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醫療機構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系指由醫療機構利用本單位的醫用迴旋加速器生產的正電子類放射性核素製備的放射性藥品。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具有Ⅲ類以上(含Ⅲ類)《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醫療機構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進行質量監督。
4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具有從事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和質量管理的專職人員,人員職責明確。應配備專門從事加速器、自動合成模塊操作的專業人員。應有放射性藥品質量控制與檢測人員。
第七條 放射性藥品製備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核醫學專業知識、具有化學或藥學相關專業大學學歷,有能力對放射性藥品製備過程和質量控制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對本規範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時應有各自獨立的製備和質量控制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九條 從事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操作人員應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經專業技術及輻射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
第十條 從事正電子類放射性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藥品檢驗機構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5 第三章 房屋與設施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有整潔的製備環境,製備區域的設計應當附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並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認可。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有防爆和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製備區域應按製備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淨級別進行合理佈局。放射性操作區應保持負壓,與非放射性工作區應隔開。製備區出入口應設置去污、更衣設備,出口處應設置放射性沾污檢測儀。
第十四條 製備區域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五條 在設計和建設時,應考慮製備區內的保潔需求。潔淨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地面應使用便於去污的材料。牆壁與房頂、地面的交界處應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六條 潔淨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在設計和安裝上述設施時,應考慮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七條 潔淨室(區)應根據製備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爲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製備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製備區內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八條 進入潔淨室(區)的空氣應當淨化。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爲無菌藥品,製備環境應在不低於10,000級條件下,最終產品的局部暴露環境爲100級。潔淨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製備區內空氣不得循環應用。潔淨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淨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二十條 潔淨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溼度應與藥品製備工藝要求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潔淨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藥品產生污染。
第二十二條 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潔淨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口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淨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放置自動化合成模塊的防護箱其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護箱應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廢氣排放前應有相應的淨化措施,排放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合成室的放射性物料傳輸管道和氣體管道應有密封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6 第四章 設備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所製備的放射性藥品相關的化學自動合成模塊、放射性活度計和放射化學純度檢測儀。化學自動合成模塊應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製備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條 與化學自動合成模塊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有明確外標誌,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二十八條 用於製備和檢驗的自動化合成模塊、活度計、放射化學純度檢測儀等,其適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製備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誌,並定期校驗。
第二十九條 爲保證自動化合成工藝的穩定,對計算機和相關自動化設備應予以控制,不得擅自改變參數。如確需改變,應當經授權人員按規定進行。每次修改應予以記錄,並按規定進行驗證。
第三十條 應定期對操作規程和控制工藝流程的計算機軟件進行產品驗證,一年至少驗證一次。如變更操作規程或計算機軟件,應進行重新驗證,並對至少連續製備的三批成品進行檢驗,結果符合質量標準規定時,方可用於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製備。
第三十一條 製備區內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誌,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製備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 製備、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保管。
7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三條 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所用原料(包括靶材料)、試劑、除菌過濾器、產品容器、塞蓋、注射器等應合法進貨渠道及規格標準,並有詳細的進料和使用記錄。
第三十四條 對溫度、溼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合成前體和化學試劑,應按規定的保存條件儲存。
第三十五條 原料(包括靶材料)、試劑、除菌過濾器、產品容器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定期更新。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
8 第六章 衛生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室應按潔淨度級別的要求制定熱室、設備等的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使用的清潔劑、各部位的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三十八條 潔淨區內不得存放非製備物品和雜物。製備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淨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四十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製備操作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不得與一般工作服裝混用。潔淨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應當包蓋全部頭髮、面部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工作服應制定清洗週期。
第四十一條 潔淨室(區)僅限於該區域操作人員和經批准的人員進入。進入潔淨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四十二條 潔淨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產品產生污染。消毒劑應定期更換。
第四十三條 參與正電子類放射藥品製備和檢驗的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儀,建立劑量、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製備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製備。
9 第七章 驗證
第四十四條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驗證應包括製備場地、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四十五條 產品的製備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檢驗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製備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運行一定週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四十六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覈、批准。
10 第八章 文件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有正電子類藥品製備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至少應包括:
1、製備場所、設施和設備的使用、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製備場所、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3、本規範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四十九條 產品製備管理文件應包括:
1、製備工藝規程和標準操作規程。
2、製備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製備日期、操作者的簽名,相關製備階段的原料數量、批號、產品數量、及特殊問題記錄。
1、正電子放射性藥品的製備申請和審批文件;
3、檢驗記錄。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及保管的制度。
11 第九章 製備管理
第五十二條 製備管理包括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的全過程、靶材料和前體等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因素。製備工藝規程、崗位操作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
第五十四條 製備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辯認。製備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期爲三年。
第五十五條 爲防止藥品被污染和混淆,製備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製備前應確認無前次製備的遺留物品;
12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設專人負責藥品製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並有與質量控制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13 第十一章 產品的調劑
第五十八條 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醫療機構製備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可進行調劑。調劑僅限於醫療機構之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定期發佈調劑的品種。
第五十九條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每次調劑應有調劑記錄。調劑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放射性活度、體積、標定時間、發貨日期、收貨單位。調劑記錄應保存三年。
14 第十二章 輻射防護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應指定輻射防護和安全運行的負責人員,負責本單位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的相關輻射防護工作。
第六十一條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區域應有規範的放射性標識。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所製備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相關的防止環境污染的設施、工作場所劑量監測設備、表面放射性沾污檢測儀、個人劑量儀等。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防止放射性污染、泄漏、意外照射的相關制度,建立個人劑量監測的檔案。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性廢物處理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應制定防止意外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意外,應按預案處理,並逐級上報。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定期對本單位安全及輻射防護進行自檢,作出結論。對存在問題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