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435-2013 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醫院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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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S 435-2013 yī yuàn yī yòng qì tǐ xì tǒng yùn xíng guǎn lǐ

2 英文參考

Operational management of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for hospitals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 435-2013《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Operational management of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for hospit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9月6日發佈發佈,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

3 前言

本標準4.1.8、4.6.2、5.3.2、5.6.2、5.7.2、5.7.3、5.8.13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新疆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

本標準起草人:黃世清、謝磊、葉楓、王曉蓉、郭濤、劉翠玲、陳先智、楊波、杜栩、張棟良、唐昭斌、劉建、王育珊、白春雷、孫麟、宋文潔、田美蓉、莊明軒、袁向東、予愛平、劉志連、何斌、許家穗、葉久勤、周政、陳平、劉明健、張偉。

4 引言

隨着醫院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醫院將採用集中供應的醫用氣體系統,對醫用氣體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同時,醫用氣體種類較多,有的醫用氣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近年來,醫用氣體事故也時有發生。作爲醫院支持系統的核心之一的醫用氣體系統直接關係到醫療安全和醫院的安全。爲了加強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規範醫院醫用氣體從業人員的行爲,提高設備和系統的安全運行能力,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制定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的管理標準十分必要。

本標準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研究分析醫院醫用氣體運行及供應特點並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5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醫院醫用氣體工程交付使用以後,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醫用氣體從業人員在設備運行操作、維護保養、應急處理等方面的行爲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各類醫院醫用氣體系統的運行管理,有類似醫用氣體系統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6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6912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00029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範

GB 50030  氧氣站設計規範

GB 50333  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

JB 6898  低溫液體貯運設備使用安全規則

JGJ 49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TSG DOOOI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YY/T 0186  醫用中心吸引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YY/T 0187  醫用中心供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YY/T 0298  醫用分子篩製氧設備通用技術規範

7 3 術語和定義

GB 50029、GB 50030、YY/T 0186、YY/T 018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醫用氣體  medical gas

用於麻醉、治療、診斷或預防用途,作用於病人或醫療器械的單一或混合成分氣體。

3.2

醫用氣體(管道)系統  medical gas pipeline svstem

一個完整的系統,包含氣源系統監測和報警系統以及設置有閥門、終端組件的管道分配供應系統

3.3

單一故障(狀態)  single-fault condition

設備內只有一個安全方面的防護措施發故障,或只出現一種外部異常情況的狀態,即設備或機組中單個部件發生故障,或者單個支路中的設備與部件發生故障的情況。

8 4 基本要求

8.1 4.1 一般原則

4.1.1 醫院應根據自身的醫療需求,配置符合醫療要求的醫用氣體系統

4.1.2 醫用氣體系統的設計應納入醫院總體規劃,並考慮到醫院的可持續發展。

4.1.3 醫用氣體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4.1.4 醫用氣體的使用應符合GB 16912的規定

4.1.5 醫用氣體應保證採集的氣源符合標準,排放的醫療廢氣不會對醫院及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4.1.6 醫用氣體沒備及管道系統應佈局合理,便於維護和檢修。

4.1.7 醫用氣體機房應與外界相通的入口應安裝金屬防護門,保持鎖閉;窗戶應加裝金屬柵欄。

4.1.8 醫用氣體機房可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

8.2 4.2 管理機構

應根據醫用氣體設備的容量和運行要求,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

8.3 4.3 管理職責

4.3.1 醫院應明確醫用氣體系統主管院領導及其主要職責,並公佈執行。

4.3.2 醫院應明確醫用氣體系統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崗位職責,並公佈執行。

4.3.3 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對本單位的醫用氣體系統運行工作全面負責,保障本單位醫用氣體系統符合規定,掌握單位醫用氣體運行情況,擬定醫用氣體年、季、月工作計劃;

b) 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醫用氣體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c) 確定安全生產責任,實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安全檢查及整改工作;

d) 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並向醫院領導彙報;

e) 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實施應急演練;

f) 對醫院相關人員進行醫用氣體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編制本部門的設備運行手冊和人員培訓手冊,組織實施醫用氣體工作人員的考覈。

8.4 4.4 人員要求

4.4.1 醫用氣體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操作和維修等崗位的學習,並根據其職責進行相應的培洲和考覈.分別取得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證書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證書後方能上崗。

4.4.2 醫用氣體從業人員應經過消防安全的培訓,熟練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

4.4.3 醫用氣體從業人員應熟練掌握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的工作原理和特點,具有安全意識和緊急處理能力

4.4.4 醫用氣體運行操作人員應定期接受醫用氣體專業應急操作培訓,熟練掌握應急方法(特別是應急匯流排或瓶裝氣體的使用),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4.4.5 醫用氣體運行操作人員應採用24 h值班制度。

4.4.6 醫用氣體運行操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嚴格遵守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

b) 熟練掌握醫用氣體設備及系統的工作原理和維護保養流程;

c)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正確維護和操作設備,正確使用維修工具、防護用具和消防器材;

d) 按照巡視流程定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時應按照事故處理流程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

e) 按計劃完成設備維護、保養工作,做好設備維護記錄;

f) 按照交接班制度進行交接班,詳細填寫交接班記錄;

g) 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排除,並做好記錄;

h) 接受設備維護、保養、使用等安全知識的培訓;

i)  着工作裝上崗,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4. 4.7 氣瓶運送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熟練掌握醫用氣體全知識和氣體配送工作流程;

b) 按氣瓶配送流程運送氣體,並作好安全檢查

c) 按照規範要求分類、分區存放各類氣瓶,標識明確清晰,並按要求定時巡查;

d) 熟練掌握瓶裝氣瓶的使用方法,並能指導臨牀使用人員正確使用及應急處理;

e) 氣瓶發生突發故障應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f) 着工作裝上崗,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4.4.8 臨牀醫用氣體使用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正確使用醫用氣體插頭;

b) 熟練掌握氣瓶安全使用知識和本部門的氣體使用情況;

c) 接受安全和消防知識培訓,能正確使用消防器具;

d) 對本部門醫用氣體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通知醫用氣體管理部門;

e) 發生緊急惰況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即刻通知醫用氣體管理部門。

8.5 4.5 管理制度

4.5.1 醫院應結合本單位醫用氣體系統和設備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公佈執行。

4.5. 2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制度應包括設備巡視檢查制度,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動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氣瓶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洲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4. 5.3 設備巡視檢查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確定巡檢人員、時間、路線、檢查內容和要求;

b) 落實每日安全巡查的要求,加強夜間及節假日的巡查;

c) 巡檢人員按照巡視流程的要求,填寫巡檢記錄,管理人員應對記錄進行檢查

d) 巡檢時,發現隱患和故障應立即處理並記錄;無法處理時,應即刻向管理負責人報告,並記錄存檔。

4.5.4 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落實醫用氣體設備的維修管理負責人;

b) 按照設備維護保養要求制定年、度、月維護保養計劃;

c) 規定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檢查週期及維護要求;

d) 建立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的維護管理檔案;

e) 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附件應在合格有效期滿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4.5.5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醫用氣體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b) 非醫用氣體人員嚴禁操作氣源設備;

c) 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應由專人負責維護和保養;

d) 醫用氣體用房必須保持鎖閉;

e) 醫用氣體用房應保持良好通風,溫度控制在10℃~38℃,房內氧氣濃度不超過23%;

f) 發生設備故障醫用氣體泄漏時的應急處理措施。

4.5.6 動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以及焊工的資格要求;

b) 在有氣源的情況下,醫用氣體用房禁止動火。用電需採取防爆措施。若急需電焊等明火作業時,應關閉氣源,排空局部管道氣體

c)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人員應具備執業資格要求,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d) 每週對各種用電、用氣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禁止帶故障運行;

e) 對於新增用電、用氣設備的使用要求,應辦理報批手續,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5.7 值班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按月制定工作人員值班表;

b) 值班室應具備的資料、工具及配件;

c) 非工作人員不應進入設備機房,外來參觀者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入,並記錄;

d) 操作值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按照巡視流程定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立即處理,並做好記錄;

e) 操作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保持通訊暢通,嚴禁酒後上班;

f) 按照交接班制度進行交接班。

4.5.8 氣瓶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氣體的購買管理;

b) 氣瓶運輸、儲存和使用管理;

c) 氣瓶購買和報廢管理;

d) 氣瓶發生泄漏時,應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e) 氣瓶安全使用檢查

4.5.9 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人員、項目及週期

b) 各種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序

c) 應急人員應熟悉應急預案與緊急處理的方法

d) 應急演練應在不影響正常醫療工作的前提下進行,醫用氣體系統管理部門應上報主管院領導,獲得批准後,並提前與臨牀科室溝通達成共識後方可進行;

e) 應急演練前,應發佈演練通知,落實應急演練的控制措施,避免引起臨牀損害。演練結束後,應進行總結,並做好記錄。

4.5.10 消防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醫用氣體用房嚴禁使用明火、禁止吸菸、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油脂類物品;

b) 醫用氣體站消防器具設置應符合消防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消防器具的放置、完好情況及數量進行清點,做好相關記錄;

c) 醫用氣體管道並不得與電纜和其他管道共用,不得挪作他用;

d) 醫用氣體站區域內禁止動火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動火作業前,應先制定動火方案,並經消防部門確認後方可進行;

e) 醫用氣體人員應學習消防知識和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消防演習,熟知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

4.5.11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運用錄像、板報、授課等形式,進行醫用氣體系統原理、運行、安全教育;

b) 每月組織醫用氣體系統學習,分析醫用氣體系統故障情況,講授有關規定和安全知識;

c) 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和考覈,並留存記錄;

d) 新設備、新技術投入運行前,對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並留存記錄。

8.6 4.6 檔案管理

8.6.1 4.6.1 內容

4.6.1.1 檔案資料應詳實,全面反映醫用氣體系統的佈局與工作情況,附有必要的圖表,並根據變化及時更薪。

4.6.1.2 管理性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文檔、圖紙、記錄的管理;

b) 供應源管理;

c) 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管理;

d) 配件及耗材使用管理;

e) 工作許可證管理;

f) 氣瓶貯存和搬運管理;

g) 人員培訓;

h) 安全管理;

i) 應急管理;

j) 承包商管理。

4.6.1.3 技術性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醫用氣體總平面圖;

b) 醫用氣體站房建築圖;

c) 醫用氣體站平面圖、斷面圖;

d) 醫用氣體設計說明;

e) 醫用氣體(管道)系統中心站流程圖;

f) 醫用氣體(管道)系統中心站設備安裝圖;

g) 醫用氣體管道系統圖;

h) 各樓層醫用氣體平面圖。

4.6.1.4 運行記錄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醫用氣體站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記錄;

b) 交接班記錄;

c) 員工培訓記錄;

d) 醫用氣體設備運行記錄;

e) 醫用氣體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f) 設備維修記錄;

g) 醫用氣體匯流排巡撿記錄;

h) 醫用氣體系統巡檢記錄;

i) 醫用氣體入庫及配送記錄;

j) 醫用氣體危險品每日巡查記錄。

8.6.2 4.6.2 保管部門

醫院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在醫用氣體系統管理部門設專人保管;也可由醫院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

8.6.3 4.6.3 保存時間

4.6.3.1 管理性檔案與技術性檔案應與在用醫用氣體系統同期保存醫用氣體系統廢止後原技術性檔案應繼續保存≥5年,原管理性檔案保存≥2年。

4.6.3.2 所有運行記錄檔案應保存≥2年。

8.7 4.7 維修工作許可證管理

4.7.1 醫用氣體維修應採用維修工作許可證管理。

4.7.2 “維修工作許可證”用於任何可能影響醫用氣體對終端供應的活動,包括醫用氣體系統的保養、維修、改建或延長現有的醫用氣體管道系統等。

4.7.3 “維修工作許可證”應爲書面的工作許可證;應由醫院管理部門負責人、醫用氣體管理人員、使用部門人員共同簽字認可,並明確參與人員、開始和完成時間、工作範圍、工作程序等,影響範圍較大的工作還應由主管院級領導、醫務、護理等部門認可。

4.7.4 醫用氣體管理人員在完成維修工作許可證許可的維修工作中起領導作用,應充分了解任何影響醫用氣體供應時間和範圍的因素,事先進行風險評估,做好工作前準備,包括必須的材料和應急措施。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遵循許可證中敘述的流程。

4,7.5 醫用氣體管理人員應在開始維修工作前準備“維修工作許可證”。

4.7.6 沒有有效的“維修工作許可證”,不應開展醫用氣體系統相關工作.除非是突發應急情況的處理。

4.7.7 “維修工作許可證”持續有效直到維修工作完成。如果維修工作許可證上涵蓋的工作範圍有變化.“維修工作許可證”應被取消,重新核發。

4.7.8 “維修工作許可證”應爲唯一的編號,並被保存≥2年。

8.8 4.8 系統驗收、測試和試運行

4。8.1 醫院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醫用氣體系統新建、改造工程的驗收、測試和試運行流程.並公佈執行。

4.8.2 醫用氣體工程系統的驗收應委託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指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4.8.3 驗收時應檢查並保留以下文件和記錄:

a) 相關設計圖紙、設計修改文件和材料證明報告;

b) 施工中應進行的所有測試的記錄與文件;

c) 所有氣源設備及設施產品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

d) 所有氣源設備、系統管道、末端設施的流程圖及電器原理圖;

e) 主要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維護保養手冊;

f) 設備和系統的操作規程及應急措施。

4.8.4 新建、改(擴)建的醫用氣體系統投入運行前應有壓力試驗報告、隱蔽工程、脫脂記錄、泄漏性試驗報告、交接驗收報告及竣工圖等。

4.8.5 新建、改(擴)建投入的醫用氣體系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錯接測試和標識檢查,各醫用氣體終端應有防錯插裝置,檢查合格方可正式運行。

4.8.6 驗收時壓力錶、安全閥等安全附件贏進行了檢驗並取得合格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監督檢驗報告。

4.8.7 醫用氣體設備的標識和標牌應準確清晰。

4.8.8 應確認所有醫用氣體系統已進行交叉錯接檢驗

4.8.9 醫用氣體氣源報警器應進行報警測試,確認不同醫用氣體的報警裝置之間無交叉或錯接,報警功能完好。

4.8.10 使用前應對每一支管道距氣源最遠的終端進行潔淨度檢查

4.8.11 醫用氣體系統及設備驗收合格後,應經過試運行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9 5 主要設備運行管理要求

9.1 5.1 基本要求

5.1.1 醫院醫用氣體系統供氧和系統吸引應符合JGJ 49的規定。手術部醫用氣體應符合GB 50333的規定

5.1.2 醫用氣體管理人員應按照醫院的用氣需求以及生產商提供的巡視常規要求,制定醫用氣體設備的巡檢時間、路線、檢查內容,安排操作人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處理,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5.1.3 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和事故理中,應嚴格執行運行管理文件中規定的操作流程事故處理辦法。

5.1.4 醫用氣體系統應按照計劃進行設備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計劃應考慮生產商推薦的服務要求和維修介紹.應包括維修的流程描述、工作頻率、工作負責人、記錄要求等。

5.1.5  設備的維護保養活動應按照醫用氣體系統生產商的技術介紹進行,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宜:

a) 系統和其組件的性能

b) 氣體有無泄漏;

c) 組件有無過度磨損

d) 氣體質量。

5.1.6 醫用氣體設備維護保養除了審查、測試、檢查外,還應按照生產商推薦的頻率安排系統的徹底大修

5.1.7 醫用氣體設備維護應包括備用系統和警報系統功能測試。

5.1.8 應按照醫用氣體設備維修的需要,儲備足夠的備件。

5.1.9 醫用氣體系統的任何故障組件的修理應按照生產商提供的技術規範進行。

5-1.10 醫用氣體系統中任何維修和測試的儀器應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校準並記錄結果。

5.1.11 定期對醫用氣體沒備進行安全檢查。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應進行定期檢驗

5.1.12 醫院在購買需要連接到醫用氣體系統的設備之前,應諮詢醫用氣體管理人員,以確保醫用氣體系統擁有足夠的容量,並能夠在特定壓力下輸送需求流量。

5.113 設備發生緊急情況時、操作值班人員應採用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5.1.14 操作人員發現醫用氣體用量異常時,應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9.2 5.2 醫用氧氣供應源

5.2.1 醫院應根據自身的特點,設置符合醫療要求的醫用氧氣氣源供應模式。

5.2.2 醫用氧氣用房的設置應符合GB 50030的規定

5.2.3 氧氣匯流排的使用應符合YY/T 0187的規定

5.2.4 醫用分子篩製氧設備的使用應符合YY/T 0298的規定

5.2.5 液氧的使用應符合JB 6898的規定

5.2.6 醫院應根據醫用氧氣的最大用量確定氧源的容量,再根據氧源的供應模式和容量,以及站點的數量確定操作人員班次及數量。

5.2.7 應制定醫用氧氣設備運行巡檢的時間、路線、檢查內容,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處理,並如實填寫記錄。

9.3 5.3 醫用空氣供應源

5.3.1 醫用空氣供應源的佈局應符合GB 50029的規定

5.3.2 醫用空氣可以由氣瓶或空氣壓縮機供應。空氣壓縮機宜選用無油潤滑類型。

5.3.3 醫用空氣機組應至少設置一臺備用機組,當最大流量的單臺機組故障時,其餘的機組應能滿足設汁流量。

5.3.4 醫用空氣機組內任何部件發生單一故障維修時系統應能連續工作。

5.3.5 醫用空氣氣源應遠離污染源,室內進氣應確保空氣質量等於或優予室外。進氣口應採取防止異物進入措施。機組應設置過濾除菌設備。

9.4 5.4 醫用真空匯

5.41 醫用真空匯的設置應符合YY/T 0186的規定

5.4.2 送用真空匯應至少設置一臺備用真空泵,當最大流量的單臺真空泵故障時,其餘的真空象應能滿足設計流量。

5.4.3 醫用真空匯內任何部件發生單一故障維修時系統應能連續工作。

5.4.4 醫用真空匯的排氣口應位於室外,不與壓縮空氣進氣口處予同一高度,離開建築的門窗。液環式真空泵的排水應經污水處理,滅菌後方可排放。

5.4.5 定期排放負壓罐及排污罐內污物,液環式真空泵水箱的污水應定期進行更換。

9.5 5.5 其他醫用氣體匯流排系統

5.5.1 醫院應根據醫療需求設置匯流排供應的醫用氣體種類。

5.5.2 根據醫用氣體種類、最大需求和匯流排容量確定操作人員數量及班次。

5.5.3 醫用氣體匯流排使用時,應制定巡檢時間、路線、檢查內容,安排人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處理,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5.5.4 醫用氣體匯流排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內。

5.5.5 醫用氣體匯流排間設在建築物內時,通風次數≥8次/h。

5.5.6 匯流排間只應存散該匯流排使用的醫用氣體,不得存放其他種類的醫用氣體。儲存區應分爲滿瓶區和空瓶區,並應採取防止瓶倒的措施。

5.5.7 匯流排間氣瓶的數量應控制在操作和儲存數目的最低要求,匯流排房間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6 5.6 醫用氣體管道系統

5.6.1 醫用氣體管道的使用、改造和維修應符合TSG DOOO1的規定

5.6.2 手術部、重症監護病房、急救、搶救室的醫用氣體管道宜直接從氣源單獨接人。

5.6.3 醫用氣體管道應有明顯標識,標識應包括氣體的中英文代號、顏色標記、氣體流動方向的箭頭及氣體工作壓力

5.6.4 不同的醫用氣體終端應有特定的專用接口和專用識別口,並應有清晰的顏色及中英文標識代號。

5.6.5 醫用氣體終端應有防錯插裝置,不同的醫用氣體終端和插頭必須具有不可互換性。不同制式標準的插頭應不能互換。

5.6.6 應根據醫用氣體管道系統的運行特點,每月至少一次對醫用氣體管道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應包括醫用氣體溫度、壓力、流量、純度是否正常,有無漏氣現象。

5.6.7 醫用氣體管道井門應保持鎖閉,進入管道井前,應先打開管道井門,保持空氣流通,確認無誤方可進入。

5.6.8 按照醫用氣體管道系統運行要求制定巡檢時間、路線和檢查內容。巡視人員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時,應根據故障實際情況,進行應急處理,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9.7 5.7 醫用氣體監測和報警系統

5.7.1 醫院應結合本單位醫用氣體的使用情況,設置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醫用氣體監測和報警系統

5.7.2 爲便於運行管理,醫用氣體監測與報警系統宜集中設置。

5.7.3 可使用醫用氣體氣源報警器,宜採用聲光信號報警器,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氣體氣源報警器應安裝在24 h有值班人員不間斷監控的區域內;

b) 氣體氣源報警器的供電應接入醫院應急備用電源;

c) 氣體氣源報警器應對每一個氣源設備至少設一個故障報警顯示,任何一個報警啓動時,在氣源報警器上顯示相應的故障設備;

d) 應每月至少一次對醫用氣體報警器進行檢查和測試。

9.8 5.8 氣瓶管理

5.8.1 應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5.8.2 氣瓶庫房的設置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5.8.3 氣瓶運送人員應熟練掌握氣瓶運輸、存儲與使用流程和應急處理措施。

5.8.4 應要求氣瓶供應商向醫院醫用氣體管理部門提供足夠的安全使用信息

5.8.5 氣瓶儲存區域應儘可能靠近運輸點。除了上下氣瓶.車輛不應停靠在存儲區域內。

5.8.6 氣瓶儲存的區域應在總平面圖清楚標示,當發生緊急事件時能立即識別。

5.8.7 應在氣瓶儲存區域明顯的位置使用安全警示標識牌和通告,

5.8.8 氣瓶庫房應爲專用空間,儲存區域應通風良好,有防盜措施。

5.8.9 庫房門應保持鎖閉.鑰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

5.8.10 不同種類的氣瓶應分開存放。

5.8.11 同一種類的氣瓶儲存應分滿瓶區和空瓶區。

5.8.12 氣瓶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管理。

5.8.13 儲備氣瓶的備用氣量宜≥3d。

10 6 應急管理

6.1 醫院應結合本單位醫用氣體設備和系統的特點,制定醫用氣體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6.2 醫用氣體應急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應急組織及其構成,指揮協調機構;

b) 應急物資的儲備和存放地點;

c) 應急現場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的職責;

d) 通訊聯絡、應急處理流程;

e) 安全防護和人員的組織,調度和保障措施。

6.3 應急處理流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a) 事件的報告程序和預案啓動程序

b) 採取的行動,例如關閉區域截止閥,使用手提應急氣瓶等;

c) 與其他人員或部門聯繫的辦法和程序

d) 呼叫承包商;

e) 手術室、ICU、急診等重點部門的保障措施;

f) 應急事件的詳細記錄。

6.4 緊急情況下的聯繫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緊急情況的性質;

b) 醫用氣體儲備的詳細說明;

c) 緊急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

d) 採取的補救行動

e) 聯繫人通訊錄及聯繫順序;

f) 與使用部門聯繫人的情況聯繫。

6.5 應急預案應每年至少演練2次,詳細記錄演練過程,發現問題應及時改進,並再次進行應急演練。

6.6 應急氣源的設置應符合安全運行的要求,應儲備保證生命支持區域≥4h的用氣量。

6.7 應急事件發生後,應對其進行後續評估,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7 承包商管理

7.1 所有承包商應遵守醫院安全政策,其所從事的一切工作都應獲得醫院醫用氣體管理負責人的許可。

7.2 承包商應確保派出參與任何維修工作的人員都接受過相關的訓練,並取得相應資格。

7.3 在合同中應明確承包商在處理影響醫用氣體系統的緊急事件時從接到最初電話到到達現場的時間要求,要求承包商爲醫院提供應急服務。

7.4 承包商爲醫院提供的所有產品或服務應在合同中準確定義。

7.5 醫用氣體管理人員應監督承包商的工作,確保合同被滿意執行。

7.6 建立索證制度.對每一批次醫用氣體產品應向承包商索取產品檢驗報告及合格證。

11 參考文獻

[1]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及安全標識

[2] GB/T 8163 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

[3] GB/T 14976 流體輸送用不鏽鋼無縫鋼管

[4] GB 50235 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安裝驗收規範

[5] 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6] HG 20202 脫脂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7] YS/T 650 醫用氣體和真空用無縫鋼管

[8] TSG R000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49號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11]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I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549號

[1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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