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適應證
主要包括10m、20m和200m行走試驗。
1.10m和20m行走試驗 適用於心功能Ⅰ~Ⅱ級病情穩定的患者評定運動能力,或者用於評定神經癱瘓等患者的行走能力。
2.200m行走試驗 適用於評定患者的體能是否可以完成社區活動,通常作爲心血管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死)或其它疾病患者出院的體力活動標準。
4 禁忌證
1.絕對禁忌證 急性心衰或未控制的心力衰竭、嚴重的左心功能障礙、血液動力學不穩的嚴重心律失常(室性或室上性心動過速,多源性室早,快速型房顫、Ⅲ°房室傳導阻滯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增劇型心絞痛、心肌梗死後非穩定期、急性心包炎、心肌炎、心內膜炎、嚴重未控制的高血壓、急性肺動脈栓塞或梗死、全身急性炎症或傳染病、下肢功能障礙、確診或懷疑主動脈瘤、嚴重主動脈瓣狹窄、血栓性脈管炎或心臟血栓、精神疾病發作期間或嚴重神經症。
2.相對禁忌證 嚴重高血壓(收縮壓≥200mmHg或舒張壓≥120mmHg)、肺動脈高壓、中度瓣膜病變、心肌病、明顯心動過速或過緩、中~重度主動脈瓣狹窄或嚴重阻塞型心肌病、心臟明顯擴大、高度房室傳導阻滯及高度竇房阻滯、嚴重冠狀動脈左主幹狹窄或類似病變、嚴重肝腎疾病、嚴重貧血、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亢、骨關節病、血電解質紊亂、慢性感染性疾病、運動會導致惡化的神經肌肉疾病、骨骼肌肉疾病或風溼性疾病、晚期妊娠或妊娠有合併症、病情穩定的心衰、明顯骨關節功能障礙,運動受限或可能由於運動而使病變惡化。