.9.8 具有污水消毒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的醫療機構,患者的引流液、體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無污水消毒處理設施或不能達標排放的,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7.9.9 應與醫院內轉運人員做好交接登記並雙簽字,記錄應保存3年。

6.8 8 職業防護

6.8.1 8.1 醫務人員

8.1.1 應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在工作中執行標準預防的具體措施。

8.1.2 存在職業暴露風險者,如無免疫史並有相關疫苗可供使用,宜接種相關疫苗

8.1.3 發生職業暴露後,應及時進行局部處理,並按照要求和流程進行報告。

8.1.4 發生職業暴露後應根據現有信息評估傳染風險,現有信息包括源患者的液體類型(例如血液,可見體液,其他潛在的傳染性液體或組織和濃縮的病毒)和職業暴露類型(即經皮傷害、經黏膜或破損皮膚和叮咬)。

8.1.5 對於乙型肝炎病毒職業暴露者,應通過乙肝疫苗接種史和接種效果對職業暴露評估肝病感染免疫狀況,並針對性採取相應預防措施。

8.1.6  職業暴露後應追蹤檢測相關指標。

8.1.7 具體評估、處理、預防及檢測流程應遵循GBZ/T 213及《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

6.8.2 8.2 其他工作人員

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業防護參照醫務人員職業防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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