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合理應用原則
(1)本類藥物大多數爲酶類或活菌,不太穩定,放置日久,藥物的效價下降,故宜用新制產品,一般在生產後不宜超過24mo,並應置於冷暗處貯存,過期後不得再用。
(2)抗生素可抑制或殺滅助消化藥的藥物活性,降低效價,吸附劑可吸附藥物,降低療效,故不宜與抗生素(如四環素、紅黴素、頭孢菌素、喹諾酮類藥物,也包括黃連素)或吸附劑(活性碳、鐵劑、鈣劑)合用,如合用應間隔2~3h。
(3)酸和鹼均可降低和失活助消化藥的效價,口服用時禁用酸鹼性較強的藥物和食物。
(4)中成藥的消導劑與瀉下劑都是消除有形實邪的作用。但臨牀功用二者有所不同,應予區別。瀉下劑多屬攻逐之劑,適用於病勢急之實證;而消導劑則多屬漸消緩散之劑,適用於病勢較緩,病程較長者。消導劑作用雖較和緩,但總性屬於g削之品,一般不宜久用,一旦消積即應停止用藥。對氣虛中滿及陰虛熱病,純虛無實之證,自當禁止使用。
(5)乾酵母和乳酶生的不良反應較少,但不可過量,過量可能發生腹瀉;胰酶所致的不良可偶見腹瀉、便祕、噁心及皮疹,在酸性條件下易被破壞,故須用腸溶衣片,口服時不可嚼碎,應整片吞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