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量均勻度係指小劑量片劑、膜劑、膠囊劑或注射用無菌粉末等製劑中的每片(個)含量偏離標示量的程度。凡檢查含量均勻度的製劑,不再檢查重(裝)量差異。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10片(個),照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分別測定每片以標示量爲100的相對含量X,求其均值X和標準差S①以及標示量與均值之差的絕對值A(A=│100-X|);如A+1.80S≤15.0,即供試品的含量均勻度符合規定;若A+S>15.0,則不符合規定;若A+1.80S>15.0,且A+S≤15.0,則應另取20片(個)複試。根據初、複試結果,計算30片(個)的均值X、標準差S和標示量與均值之差的絕對值A;如A+1.45S≤15.0,即供試品的含量均勻度符合規定;若A+1.45S>15.0,則不符合規定。
如該藥品項下規定含量均勻度的限度爲±20%或其他百分數時,應將上述各判斷式中的15.0改爲20.0或其他相應的數值,但各判斷式中的係數不變。
在含量測定與含量均勻度檢查所用方法不同時,而且含量均勻度未能從響應值(如吸收度)求出每片含量情況下,可取供試品10片(個),照該藥品含量均勻度項下規定的方法,分別測定,得儀器測定法的響應值Y(可爲吸收度、峯面積等),求其均值Y。另由含量測定法測得以標示量爲100的含量X<[A]>,由X<[A]>除以響應值的均值Y,得比例係數K(K=X<[A]>/Y)。將上述諸響應值Y與K相乘,求得每片標示量爲100的相對百分含量X(X=KY),同上法求其均值X和S以及A,計算,判定結果,即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