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8—2010 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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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8—2010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tāng jī niè zhòng dú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nickel carbonyl poisoning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8—2010《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nickel carbonyl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28—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28—2002《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28—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2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診斷原則中增加了參考血鎳和(或)尿鎳的測定;

——將刺激反應修改爲接觸反應

——輕度中毒中增加了咳嗽咯痰胸痛症狀,刪除了嗜睡症狀;

——將中度中毒兩項內容合併;

——重度中毒中增加了昏迷條款;

——刪除了重度中毒可予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口服治療的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金川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醫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三臨牀醫院、蘭州大學基礎醫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秋英、馬國煜、趙金垣、程寧、宣小強、張建華。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786—1988;

——GBZ 28—2002。

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其他羰基金屬(如羰基鐵羰基鈷等)的急性中毒及非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的診斷及處理也可參考使用。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7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WS/T 44 尿中鎳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測定方法

WS/T 45 血中鎳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測定方法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量羰基鎳職業史,出現以急性呼吸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及胸部X線表現,結合血氣分析,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及血鎳和(或)尿鎳測定結果,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接觸羰基鎳後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一過性頭暈頭痛乏力胸悶咽乾噁心症狀

b)一過性輕咳、胸悶呼吸系統症狀,肺部無陽性體徵,胸部X線檢查無異常表現。

8 5 診斷及分級

8.1 5.1 輕度中毒

接觸反應表現基礎上,出現咳嗽咯痰胸痛症狀體檢可見眼結膜和咽部充血,兩肺出現散在幹、溼性囉音,胸部X線檢查示兩肺紋理增多,符合急性氣管-支氣管炎。

8.2 5.2 中度中毒

輕度中毒症狀明顯加重,出現發熱煩躁不安、咳嗽、痰多、呼吸增快,兩肺出現廣泛乾性或溼性囉音;胸部X線檢查顯示肺門陰影增大,兩肺紋理粗亂、模糊,出現點片狀陰影或肺透亮度降低,呈磨玻璃樣改變,符合急性支氣管肺炎或急性間質性肺水腫血氣分析呈輕度至中度低氧血癥。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病情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咳大量白色或粉紅色泡沫痰,明顯呼吸困難、發紺,兩肺瀰漫性溼性噦音;胸部X線檢查示兩肺野有大小不一、邊緣模糊的大片狀或雲絮狀陰影,符合肺泡肺水腫血氣分析呈重度低氧血癥;

b) 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

c)昏迷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6.1.1 立即脫離中毒現場,脫去污染的衣物,清洗污染皮膚毛髮,靜臥休息,嚴密觀察並給予對症治療

6.1.2 保持呼吸道暢通,合理給氧。

6.1.3 防治肺水腫腦水腫早期、足量、短程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6.1.4 早期使用抗氧化劑,減輕呼吸道損傷;預防感染、防治併發症。

9.2 6.2 其他處理

輕度、中度中毒患者治癒後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經治療後仍有明顯症狀者應酌情安排休養,並調離羰基鎳作業崗位。如需勞動能力鑑定,可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接觸反應是接觸羰基鎳後出現的一過性反應,多在脫離接觸後1d~3d內恢復,不屬於急性中毒範疇。凡有羰基鎳接觸反應者,應進行嚴密的臨牀觀察,觀察時間48h~72h。

A.2 本標準的診斷分級主要是根據呼吸系統損害的程度而定,故以呼吸系統症狀、體徵及胸部X線表現爲主要診斷指標。

A.3 及時測定血鎳、尿鎳有助於判斷接觸者有無過量羰基鎳接觸,急性羰基鎳中毒時其水平高於當地正常參考值。血鎳、尿鎳的測定應採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測定方法按WS/T 44和WS/T 45執行。

A.4 血氣分析有助於瞭解機體缺氧程度,但正確判斷病情還需結合臨牀表現及動態監測資料(如胸部X線及CT檢查、心電圖、肝及腎功能檢測等)綜合分析

A.5 重度急性中毒常因缺氧而致心電圖、肝、腎功能的改變。這些改變往往出現在明顯的呼吸系統損害之後,可隨缺氧的糾正而恢復,故未列入診斷條款內。

A.6 重度低氧血癥爲氧合指數(PaO2/FiO2)≤300。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ARDS)的診斷按GBZ 7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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