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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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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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í yòng zhí wù yóu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食油)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植物油

第三條 生產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須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廠衛生規範》。

第四條 各生產加工單位必須對成品進行檢驗,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後方可出廠銷售。

第五條 採購食用植物油必須索取衛生合格證或化驗單,不符合《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六條 生產、貯存及銷售食油應有專用油桶(池、槽),並要保持清潔,定期清洗。爲防止與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應有明顯標記,分區存放。貯存、運輸、裝卸時要避免日曬、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第七條 生產食油的原料中發現有毒雜草籽及異物必須清除,生產中使用的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產過程應嚴格防止潤滑油污染。生產食油的溶劑應符合衛生標準。運輸、貯存、轉罐時,應有專用車(或特別洗槽車)、專用罐及專用管道,以防污染

第八條 用浸出法生產食油的單位必須制訂和嚴格執行生產操作規程,浸出油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嚴防溶劑跑、冒、滴、漏。

第九條 生產棉籽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遊離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第十條 未經精煉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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