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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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hù lǐ yuàn jī běn biāo zhǔn (2011bǎn )

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由衛生部於2011年3月15日衛醫政發〔2011〕21號發佈。

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

護理院是爲長期臥牀患者、晚期姑息治療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長期護理服務的患者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促進、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

2 一、牀位

住院牀位總數50張以上。

3 二、科室設置

(一)臨牀科室:至少設內科、康復醫學科、臨終關懷科。

各臨牀科室應當根據收治對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實際情況,劃分若干病區病區包括病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必要時設康復治療室。臨終關懷科應增設家屬陪伴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營養科、消毒供應室。

(三)職能科室:至少設醫療質量管理部門、護理部、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器械科、病案(統計)室、信息科。

4 三、人員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師,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經驗醫師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備專職醫師以外,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兼職醫師。至少有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腫瘤科、老年病科等專科的專職或兼職醫師負責定期巡視患者,處理醫療問題。每增加10張牀位,至少增加1名專職或兼職醫師

(二)每牀至少配備0.8名護理人員,其中,註冊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爲1:2-2.5。

(三)每10張牀或每病區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護士。

病區設護士長1名。

(四)應當配備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藥師、技師、臨牀營養師、康復治療師等醫技人員。

5 四、房屋

(一)護理院的整體設計應當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病房每牀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每牀間距不少於1米。每個病室以2-4人間爲宜。

(三)每個病房應當設置衣物儲藏的空間,並宜內設無障礙衛生間,衛生間地面應當滿足易清洗、不滲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設有獨立洗澡間,配備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設施、移動患者的設施等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五)設有康復和室內、室外活動等區域,且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患者活動區域和走廊兩側應當設扶手,房門應方便輪椅進出;放射、檢驗功能檢查用房、理療用房應當設無障礙通道。

(六)主要建築用房不宜超過4層。需設電梯的建築應當至少設置1部無障礙電梯。

(七)設有太平間。

6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至少配備呼叫裝置、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或吸痰裝置、氣墊牀或具有防治壓瘡功能的牀墊、治療車、晨晚間護理車、病歷車、藥品櫃、心電圖機、X光機、B超血尿分析儀、生化分析儀、恆溫箱、消毒供應設備、電冰箱、洗衣機、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

臨牀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檢驗消毒供應設備。

(二)急救設備:至少配備心臟除顫儀、心電監護儀、氣管插管設備、呼吸器、供氧設備、搶救車。

(三)康復治療專業設備:至少配備與收治對象康復需求相適應的運動治療、物理治療和作業治療設備。

(四)信息化設備: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門配置自動化辦公設備,保證護理院信息的統計和上報。

(五)病房牀單元基本裝備:應當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病牀應當設有牀擋。

(六)其他:應當有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其他設備。

7 六、管理

(一)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

(二)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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